无贸易背景信用证案件分析
一、案情简介
1997年至1998年,广东一沿海城市某银行A分行(以下称A分行)为该市两家企业D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D公司)和Y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Y以司)开出了无贸易背景信用证共150笔。其中:为D公司开出元贸易背景信用证47笔;为Y公司开出无贸易背景信用证103笔。据统计,开证金额共3.3亿美元,到1998年止,A分行为上述两家企业共垫款19笔,垫付款项超过4,500万美元。
D公司和Y公司原来是A分行的授信企业,A分行对这两家企业的授信额度每年分别在2,500万美元和1,500万美元以上。1997年以前A分行为这两家企业开立的信用证均可正常对外支付。但从1997年以后,由于这两家企业的经营状况开始下滑,效益欠佳,经常出现巨额亏损情况,因而无法支付信用证项下的到期款项。为了应付信用证项下的到期款项,这两家企业与境外受益人相互串通,采用以新证套取资金冲销旧证款项的做法,具体操作是:银行开出信用证后,若企业无法偿还该笔到期信用证款项,则向银行申请一张新的远期信用证到境外进行融资,即由境外受益人向境外银行办理贴现,并将贴现所得款项偿还前一笔信用证项下的到期款项,议付行收到受益人偿还的贴现款后,即通知开证行解除前一笔信用证下的付款责任,如此循环操作,滚动式开证。事实上,境外受益人并没有真正向开证申请人提供任何货物。由于要支付融资利息,在滚动开证过程中,未付金额越滚越大。
直到1999年,该银行总行下达对无贸易背景信用证业务进行彻底清查的通知后,A分行才停止了对上述两家公司开立新的无贸易背景信用证,并对已承兑付款的开证未兑余额进行垫付,共垫款19笔,金额达4,500万美元。违规开证情况暴露后,A分行组织了外调小组,对有关企业进行调查并落实资产保全手续,但由于融资金额大,资金的去向难以追踪核实。据了解,企业利用信用证融资后,所得资金主要用于购买房地产、生产设备、炒股票、期货、用于投资建厂等用途。由于短期资金长期占用,企业对信用证的偿付能力得不到保证,给银行带来巨额的垫款风险。
二、案件特点及分析
1、不存在真实的贸易背景滚动式开证。即新开立的远期信用证均以冲销旧证为目的,以新证套来的资金偿还旧证,借新还旧,结束旧证业务。所以只要能开出新证,得到融通资金就能偿还到期信用证,如此循还反复,故隐蔽性强,不易暴露。在滚动开证的中间环节中,企业无需对外付款,因而不需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而开证行也无需为企业垫付资金,不占用信贷规模,暂时掩盖了巨大的支付风险,但最终仍需由境内企业对外付款或由银行垫款。从外债管理及资金的用途看,其实质上是利用远期信用证方式来变相举借外债,是一种违反外债管理的行为。
2、钻外汇管理上的空子,逃避监管。据了解,A分行开出的信用证金额多在300万美元以下,期限多在90天以内,无需凭外汇局进口付汇备案表开证,因而逃避了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
3、利用了A银行在对外开证管理上的漏洞。申请开证的两家企业均为该行的授信企业,开出的信用证全部为信贷部全额授信担保,无需缴纳保证金,使银行承担了很大的资金风险。
另外,开证所凭的进口合同、承兑所凭的发票、装箱单、提单或货物收据等均为伪造,但由于境外受益人和议付行相对比较集中,且是老关系,相互之间有一定的利益关连,所以往往一时难以觉察或听之任之,以致风险越积越大。
以上违规案件的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外汇业务从业人员法制观念、风险意识淡薄。据了解,A分行国际业务部违规开证几年,金额巨大,一直未被发现,同时违规开证,还涉及到国际结算、外汇信贷、会计等部门,这些部门的经办人员对领导盲目服从,这从中反映出A分行的外汇从业人员缺乏应有的守法经营意识,风险意识不强。
2、有关信用证监管的法规不完善。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款由于需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对信用证项下贸易进口的真实性可以较有效地监督控制,但对信用证到期后不通过银行对外付款,不需办理核销的信用证则难以进行有效监管。
3、A分行管理制度欠完善,缺乏相互制约、监管的机制,对远期信用证没有有效地进行监管。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l)国际业务部经理权力过于集中,缺管相互监督机制。A分行的外汇信贷科、国际结算科都属国际业务部。企业授信额度的取得以及信用证的开出,在300万美元的额度内,只要由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批准即可。此外,外汇业务主管人员的岗位较固定,据了解,A分行的国际结算业务部的总经理在国际部工作了近十年,使其违规行为难以被及早发现。
(2)对单一客户没有核定外汇授信额度的最高限额。据反映,这几年来,外汇信贷部门的任务主要是催收逾期贷款,很少发放新的外汇贷款,对单个企业核定外汇信贷规模,对企业的授信开证额也没有实行规模控制。因为没有量化的指标进行总量的控制,所以导致A分行信用证项下未付款项巨大,远远超过了银行的承受力。
