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买方破产后的风险防范
2010-06-30 00:461557
国内出口商K于2009年5月向德国买方Q出口价值120万美元的服装,约定支付条件为提单日后120天付款。
国内出口商K于2009年5月向德国买方Q出口价值120万美元的服装,约定支付条件为提单日后120天付款。货物出口后,K立即向买方提交了全套单 据,等待买方付款。然而,2009年6月中旬,K却突然收到法院通知,告知Q已进入破产保护程序,并要求K按照破产管理人通知处理相应债权。中国出口信用 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信保”)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对买方破产情况进行了调查。
买方破产原因
Q公司是德国零售行业的龙头企业,具有上百年的经营历史,旗下拥有多个品牌,常年从中国进行采购。2008年下半年,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Q公司陷入 困境。尽管其立即采取了一系列自救措施,但收效甚微。2009年6月,因寻求政府救助失败,无奈之下向当地法院申请破产。
Q公司申请 破产保护后,相关程序基本按照《德国破产法》的规定进行。这里主要介绍进入法院监管后的情况(如表):
预破产阶段(2009年6月9日~8月31日):Q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法院随即指定临时破产管理人对破产债权初步安排及企业的经营方案,向全体供 应商送达书面通知。
正式破产阶段(2009年9月1日~10月29日):根据法院批准,Q公司进入正式破产阶段。在这个阶段:
(1)开始债权登记工作,截止日期为2009年10月26日。
(2)预破产程序的临时破产管理人自动转为正式的破产管理人,全面接 手Q公司的经营,并聘请专业投资银行寻找潜在投资者接盘。
(3)鉴于企业的经营活动继续进行,故仍需要供应商继续供货支持,新的订单 将按原操作模式由破产管理人确认后出货。
(4)对于预破产阶段确认并出运的订单,破产管理人将建立一个信托账户(TRUST ACCOUNT),以保证相关款项的支付。
清算阶段(2009年10月29日至今):2009年10月29日,破产管理人宣布,因消 费者信心下跌超出预期以及寻找投资者失败,债权人会议决定将Q公司进行清算。
(1)对于管理人确认的C类和D类订单,发货时间在正式 破产程序开启(2009年9月1日)之前的,破产管理人仍会通过TRUST ACCOUT保证支付;对于发货时间在2009年9月1日之后的,为保障清算程序的进行,破产管理人无法按先前承诺支付货款,要求供应商立即就该部分债权 进行登记。
(2)对于供应商在出货前设定了“所有权保留”的货物,根据德国法律规定,供应商可行使取回权。
债 权处理结果
Q公司申请破产后,K公司根据不同阶段的破产安排,对于自身债权处理情况如下:
A 类债权经与破产管理人确认,K公司项下A类债权为60万美元,K公司已在正式破产程序开始后进行了相应债权登记。
B类债权Q公司破产 前尚未清关的在途货物(B类债权)涉及60万美元。经与临时破产管理人协商,确认新的支付条件为:给予买方4%的折扣,账期缩短至60天。K公司在B类债 权项下损失金额为3万美元。
C类债券买方破产前共向K公司签发订单45万美元,K公司均已完成备货。经与临时破产管理人确认,买方确 认其中40万美元仍然继续出货,支付条件为5%的折扣,账期60天,其余5万美元订单取消,要求K公司自行处理。对于买方取消的订单,K公司在国内转卖处 理,产生折价损失1万美元;对于买方重新确认的订单,K公司于2009年9月1日前出运25万美元货物,剩余15万美元货物于2009年9月底前出运。根 据破产管理人对于清算的安排,先出运的25万美元将由TRUST ACCOUNT保障支付,而后续出运的15万美元货物,虽然买方不再支付,但因K公司在与Q公司重新确认订单时,增设了所有权保留条款,得以及时取回,并 进行转卖,产生了8万美元的费用和转卖差价损失。K公司在C类订单项下的损失金额为11万美元。
D类债券买方申请破产后,尽管破产管 理人提出了下达新订单的意向,但考虑到买家已进入破产程序,能否重组成功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K公司接受了中国信保的建议,未对新订单予以确认,从而未在 D类订单项下继续出货。
