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信用逆差”问题亟须引起重视

2008-10-22 12:08433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主动吸纳国际产业转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对外贸易规模迅速扩大,贸易大国地位逐步确立。与此同时,贸易平衡和贸易摩擦问题也日益突出,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本文从贸易信用的角度考察了中国的对外贸易,揭示了外贸顺差掩盖下的信用逆差,提出了减少信用逆差、促进外贸平衡的思路。希望能引起广大读者的关注、讨论,为提高我国开放型经济水平献计献策。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外贸易经历了从逆差到顺差的转变。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外贸持续保持顺差,2005年突破1000亿美元,2007年达到2622亿美元。一时间,中国的外贸顺差成了全世界关注的焦点。但一个重要的现象却被忽略了:随着对外贸易由逆差转为顺差,进出口的信用条件也在悄悄地发生变化。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越来越多的出口贸易不再使用信用证,而是采用“先发货、后收款”的赊销方式,进口却依然以信用证方式为主。随着顺差数额逐渐增大,外贸信用条件则逐渐失去平衡,贸易顺差实际上掩盖了巨大的“信用逆差”。

  贸易信用的成本与价值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信用是有条件地让渡商品或货币,是价值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贸易信用涉及商业信用、企业信用、银行信用、政府信用、个人信用等,是伴随市场交易活动发展而产生的。早期的交易是物物交换,以后逐步发展到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易,但仍然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金交易为主,不涉及太多的信用。后来,商品和货币的相向运动在时间上出现了不一致,出现了赊销,即“先交货,后收款”,或者赊购,即“先收货,后付款”等信用交易方式。与之对应,信用证(L/C)、承兑交单(D/A)、放账(O/A)等信用付款工具也随之逐渐普及。在市场经济发育较为充分的国家,信用交易方式已占到贸易总额的80%以上。

  贸易信用带来了很多好处,它简化了交易程序,降低了交易成本,扩大了交易规模,加快了流通周转,从而推动了经济发展。信用作为一种资源,应当有成本、有价值,当然也就可以度量和交换。提供信用的一方,实际上是将自己以一定成本取得的有价资源让渡给了自己的贸易伙伴,这相当于信用的“流出”;相应地,接受信用的一方则是以一定的贸易条件换得了信用的“流入”。

  贸易信用的基础可以是企业的固定资产或抵押能力,可以是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也可以来自国家信用担保机构。如同贸易平衡和资金盈余一样,国际贸易过程中信用流动平衡也是一种良好的状态。如果信用流入和流出的总和是“负数”,即存在信用的“净流出”,那将意味着某种程度的经济损失和信用风险。

  一个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必须要像关注贸易利润那样密切关注信用的成本和流动状况。衡量贸易信用成本的一个简单标尺就是本国银行利率。让我们设想一个信用“净流出”的例子。一个年出口100万元的企业,利润率5%,出口利润5万元;年进口100万元,利润率也是5%,进口利润5万元。然而,如果考虑贸易信用的成本,进出口利润将大大缩水。假设银行年利率是6%,出口放账180天的信用成本就是3万元(=100×6%×180/360);进口对外开立即期信用证,考虑海运、报关、运输和国内分销环节,要半年才能收款,进口预付的信用成本也是3万元。这样一来,进出口贸易的10万元利润被隐藏的信用成本抵消了6万元,只剩下了4万元。

  国际贸易信用流动现状

  当贸易越过国界时,就产生了国际贸易信用,一国出口商(或进口商)与另一国的进口商(或出口商)之间可以相互提供信用。根据流向和目的的不同,国际贸易信用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出口商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即“出口信用”,目的在于扩大出口数额并适当抬高销售价格;二是进口商向出口商提供的信用,即“进口信用”,目的在于采购紧俏商品并适当压低购买价格。

  在现代的国际贸易中,除了少量的“易货贸易”和部分“款到交货”外,大量的交易都是通过信用方式完成的。在上世纪80年代之前,国际贸易信用主要使用银行开具的信用证作为支付工具。最近30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世界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形成了强大的买方市场,使买方有了更大的选择权和话语权。竞争已经从商品的品种、质量和价格扩展到交易条件和付款方式,卖方能否向买方提供优惠的信用条件和灵活的付款方式成为了能否成交的关键。
  随着买方市场的形成,越来越多的进口商(买方)为避免占压资金和节省开证费用而拒绝给出口商(卖方)开立信用证,转而要求卖方接受信用付款方式。80年代之前,亚洲出口商都坚持要买方开信用证,今天,几乎完全丢失了这个“信用地位”,全面接受了承兑交单(D/P)或放账(O/A)等信用付款方式。

  在理想市场条件下,买方强势地位似乎是“无害”的,因为交易双方是平等的贸易伙伴。今天你作为卖方向“强势”的买方提供了信用,明天你又作为“强势”的买方获得了信用,只要贸易实现了平衡,贸易信用也可以实现平衡。

  然而,令人吃惊的是,当中国的企业作为买方的时候,当中国在全球的采购数额接近上万亿美元的时候,却没有得到同样的买方信用地位,依然像20年前那样在给别国的出口商开立信用证,甚至提前预付货款。这是为什么?

