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欺诈实务与结算技术

张明伟 |2010-07-19 17:081860

信用证是商人们的天才创造,被誉为国际商业生命的血液。为推动和规范信用证交易,国际商会制订了全球公认的最成功的国际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文/张明伟  交通银行

    信用证是商人们的天才创造,被誉为国际商业生命的血液。为推动和规范信用证交易,国际商会制订了全球公认的最成功的国际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无论是最初创造信用证的商人,还是后来不断修订规则的商会,他们对信用证交易都有相同的假设,即所有参与方必须诚实守信、善意行事。由此我们不难理解,信用证欺诈已经超出了统一惯例的范畴,统一惯例没有也不可能对信用证欺诈等法律问题进行规定。

    信用证欺诈中运用的结算技术,是我们必须要高度重视和充分研究的,技术水平高自然有利于防控欺诈风险,技术水平低无疑会扩大遭受欺诈的机会。本文从实际案例出发,按照欺诈实施人的不同对欺诈进行实务研究,并重点剖析案例中所涉及的单证结算技术,希望对提高信用证各参与方欺诈风险管理水平有所帮助。

    基础型信用证欺诈

    基础型欺诈,是指银行信用证真实有效,基础交易的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实施欺诈,以骗取对方款项或货物。

    类型一:受益人欺诈申请人。此类欺诈的典型特征是有单无货,即受益人在发送货物无价值、甚至根本未发送货物的情况下,提交表面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虚假单据,骗取信用证下款项,从而达到欺诈申请人的目的。受益人主要是利用银行只处理单据而不涉及货物的信用证结算特点,而不涉及多少结算技术。此类欺诈虽然比较容易实施,但却不易得手,在实务中也很少发生。因为信用证交易环节众多,如银行、运输、商检、海关等,无货欺诈极易暴露,申请人也可以得到法律保护。美国 1941年Sztejn V J Henry Schroder Banking Corp案是受益人欺诈的经典案例(该案直接导致了信用证交易欺诈例外原则的确立):

    案情:美国买方同印度的供应商订立合同,购买一批猪鬃。为此,买方请求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单据由一家印度中间行作为交单代理提交给开证行。发票和提单对货物的描述均为猪鬃,但买方发现卖方所装运的根本不是猪鬃,而是一些牛毛和废物。

    从理论上说,如果受益人对申请人欺诈成功,那么应该而且只能由申请人来承担后果。但也不是没有例外,如果银行等第三方错误行事,也很可能因此遭受损失。著名的英国1999年Banco Santander V Banque Paribas案,就凸显了结算技术的重要性。在受益人伪造单据欺诈被发现的情况下,Santander银行因未按惯例行事(这个问题存在很大争议,但至少该案的法官是如此认为的)而遭受巨大损失。

    类型二:申请人欺诈受益人。此类欺诈的典型特征是提货拒单,即申请人预先设计好条款陷阱,通过开证行拒付交单,骗取信用证下的货物,从而达到欺诈受益人的目的。申请人欺诈需要一定的结算技术,使其既能够顺利提取货物,又可以(使开证行)轻松拒付单据。为能提取货物,信用证通常要求提交空运单、货物收据等非货权凭证或一份正本提单直寄申请人;为能拒付单据,信用证往往要求提交由申请人出具的单据。此外,信用证一般仅在开证行兑用。实务中,类似的案例屡见不鲜。

    案情:德国买方从台湾卖方购买电子零件。信用证兑用方式为开证行付款。货物在香港交付,要求提交货物收据、申请人签发的检验证书且签字须开证行确认。后开证行因检验证书不符而拒付,货物已在香港被提领。

    应该注意到,欺诈固然是申请人主观行为,但不良开证行忽视对申请人资信和信用证条款的审查,甚至鼓励申请人在信用证中设置不利于受益人的条款,客观上对此类欺诈的发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衍生型信用证欺诈

    信用证交易,本质上具有“结构性”的特点和融资机制。衍生型欺诈,是指信用证交易的一方或几方当事人合谋,利用这种特点和机制欺诈其他人,以骗取他们的款项或货物。欺诈实施者往往对国际贸易流程极为熟悉,对信用证交易的掌握程度也超过一般受害人和多数银行单证处理人员。因此,衍生型欺诈是当前信用证欺诈的主要形式,直接和间接损失和危害非常巨大。