综上,受Q公司破产影响,K公司遭受损失总金额为74万美元,损失率为44.8%。因K公司就该买方项下的出 口在中国信保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Q公司实际损失金额确定后,中国信保按保单约定对K公司的上述损失进行了赔付。
本案减损效果之所以 较为理想,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第一,Q公司从破产伊始,即希望通过重组获得新生,破产程序安排有条不紊,整体交易风险基本可控;第二,K公 司在中国信保的建议下增加了风险防范措施。比如,在重新确认C类订单时,设置了所有权保留条款;第三,在面对买方新的订单意向时,K公司及时征询中国信保 的意见,避免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出口商积极减损
(1)买家破产并不意味着必然 全损,出口商在买方破产风险发生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减损。
本案中,K公司在获悉Q公司破产后第一时间委托中国信保介入调查,及时 了解到买方破产的背景及相关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起初获悉买方破产所产生的恐慌情绪。
(2)买方破产后,出口商应采取一切手 段控制在途货物,通过与破产管理人的谈判,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本案中,对于A、B两类债权,破产管理人采取的处置方式截然相反。因 此,在买方发生破产的情况下,出口商应千方百计控制货权,并及时与破产管理人进行重新议价和谈判,争取将货物归入B类债权以获得优先清偿。
(3)对于买方破产后的供货请求,出口商应采取谨慎态度,争取更多的风险保障措施。
本案项下,K公司在确认C类订单时,额外设置了 所有权保留条款,从而避免了“钱货两空”的局面。
(4)出口商应加强对重点买方的跟踪,增强风险识别能力,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机 制。
据了解,Q公司在中国的供应商多达数十家,而此次破产过程中,也有一些供应商幸免于难,主要是因为这些企业及时发现了Q公司的风 险异动,并果断采取措施,停止了与Q公司的交易。
(5)擅用出口信用保险,保障出口收汇安全。
本案中,K公司获 得了中国信保的专业意见,而在损失发生后又通过出口信用保险获得了损失补偿,从而较好地规避了Q公司破产所带来的经营风险。
买方破产原因
Q公司是德国零售行业的龙头企业,具有上百年的经营历史,旗下拥有多个品牌,常年从中国进行采购。2008年下半年,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Q公司陷入 困境。尽管其立即采取了一系列自救措施,但收效甚微。2009年6月,因寻求政府救助失败,无奈之下向当地法院申请破产。
Q公司申请 破产保护后,相关程序基本按照《德国破产法》的规定进行。这里主要介绍进入法院监管后的情况(如表):
预破产阶段(2009年6月9日~8月31日):Q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法院随即指定临时破产管理人对破产债权初步安排及企业的经营方案,向全体供 应商送达书面通知。
正式破产阶段(2009年9月1日~10月29日):根据法院批准,Q公司进入正式破产阶段。在这个阶段:
(1)开始债权登记工作,截止日期为2009年10月26日。
(2)预破产程序的临时破产管理人自动转为正式的破产管理人,全面接 手Q公司的经营,并聘请专业投资银行寻找潜在投资者接盘。
(3)鉴于企业的经营活动继续进行,故仍需要供应商继续供货支持,新的订单 将按原操作模式由破产管理人确认后出货。
(4)对于预破产阶段确认并出运的订单,破产管理人将建立一个信托账户(TRUST ACCOUNT),以保证相关款项的支付。
清算阶段(2009年10月29日至今):2009年10月29日,破产管理人宣布,因消 费者信心下跌超出预期以及寻找投资者失败,债权人会议决定将Q公司进行清算。
(1)对于管理人确认的C类和D类订单,发货时间在正式 破产程序开启(2009年9月1日)之前的,破产管理人仍会通过TRUST ACCOUT保证支付;对于发货时间在2009年9月1日之后的,为保障清算程序的进行,破产管理人无法按先前承诺支付货款,要求供应商立即就该部分债权 进行登记。