  我外贸存在大量“信用逆差”

  回顾中国的进出口贸易发展历程,截止到上世纪80年代,中国进口和出口的结算方式大都以信用证为主,可以说是“信用基本平衡”。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出口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为了占领市场和争夺客户与订单,出口中采用信用证方式的比重不断下降,采用承兑交单或放账等付款方式的比重则不断提高;与此同时,进口仍然以对外开立信用证为主,变化不大。

  入世以来,中国进口、出口的贸易信用条件差距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国外买家不愿开立信用证,而是要求进行“放账交易”。据了解,中国只有大约20%的出口使用信用证,80%都是放账交易,且放账期限越来越长。欧美国家的买方付款期一般在交货后90天,有的长达120~180天,拉美地区甚至长达360天。中国企业在出口物美价廉的商品的同时,还向国外进口商提供了大量信用优惠。

  反过来,中国企业在进口货物时,绝大多数国外卖家却仍然要求中国进口商预先开立信用证,甚至还要求预付货款,中国企业在进口环节又提前对外提供了大量信用优惠。

  设想一个既从事出口、又从事进口的企业,在任何一个时点上,由于出口存在大量的“已交货未收款”业务,形成“信用流出”,进口也有大量的“已交款未收货”业务,也形成“信用流出”,两项叠加就形成了巨额的“信用逆差”。

  据了解,中印双边贸易在2007年达到387亿美元,其中我对印出口240亿美元,自印进口147亿美元,中国有93亿美元的顺差。然而,中国对印出口80%是放账,自印进口几乎都要开即期信用证,很多还要支付预付款,信用成本巨大。在假定银行年利率6%,按对印出口平均3个月收汇计算,出口信用成本高达3.6亿(=240×6%×3/12);按自印进口平均2个月回款计算,进口信用成本又有1.5亿(=147×6%×2/12)。可观的贸易顺差背后,隐藏着巨大的“信用逆差”。

  产生“信用逆差”的原因从根本上说,信用条件取决于贸易供求关系。与外贸顺差一样,中国对外贸易中“信用逆差”的形成有一定客观原因,主要是由进出口商品结构差异决定的。我们可以将其称为“结构性信用逆差”。

  中国出口的商品,大部分是供过于求的商品,市场竞争激烈,不得不放账、赊销。如果一味强求买方开立信用证,不仅销量上不去,甚至可能会丢失商业机会。就进口而言,情况正好相反,进口商品大多是紧缺的能源产品、原材料以及关键技术和设备,消费品不足3%。在这种情况下,往往需要对外开立信用证,甚至提交预付款。

  需要指出的是,“信用逆差”的产生还有“非结构性”原因。首先,中国进入国际市场的时间还不长,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尚未得到广泛的认同,外国出口商对中国企业的资信状况和信用程度不了解,不敢赊销给中国进口商。其次,我们自己的企业因循惯例,不能与时俱进也是重要的原因。时至今日,我国许多外贸讲堂和教材仍然在宣传“外贸尽量采用信用证”,而很少讲解信用成本和信用风险。第三,由于文化差异、地域隔阂产生的误解,由于社会制度和司法体系的不同而引发的猜疑和歧视,也会在贸易信用条件上表现出来。

  结构性因素的作用可能还会长时间存在,但是,对于非结构性因素则应研究适当对策,化解猜疑和误解,提升中国企业的信用地位。

  “信用逆差”的负面影响信用逆差的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第一,进口企业需要预先筹集到足够的自有资金,或者向银行借贷,以便对外支付预付款,这就挤占了进口企业的发展资金,增加了进口环节的财务成本;第二,进口企业对外预先付款或开立信用证,面临着国外供应商的信用风险。一旦国外发生禁运、动乱等政治风险,或者遇到供应商破产、违约等商业风险,进口企业将陷入“账货两空”的困境,面临巨大的损失。第三,一旦进口风险发生,进口企业还可能面临诸多连带的间接损失,包括下游销售中断、配套设施闲置等等。

  国际贸易实践表明,卖方所在国政府临时取消出口许可证、颁布出口禁令的情况时有发生,跨国公司故意阻挠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市场价格的变动也可能使卖家拒绝供货。而我们的企业在这些违约行为面前显得非常“无助”,预付款打了水漂,开证费价格不菲,加上国内销售违约损失,令进口企业不堪重负。

  “信用逆差”的存在,实际上制约了中国企业的进口能力。笔者曾经拜访过印度的贸易巨头塔塔集团。塔塔集团向广东一些制鞋企业出口皮革,条件是全额预付款;然后再从这些企业购买成品鞋销往欧洲,条件是收货后30天付款。塔塔抱怨中国顺差太大,希望中国企业多买他们的皮革,但是却从不肯赊销给中国企业。现在有很多国家的企业像印度的塔塔集团一样,一方面要求中国增加进口,另一方面却不肯向中国的进口企业提供贸易信用。这的确需要认真应对。

  减少“信用逆差”的建议促进贸易平衡不能依靠压缩出口,同样,抑制“信用逆差”也要着力改善进口信用条件,而不是简单收紧出口信用条件。

  消除针对中国的贸易信用歧视和纠正贸易信用失衡,决不能仅靠企业单打独斗,因为国际规则、贸易惯例和跨国经营实力都偏向贸易发达国家。必须强化国家信用工具,将传统的官方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障作用扩展到进口环节,帮助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获得公平待遇。

  此外,加强国内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企业资信调查和商账追偿网络,提升中国企业的信用管理水平,也有助于国外出口商逐步增加对中国进口商的了解和信任,有助于减少“信用逆差”。

  在当前形势下,国家外汇储备充足,外贸政策从主要支持出口转向促进贸易平衡,为中国进口企业争取更好的信用条件就变得更加重要和紧迫。具体讲,就是利用“进口信用保险”等贸易信用工具,为中国企业争取公平的贸易条件,争取国际贸易中的平等地位,开创参与国际竞争的新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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