    类型一:申请人和受益人合谋欺诈代理商。此类欺诈的典型特征是虚假贸易、骗用额度,即基础交易当事人谎称掌握进口商机(或出口订单),只是缺少银行授信额度无法开证(或押汇),向代理人借用额度,由代理人代为开证(或押汇),愿以代垫保证金为担保,并承诺给予丰厚回报。实务中,很多贸易经验不足和风险意识不强的代理商屡屡上当受骗。最近在国内引发广泛关注的就是2008年中盛粮油王伟案。

    案情:2007年前后,宁波商人王伟利用其控制的公司,以进口棕榈油为名向代理商借用信用证额度,获得贷款后,指定将进口油运送存放至其实际控制的企业——中盛粮油工业(天津)有限公司,然后转卖套现资金。2008年6月中旬,王伟通过亏本的棕榈油进口业务获取信用证套现事发,受害者遍及全国几十家进口机构,总案值高达10亿元以上,被称为“全国粮油第一案”。

    从其他一些类似案件,我们能够发现,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合谋欺诈之所以能够成功,一方面是利用了代理商的贪欲和对风险认识的不清,另一方面某些不良银行针对大宗商品为不同客户“度身定做”的“结构性贸易融资”产品,为此类欺诈埋下了重大隐患。

    类型二:申请人与开证人合谋欺诈受益人。此类欺诈的典型特征是开证异常、拒不付款,即申请人伙同开证人(一般都是非银行空头公司)虚假开证,通过某些第三国“关系”银行向受益人往来银行通知信用证。开证人对受益人的交单要么无理退单,要么没有回音。近年来,大陆及台湾都有出口商遭遇过类似欺诈。国际商会中国委员会近年来曾多次行风险提示,其中一例如下。

     案情:2006年,乌克兰FORUM BANK,JOINT STOCK COMMERCIAL BANK (SWIFT:FJSCUAUK)用SWIFT MT710格式向农行转发五份信用证,显示的开证行为EF UNIVERSAL CREDIT union   OF SWEDEN。受益人向广东发展银行交单,开证行通过FORUM BANK,JOINT STOCK COMMERCIAL BANK承兑了信用证,但在到期前几天,在没有预先征得广东发展银行同意的情况下,把单据退回盖行,退单面函上表明申请人和受益人将在信用证外进行清算。后查明货物已经被提取。

    实务中,受益人往往由于过分信任信用证,而意识不到开证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虽然银行机构开证也存在风险,但银行信誉已为信用证界所熟悉,而这种信誉是经常从事信用证业务的银行努力去保持的。在申请人与开证人勾结欺诈的情况下,这时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根本没有任何保障可言。

    最后有必要强调一下,信用证欺诈远远不只上面列出的几种类型,涉及的结算技术也远不是本文能够穷尽的。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前主席B.S.惠布尔曾经指出:“我们应该注意目前存在欺诈这个重要问题,清楚地认识到欺诈的起因,首先是由于商业一方与一个无赖签订合约,但是跟单信用证只是为商业交易而办理付款,它不可能充当警察来控制欺诈的发生。”信用证结算技术本身是中性的,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重要的是谁来使用及如何使用。所以,防止欺诈的关键是信用证交易各方“知道信任谁,信任到什么程度,应在某情况下跟谁打交道。”

(本文发表于《中国外汇》2010年04期下半月刊)
0
标签:信用证 
发表评论
同步到贸金圈表情
最新评论

线上课程推荐

火热融资租赁42节精品课,获客、风控、资金从入门到精通

  • 精品
  • 上架时间:2020.10.11 10:35
  • 共 42 课时
相关新闻

信用证审单技巧

2008-10-22 12:08
2527

工行开出全球首笔跨境贸易人民币信用证

2009-07-06 16:32

信用证交易也须避险

2009-05-08 11:35

信用证

1970-01-01 08:00
2024

国外开来的假远期信用证是否可以转让

2008-10-22 12:08
1621

两分钟看懂信用证流程,做大宗贸易必读

2016-04-17 21:51
4568
7日热点新闻
热点栏目
贸金说图
专家投稿
贸金招聘
贸金微博
贸金书店

福费廷二级市场

贸金投融 (投融资信息平台)

活动

研习社

消息

我的

贸金书城

贸金公众号

贸金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