(2)对于供应商在出货前设定了“所有权保留”的货物,根据德国法律规定,供应商可行使取回权。
债 权处理结果
Q公司申请破产后,K公司根据不同阶段的破产安排,对于自身债权处理情况如下:
A 类债权经与破产管理人确认,K公司项下A类债权为60万美元,K公司已在正式破产程序开始后进行了相应债权登记。
B类债权Q公司破产 前尚未清关的在途货物(B类债权)涉及60万美元。经与临时破产管理人协商,确认新的支付条件为:给予买方4%的折扣,账期缩短至60天。K公司在B类债 权项下损失金额为3万美元。
C类债券买方破产前共向K公司签发订单45万美元,K公司均已完成备货。经与临时破产管理人确认,买方确 认其中40万美元仍然继续出货,支付条件为5%的折扣,账期60天,其余5万美元订单取消,要求K公司自行处理。对于买方取消的订单,K公司在国内转卖处 理,产生折价损失1万美元;对于买方重新确认的订单,K公司于2009年9月1日前出运25万美元货物,剩余15万美元货物于2009年9月底前出运。根 据破产管理人对于清算的安排,先出运的25万美元将由TRUST ACCOUNT保障支付,而后续出运的15万美元货物,虽然买方不再支付,但因K公司在与Q公司重新确认订单时,增设了所有权保留条款,得以及时取回,并 进行转卖,产生了8万美元的费用和转卖差价损失。K公司在C类订单项下的损失金额为11万美元。
D类债券买方申请破产后,尽管破产管 理人提出了下达新订单的意向,但考虑到买家已进入破产程序,能否重组成功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K公司接受了中国信保的建议,未对新订单予以确认,从而未在 D类订单项下继续出货。
综上,受Q公司破产影响,K公司遭受损失总金额为74万美元,损失率为44.8%。因K公司就该买方项下的出 口在中国信保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Q公司实际损失金额确定后,中国信保按保单约定对K公司的上述损失进行了赔付。
本案减损效果之所以 较为理想,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第一,Q公司从破产伊始,即希望通过重组获得新生,破产程序安排有条不紊,整体交易风险基本可控;第二,K公 司在中国信保的建议下增加了风险防范措施。比如,在重新确认C类订单时,设置了所有权保留条款;第三,在面对买方新的订单意向时,K公司及时征询中国信保 的意见,避免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出口商积极减损
(1)买家破产并不意味着必然 全损,出口商在买方破产风险发生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减损。
本案中,K公司在获悉Q公司破产后第一时间委托中国信保介入调查,及时 了解到买方破产的背景及相关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起初获悉买方破产所产生的恐慌情绪。
(2)买方破产后,出口商应采取一切手 段控制在途货物,通过与破产管理人的谈判,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本案中,对于A、B两类债权,破产管理人采取的处置方式截然相反。因 此,在买方发生破产的情况下,出口商应千方百计控制货权,并及时与破产管理人进行重新议价和谈判,争取将货物归入B类债权以获得优先清偿。
(3)对于买方破产后的供货请求,出口商应采取谨慎态度,争取更多的风险保障措施。
本案项下,K公司在确认C类订单时,额外设置了 所有权保留条款,从而避免了“钱货两空”的局面。
(4)出口商应加强对重点买方的跟踪,增强风险识别能力,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机 制。
据了解,Q公司在中国的供应商多达数十家,而此次破产过程中,也有一些供应商幸免于难,主要是因为这些企业及时发现了Q公司的风 险异动,并果断采取措施,停止了与Q公司的交易。
(5)擅用出口信用保险,保障出口收汇安全。
本案中,K公司获 得了中国信保的专业意见,而在损失发生后又通过出口信用保险获得了损失补偿,从而较好地规避了Q公司破产所带来的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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