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行恶意挑剔“不符点”案评析
2006年5月,A公司向孟加拉买方R公司出运5票灯芯绒面料,合同金额30余万美元,支付方式为L/C120天。
案情介绍
2006年5月,A公司向孟加拉买方R公司出运5票灯芯绒面料,合同金额30余万美元,支付方式为L/C120天。在安排货物出运后,A公司即通过中国银行向开证行J交单。三周过后,没有得到来自开证行的任何反馈,查询DHL递送记录发现,全套单证已送达开证行。在开证行不对询问作出回复,买方也杳无音信的情况下,A公司按照保单规定,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通报了可能损失,请求给予协助。
案件处理
被保险人报损后,中国信保即着手进行案件的调查。此时,被保险人突然获悉,货物抵达孟国吉大港后不久,买方就持正本提单提取了全部货物。
这时,距离全套单证送达已一月有余,开证行发来交单后的第一封电文,称受益人A提交的单据存在“不符点”,拒绝承兑。
经审查,中国信保发现该信用证约定适用UCP500。根据规定,开证行应在不超过收到单据翌日起算的第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单据,以决定接受与否,并相应通知从其处收到单据的一方。本案中,J银行已明显违反上述义务,其行为已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损因属于中国信保责任范围,中国信保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了足额赔付。
赔付后,中国信保决定将本案委托给当地律师,启动针对开证行的追索程序。在几方的联合调查下,整个事件逐渐水落石出。货物到港后,买方向银行提交保证函直接取得了正本提单并凭以提货,但因产品价格下跌,买方遂指示开证行恶意挑剔“不符点”并拒绝承兑。买方借此要挟A公司,提出如同意货物降价,则R公司将指示开证行承兑并支付货款。
在中国信保对案情进行全面评估后,决定不对买方作任何让步,而是委托律师与J银行展开谈判,力图从开证行打开缺口。2006年12月7日,在律师与J银行国际部负责人进行了一天的艰苦谈判后,J银行终于承诺,将于近期全额无条件付款。12月12日,出险项下货款30余万美元全部收回。
案件评析
本案中,本应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开证行与买方恶意勾结,通过恶意挑剔“不符点”的手段来达到协助买方逃避付款责任的目的。根据本案,可以得到几点启示:
(一)开证行风险不容忽视
信用证是实务届公认安全系数相对较高的一种结算方式,但同样不应忽视其中的风险。正如本案中的情况,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某些银行在进行国际业务操作时,并不总是严格依照国际惯例行事。如开证申请人到期未付款赎单,则开证行就可能会罔顾其在信用证下的第一性付款责任,拒绝向受益人付款。
(二)关注信用证业务中的买方风险
信用证一经开出,便与基础贸易合同相分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只要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应付款。但实际上,在很多出现开证行风险的信用证案件背后,都有买方的身影存在。一些买方会人为地设置“软条款”等陷阱,最终导致开证行以“不符点”为由,“合理”地拒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