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中的到期日与到期地点

2008-10-22 12:082151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信用证支付货款时,开证行在开来的信用证中通常都要规定信用证的到期日和到期地点。有关信用证的到期日和到期地点在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简称《UCP500》第42作了明确的规定:“所有信用证均须规定一个到期日及一个付款、承兑交单地点。对议付信用证尚须规定一个议付交单地点,但自由议付信用证除外。规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将视为提交单据的到期日”。据此说明,所有信用证者必须规定一个到期日和到期地点。

    根据《UCP500》的解释,信用证是指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
    
    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
    
    2、授权别一银行进行项付款,或承兑和付汇票;
    
    3、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所谓“有条件的承诺付款”,是指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只要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即履行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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