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面函下提交多套单据时到期日的计算(TA694REV)
张明伟 |2010-08-09 23:172423
国际商会最新案例点评三则之三
文/中国贸易金融网特邀信用证专家 交通银行总行 张明伟
案例概述
延期付款信用证下,交单行在一份面函件/索偿信下递交多套单据,详细列明不同的到期日并要求开证行在相应的到期日安排付款。
开证行拒绝照办,理由如下:
“我们收到了我们信用证下的相符交单。提交的单据包括4份不同的CIM,我们根据使用UCP600的ISBP2007年版第43段F计算到期日;
贵行仅在一个交单下发送全部单据,根据ISPB第43段F,我们将在一个到期日付款。
根据ISBP,最后装运单据的日期将被用作计算到期日,并只能有一个到期日:我们看法是基于ISBP第43段F和44段,这里的提单不应按字面来理解,但是在44段表明的观点及在47段表明汇票的观点-我们是赞同的。”
交单行不同意开证行的意见,因此与开证行争论如下:
“很遗憾,但我们不能接受一个合并的到期日,因为我们上述交单下发生了两次部分发运。而且,为每次发运而提交了两套不同的单据。我们对ISBP第43段F的理解是:如果信用证要求发票,例如,运输单据日后30天且一份发票下不只一套CIM被提交,最后的CIM日期将被用来计算到期日。汇票根据上下文是指发票或索偿书,并不是一份银行面函。
我们交单下有三个部分出运发生。货物被装运在三种运输工具三辆单独的卡车,因此应有三个单独的到期日。
单一的交单并不自动意味只有一个到期日将被适用。”
每个面函上都显示了每一个支取金额(通过发票号码和金额),并给出了发票/面函的总金额。面函上也显示了“发运日后[30][45]天到期支付,即,某日某金额[每一个发票金额]”。面函清楚的显示了根据信用证条款计算的在每个各自到期日的金额。
交单行未能说服开证行。虽然由于申请人接受了不同的到期日,开证行按程序付款,但是开证行始终坚持认为,只有一个到期日应被适用。
国际商会的分析和结论:
681号出版物ISBP第43段规定“如果信用证要求汇票开立成,例如,提单日后60日或从提单日起60日付款,而一张汇票项下提交了不只一套提单,则最晚的提单日期将被用来计算汇票的到期日。”
面函显示了各自发票的金额作为一项单独性质的支款的指示。加之,尽管不只一套完整单据被附于一份单一面函下,但面函已给出了每一张发票金额和该发票到期日的详细指示。
对于这些交易,因信用证适用延期付款而没有汇票。面函上显示了分别的发票金额和对应的付款到期日。因此,43段F的内容不适用这些交易。
交单行的理解是正确的。开证行应按交单面函上的明细在到期日分别偿付发票金额。
为了避免类似情况,建议银行采取一单一面函的实务做法。
案例点评:
虽然交单行的观点得到了支持,但正如随后给出的建议一样,国际商会并不鼓励这种做法。
实务中,交单行之所以如此行事,最大的可能是基于受益人的要求。但是,除了可能遭到开证行“拒绝办理”付款外,在一份面函下提交多套不同期限的单据,受益人和交单行不能获得任何好处,反而还可能带来更多问题。
对于受益人来说,如此行事的结果往往是事与愿违。原因如下:
1、无法节省交单银行费用。受益人办理信用证下交单,在交单行通常会产生两个费用,一个是处理费,一个是邮寄费。大多数银行的处理费用按交单金额来计算,邮寄费是按实际邮寄的邮件数来计算。多套单据,无论是在一份面函下提交,还是在几份面函下提交,银行都是按照交单的总金额计算费用的。除非在某些交单低于银行最低收费标准的情况下,受益人实际上并不能节省任何处理费用。一般来是,银行会将发往同一收单银行的单据使用同一个邮件来邮寄。因此事实上邮寄费用高低也与交单面函的多少没有关系。
2、不符单据影响其他相符交单。既然交单行的费用无法节省,受益人可能希望通过多套单据一起提交来节省开证行的费用,比如不符点费和偿付费用等。但是,受益人严重忽略了一个事实,就是如果某一套单据存在不符,而其他单据是相符的,那么开证行将可能因这套单据的不符点而拒付所有交单。
对于交单行来说,如此行事的结果往往是庸人自扰。以笔者多年从事银行单证结算业务的经验来看,将多套单据放在一份交单面函下的做法并不可取,会导致:
1、增加了缮制面函和系统录入难度。
2、加大了收汇管理和考核的工作量。
因此,银行业务人员应该尽量说服客户放弃这种对自己、对银行都弊大于利的不规范做法。
实际工作中,有时受益人和交单行还可能进行另外一种更加危险交单,即将同一申请人同一开证行下多个信用证下的单据在一份交单面函下进行提交。这种交单必然给相关银行审核交单带来极大不便,也极易造成不必要的不符点争议。因此,要要坚决避免类似操作。若受益人自己坚持如此,那么其应该知道并承担如此行事所导致的任何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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