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结算风险
航空运单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重要的货物运输单据,是承托双方的运输合同,其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航空运单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重要的货物运输单据,是承托双方的运输合同,其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但航空运单不是代表航空公司的提货通知单。在航空运单的收货人栏内,必须详细填写收货人的全称和地址,而不能做成指示性抬头。空运单是承托运双方缔结的运输合同,也是货物收据,不能转让也不能凭此提货,因此它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
主讲人:冯斌
作者系资深外贸经理人、中国首批公司律师、教授级高级经济师
航空运单(Airwaybil)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重要的货物运输单据,是承托双方的运输合同,其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但航空运单不是代表航空公司的提货通知单。在航空运单的收货人栏内,必须详细填写收货人的全称和地址,而不能做成指示性抬头。空运单是承托运双方缔结的运输合同,也是货物收据,不能转让也不凭以提货,因此它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
航空运单的正本一式三份,每份都印有背面条款,其中一份交发货人,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接收货物的依据;第二份由承运人留存,作为记账凭证;最后一份随货同行,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时作为核收货物的依据。
航空运单的收货人就是货物所有人。提货不凭航空运单,而是凭航空公司的提货通知单及身份证明。海运时间长,单据有充分的时间进行流转,空运速度快,单据还没流动起来,货就已到港了,这样进行单据的买卖就没有意义而且多此一举。
所以空运时,涉及不到单据买卖,大多单据与货一起走。进口方能保证不久就可以收到货,所以就没有把空运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的要求,空运提单也就不能成为物权凭证了。
航空运单法律和商业背景特征如下:
航空运单是发货人与航空承运人之间运输合同
与海运提单不同,航空运单不仅证明航空运输合同的存在,而且航空运单本身就是发货人与航空运输承运人之间缔结的货物运输合同,在双方共同签署后产生效力,并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交付给运单上所记载的收货人后失效。
航空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已接收货物的证明
航空运单也是货物收据,在发货人将货物发运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就会将其中一份交给发货人(即发货人联),作为已经接收货物的证明。除非另外注明,它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并在良好条件下装运的证明。
航空运单是承运人据以核收运费的账单
航空运单分别记载着属于收货人负担的费用,属于应支付给承运人的费用和应支付给代理人的费用,并详细列明费用的种类、金额,因此可作为运费账单和发票。承运人往往也将其中的承运人联作为记账凭证。
航空运单是报关单证之一
出口时航空运单是报关单证之一。在货物到达目的地机场进行进口报关时,航空运单也通常是海关查验放行的基本单证。
航空运单同时可作为保险证书
如果承运人承办保险或发货人要求承运人代办保险,则航空运单也可用来作为保险证书。
航空运单是承运人内部业务的依据
航空运单随货同行,证明了货物的身份。运单上载有有关该票货物发送、转运、交付的事项,承运人会据此对货物的运输做出相应安排。
下面这则典型案例可见信用证项下航空运单风险点:
浙江某出口公司与印度某进口商达成一笔总金额为6万多美元的羊绒纱出口合同,合同中规定的贸易条件为CFRNEWDELHIBYAIR,支付方式为100%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合同订立后,进口方按时通过印度一家商业银行开来信用证,通知行和议付行均为国内某银行,信用证中的价格术语为“CNFNEWDELHI”,出口方当时对此并未太在意。他们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发运了货物,将信用证要求的各种单据备妥交单,并办理了议付手续。然而,国内议付行在将有关单据寄到印度开证行后不久即收到开证行的拒付通知书,拒付理由为单证不符:商业发票上的价格术语“CFRNEWDELHI”与信用证中的“CNFNEWDELHI”不一致。得知这一消息后,出口方立即与进口方联系要求对方付款赎单;同时通过国内议付行向开证行发出电传,申明该不符点不成立,要求对方按照UCP的规定及时履行偿付义务。但进口方和开证行对此都置之不理,在此情况下,出口方立即与货物承运人联系,其在新德里的货运代理告知该批货物早已被收货人提走。在如此被动的局面下,后来出口方不得不同意对方降价20%的要求作为问题的最后解决办法。(案例摘自于《空运方式下的信用证风险防范》,中国商贸)
面对航空运单,下列几条建议可供出口商管理航空运单风险时参考:
预付定金,拆小订单以分散风险;
严格审查进口商的资信情况核定其信用额度,投保出口信用险;
与航空承运人及其在目的地的代理人保持密切联系;
信用证中规定空运单的收货人为开证行,银行在收货人付清货款之前,则可指示承运人不向进口方放货,这样就可起到约束进口方付款从而减少收汇风险的作用;
要求由资信较好的第三方或其母公司提供付款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