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史上最严厉"金融监管法案回避了什么
美国并不会限制“金融创新”,也不会限制美国金融机构的跨国金融投机和市场操纵——这正是美国金融监管所要刻意回避的内容。
美国的新法案发出了信号,就是美国并不会限制“金融创新”,也不会限制美国金融机构的跨国金融投机和市场操纵——这正是美国金融监管所要刻意回避的内容,因为监管再怎么“严厉”,也不会去削弱本国金融机构的活力,不会束缚它们在全球的竞争能力。 指望美国金融监管来解决全球金融体系风险的控制问题,是不现实的
美国次贷危机以来各种力量围绕着“金融监管”展开的博弈,随着美国参议院7月15日投票通过国会参众两院统一版的法案而画了个休止符。媒体普遍评论这是上世纪30年代以来“最为重要”,也是“最严厉”的金融监管法案。
“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是重点
这个法案把金融监管的重点放在了“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上。法案要求设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这是为了适应“混业经营”不断发展的现状而成立的新机构,主席将由财政部长担任,主要职责是发现和防范对于金融体系具有冲击力的重大风险。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将是一个协调机构,各个专业的金融 监管部门都参加,权限可以非常大。美国的这个动作,预计将对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产生重要影响。现在除英国设有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外,世界上绝大多数国 家的金融监管都不同程度存在多头、分业监管的情况,这给一些跨行业经营的金融巨头绕过监管,在监管的盲区过分冒险以获取高额利润提供了机会。统一监管机构 的设立,即使不变动原来的专业监管机构体制,也可望增强“混业经营”现状下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但是,起源于美国的金融危机告诉我们,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主要来自于金融超过实体经济需求的过度膨胀,这是当代金融资本主义的痼疾,所以设立综合性监管机构只能减轻而无法根治系统性风险。
为了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过度扩张给金融体系带来的冲击,美国新的金融监管法案限制银行运用自有资金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并且要求银行将风险 较高的农产品掉期、能源掉期、金属掉期等衍生品分离至附属子公司经营,只能保留利率掉期和外汇掉期等传统的金融掉期业务。所有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都将交由第 三方集中清算。新法案还限制银行对私募股权和对冲基金的投资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的3%,试图以此切断银行与此类高风险金融机构之间的密切联系,维护整个金 融体系的核心即银行体系的安全。应该说,这些措施有一定作用,但金融衍生品的固有风险以及风险在金融体系内的扩散,是无法通过简单的自有资本限制而被隔离 的。
美联储还将对金融机构高管的薪酬进行监管,以确保高管们不会为了追求高薪酬而过度涉足高风险业务,从而在源头上控制金融机构承担高风险。这也是美国国会最终同意对高管限薪的主要原因,与欧洲从社会公平角度提出的高管限薪不一样。欧洲虽然也提到金融机构高管薪酬鼓励追求高风险的弊端,但更多地是从公平理念出发,与美国的限薪目的存在差异。实际上,美国的金融高管限薪可能无法真正实施,因为在经济高涨周期,对金融风险常常是低估的,而经营绩效所 对应的薪酬往往又是被高估的。如果不从社会公平出发,限薪很难落实。综上所言,美国新金融监管法案尽管在控制系统性风险上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但它对于防范 金融危机爆发的作用究竟有多大,还待在实践中观察。
加强监管以“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利益”
美国新金融监管法案的另一个特点,是加强了旨在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监管。新法案对投资中介和投资咨询机构都提出了更高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 要求。对于资信评级机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成立专门的办公室,对评级行业进行研究,并成立一个政府的征信机构,职责是为发债者的发债评级指定评级机 构。评级机构今后要对其评定的级别承担法律责任,投资者对它们的重大失误可以提起诉讼。
在消费者保护方面,新法案要求在美联储之下成立一个独立的消费者保护局,局长由总统提名、参院批准任命。其主要职责是对住房按揭贷款、借记 卡和信用卡等消费者信贷业务进行监管,防止金融机构不负责任地贷款和收取不正当的高额服务费,比如对借记卡的收费被要求降低,对按揭贷款提前还款的罚息将 被取消,银行收取息差用来奖励放贷者的“息差分红”也将被禁止,违者将受惩处。新法案还要求启动一个计划,为无银行账户的人提供开立账户的帮助,为那些需 要获得小额贷款的客户提供帮助,以增强金融普惠程度。
综合起来看,美国这个金融监管的新法案吸取了金融危机的教训,考虑了全球金融发展的趋势和国内外压力,也权衡了各方利益。但所有这些措施都 无法真正解决美国金融垄断集团的道德风险问题。美国国会和奥巴马政府只是期望借这个法案的实施重振美国金融体系的信誉,保护美国在全球金融市场上的龙头地 位。引人关注的是,新法案对世界各国批评较多的对冲基金等大型金融投机者的跨国金融投机和市场操纵行为,并没有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指望美国金融监管解决全球金融体系风险控制问题,是不现实的
美国的新法案也发出了信号,就是美国并不会限制“金融创新”,也不会限制美国金融机构的跨国金融投机和市场操纵——而这些,恰恰是欧盟和发展中国家在20国集团会议上讨论加强金融监管时屡屡提出的对美国的批评。
笔者认为,这正是美国金融监管所要刻意回避的内容,因为监管再怎么“严厉”,也不会去削弱本国金融机构的活力,不会束缚它们在全球的竞争能力。
指望美国金融监管来解决全球金融体系风险的控制问题,是不现实的。这需要在更高的层次上实行国际合作监管。 美国的金融监管新法案,对中国正在进行的金融体制改革也将产生影响,因为在全球金融市场联系日益紧密的背景下,美国金融体系的变化对其他国家不仅 有扩散性示范作用,而且会有监管的溢出效应,因此我们要密切观察研究它的实际影响,并结合中国实际推动自身的金融改革。(徐明棋 作者为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