三、案件的影晌及教训
首先,由于企业经营不善,偿债能力不足,无法对外支付,而且由于开证的担保手续不完善,给银行造成巨大的垫款风险。本案中,该分行为此垫付了4,500万美元的款项,直接引发了自身的外债风险,造成经营上的困难。
其次,利用开立无贸易背景信用证融资,套来的资金用在房地产、投资办厂、炒股票、期货等投资热点,风险极高。这些做法实际上是利用远期信用证变相对外举债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商业银行对外开立1年期以上的远期信用证属资本项目;1年以下,3个月以上的远期信用证余额纳入外债统计之内,但不占用外汇短期贷款指标。" 本案中,A分行绕过人行的规定,为企业开立90天以内的远期信用证,进行短期资金融资,利用银行信用使企业的境外融资得以展期,如此反复循环,短期融资,长期占用,达到短债长用的目的。这种行为违背了我国利用外资政策,也不利于我国的外汇管理。
此外,开立无贸易背景信用证,也为不法份子逃套汇、骗汇套利等违法行为提供了便利,严重地扰乱了我国经济的良性循环。上述案件的发生,教训是深刻的。这几年来,国内其它银行也时有发生类似的违规案件,这充分说明我们的银行系统在内控机制建设上仍存在着薄弱点,加强对远期信用证的风险管理十分迫切。
首先,银行应切实有效地加强远期信用证的风险管理,强化对远期信用证的规范管理。笔者就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控制远期信用证的开证规模。应根据各级银行的资产负债率、资金实力及信用等级,设立其开立远期信用证的总规模及权限,即单笔信用证的最高金额和开证最长期限。因为根据国际贸易惯例,正常的国际贸易结算通常在60天内完成,如果超过90天、180天,且金额较大,很多有借贸易名义进行融资的倾向。所以,各级银行应严格控制远期信用证的开立,并建立相应的分级审批制度,避免元贸易背景的融资。
(2)严格内部管理,统一授信制度。各总行应建立和完善系统内部管理和制度,尤其是授信制度。规定各级分行的风险余额,要求各分支机构如实及时上报远期信用证业务的统计报表,以便加强内部监管。同时各开证行必须严格审查开证申请人近期业务的经营状况、资信情况、资产质量、负债状况、偿付能力等,并参照信贷管理审查程序及制度给每一客户核实一个开证的最高授信额度。在建立授权制度的同时应考虑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因素,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授权制度应与相关的管理制度配套,对主管人员的授权应结合其管理水乎和能力,在授权的同时,应明确其应承担的责任。
(3)严格开证申请,加强保证金管理。对远期信用证必须落实足额保证金或采取同等效力的担保措施。保证金收取比率与进口商的资信、经营作风、资金实力及市场行情有着密切的关系。对风险较大的必须执行100%甚至更多的保证金。对保证金必须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对开证人、受益人为同一法人或子母公司关系的,且开证频繁、境外受益人相对固定的,应持谨慎态度,严格审核其真实性,开证时要求提高其保证金比例,落实有效的担保、抵押手续,注意担保人的合法性、经营状况、资信情况、资产流动情况及担保抵押的变现能力等。对企业不能付款的,严禁以新证抵旧证的方式开出新证,把实际垫款转为隐性垫款。
(4)加强对银行从业人员和监管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各银行要会同外汇局、海关等部门加强对信用证从业人员和监管人员的培训,通过案例分析、研讨、讲座等形式,使其学懂并严格执行国家的外汇、外贸、海关及银行等政策,熟悉国际商会的有关规定,克服盲目竞争和执行政策的随意性。此外,还应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加大内部稽查力度,对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实行轮岗制,以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其次,完善有关远期信用证监管的法规。通过法规来规范信用证业务的行为。
(5)进一步加强信用证项下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对利用无贸易背景信用证在境外融资,并以非常渠道在境外还款,无需办理核销的,应实现电脑化管理,完善信用证项下进口付汇备案表的跟踪管理机制。
(6)加强对信用证业务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目前由于外汇局对远期信用证尚未有更为完善的管理,用于非现场监管的设置的远期信用证业务报表也仍存在漏洞,从报表上难以发现银行只开证不付款,滚动开证的做法。因此,应尽快完善信用证管理的各项制度,改进现行远期信用证业务的监管报表,增加并细化报表的内容,使信用证业务的非现场监管工作也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及早发现潜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