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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08年贷款从紧念新紧箍咒:收口个人贷款
明示受益人原则 银监会收口个贷
2月20日之前数日,各家商业银行的个贷部门几乎在做着同一项课题,即就中国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提出自己的审慎意见。
“20日是报送意见截止日。我们必须慎重地阅读《办法》全文,这有85条之多,并且要提出详实的完善意见。显然,如果我们现在不认真,将来接受如此严格的监管会更为被动。”不止一家银行的人士表示出如此担心。该《办法》早于1月9日由银监会监管一部下发给四大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
《办法》起草说明称,新的个贷监管针对贷款支付管理薄弱、信贷资金被挪用或变相挪用的状况。这让惯于潜规则操作的银行和客户感到压力。不仅如此,为体现这一目的,《办法》在个贷资金支付管理上,重点体现了“受益人原则”的创新机制,即向受益人支付优先于向借款人支付。“这是一项重要的支付方式改革,之前虽有此实际做法,但并未明文规范。”有商业银行人士如此称。
新一道紧箍咒
2008年个贷持续从紧从1月17日银监会年度工作会议已见端倪。
是次会议上,银监会主席刘明康的年度工作报告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修改授信指引和制定项目融资、并购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在这些制度建设安排中,尤其是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被认为是自2007年“9·27”房贷新政后的又一道紧箍咒。
如果说,央行与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9·2”房贷新政)主要是针对个人二套楼交易市场,也就是打击楼市投机的话,那么,《办法》则指向所有个人贷款领域,这包括按揭类个贷、抵(质)押及保证类个贷、信用类个贷。当然,按揭类个贷依然是个贷的最大项,甚至在银行的统计数据中,几乎将按揭贷款等同于个贷,因为前者占比达95%左右。不过,这也意味着《个贷办法》首次规定和相对统一了个贷分类。
其实,就在“9·27”房贷新政不久,银监会已经开始起草《办法》,为此还成立了跨部门的银监会贷款管理办法起草小组。经过数月努力,数易其稿后形成目前稿本,并于1月9日由银监会监管一部下发各家商业银行征求意见。
“应该说,从紧的货币政策是在告诫各家银行,要提高风险管理。有消息称,银监会高层担心银行业各类风险可能会在今年集中暴露。因此,从各个层面加强风险控制,已经刻不容缓。”北京某商业银行人士称。
从事态发展来看,1月份全国贷款激增8036亿元更让监管层感到了不安。中长期贷款主要投向为房地产开发贷款、一般基建和个人住房贷款。在中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中,上述三类贷款当月分别新增140亿元、79亿元和69亿元。
合同精神下的立体监管
《办法》全文近万字,涉及贷款申请条件、调查和审批、发放、支付管理、收回与处置、监管管理、责任处罚等层面。
《起草说明》列举的《办法》要点有五大项之多。一是如前所叙的个贷分类,同时提出了贷款的分类申请条件,对借款人消费借款的最高额做出了规定。《办法》给出的按揭个贷申请应具备或满足条件有7条,包括交易合同签署、首付款比例资金、客户消费或经营能力、物权形成和权利证书、物权担保、向第三方支付贷款并配合贷款支付管理、借款额小于按揭物市场价值以及用于经营(出借、出租)的按揭物收入接受银行管理等。《办法》还提出,消费用途贷款不得超过借款人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有效收入(主要指工资、劳务性收入)的50%,对经营利润作为收入主要来源的借款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获取经营利润水平为依据,测算有效收入。
二是规范了个贷基本操作流程,提出了"合同管理、支付管理和贷后管理"为操作流程管理的三个重要环节,分别在《办法》中以专章形式体现。如合同管理项,《办法》提出,“借款人以合同约定内容作为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的依据。”显然,这对商业契约精神下的合同制订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是明确了合同管理的基本内容,提出合同管理在个人贷款管理中的基础作用与地位,对过去习惯做法中被忽略但对风险控制具有重大影响的若干因素进行了补充与完善。
四是规定了贷款支付后的后评价内容,贷款人通过对借款人资金支付、贷款回收等实现合同约定内容的监管,通过对借款人帐户、现金及重大变动事项的管理创新,积极调整双方未来的合作策略。
“总之,《办法》让人感觉到商业契约精神,感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这是一项好的原则。”广州某银行人士称,当然,这对银行提出了新的内部管理要求,银行需要强化合同意识,从规范合同谈判、合同内容约定、合同履行等方面,提高个贷质量。
强化受益人原则
《起草说明》所列的《办法》要点还重点强调了一项创新机制,即受益人原则。此点在银监会2008年工作会议上已被提及。
《办法》称,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实行“受益人原则”,即向受益人支付优先于向借款人支付。
“所谓受益人支付原则,就是银行直接将贷款资金划入最终收款人账户。比如居民个人房贷,开发商是最终收款人,亦即受益人,所以银行应直接将资金划入开发商账户而非贷款人账户。”一位股份制商业银行信贷部门人士称,之前很多银行业务,比如说车贷就是这样做的。
但过去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是银行从防范自身风险出发一直在这么做。“对我们来说,贷款直接划给厂商最保险,但也有部分过去是划给经销商的。新的规定是直接明确了应该划给谁。”
此举所针对的重点应是资本市场。自2006年股市持续火爆以来,不断出现部分银行资金违规入市情况。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之前亦强调,虽然信贷资金被企业违规挪用进入股市只是极个别现象,但银行业必须引以为戒,加强管理。为严防银行贷款被挪用,银监会之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加强对借款人账户的监控,防止企业通过转账混用自有资金和信贷资金。而《办法》则是将之适用了个人贷款,以求实现有效监控。
《办法》第46条称,贷款人个贷资金向受益人支付属控制性支付管理,并通过本行内划转、同城清算或异地汇兑完成。看来,银监会希望各银行通过控制主要支付过程,保证贷款按用途使用。不仅如此,为落实“受益人原则”,《办法》甚至将个贷支付管理流程细化到支付安排、支付调整、支付申请、资金划付和支付通知等具体环节,并以单独条款形式逐条规范。
针对仍有贷款资金需向借款人支付的问题,《办法》第50条称,贷款人个贷资金向借款人支付属约束性支付管理,即通过约定若干条件,限制此类支付,并保证交易真实。《办法》给出的向借款人支付条件包括:由于交易特殊性不能确立贷款支付受益人的,虽能确立支付受益人但属零星小额交易的,以现金交易作为前提的。而在个贷种类中,只规定抵(质)押及担保类个贷和信用类个贷资金部分采取向借款人支付。不仅如此,需向借款人支付贷款资金的,《办法》还要求银行审查借款人交易明细,同时规定通过借记卡划付的,要求各银行系统只支持电子渠道消费支付,并作备付金冻结;而不具有对借记卡作备付金冻结技术条件的,则需要银行为借款人贷款资金开立专用帐户,专用帐户资金使用需银行审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