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发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思考

钟俊 |2010-06-28 21:232950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银行对进口商或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业务各个环节相关的资金融通或信用便利。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主要的贸易融资业务产品包括进口押汇、进口开证、打包放款、出口押汇等。

     近年来,我国外贸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对外贸易规模迅速扩大,2009年全年进出口总额2.万亿美元,居世界第三位,出口则居第一。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为商业银行发展贸易融资业务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本文通过解析当前国有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贸易融资业务存在的问题,探求发展贸易融资的措施和方法。

    一、当前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存在的问题

    目前各商业银行经营贸易融资业务普遍存在业务规模偏小,业务品种少、形式单一,与市场潜力不匹配,与国际上贸易融资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不相适应。其主要原因是国有商业银行在发展贸易融资业务上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在提高银行整体竞争实力、改善银行盈利能力上的作用认识不足,认为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在整个信贷资产中的数量偏小,作用不大。贸易融资在国际业务中的重要性以及业务的开展都不同于国内结算业务。在汇款、托收和信用证三种国际结算方式中,信用证结算方式占了较大比重。信用证结算方式,由于银行信用介入了国际贸易,能最大限度地满足进出口业务各当事人的多种多样的需求,也使得国际结算远远比国内结算来得复杂。商业银行的传统优势和主导业务一直是本币业务,国际业务的比重相对较小,在机构、人员、客户等方面均不占优势,目前各商业银行对发展贸易融资业务的必要性认识不够充分,缺乏了解和掌握,认为贸易融资业务属于国际业务部的范围,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难以进行有效的配合和协调。

    (二)在国内人民币信贷业务与贸易融资业务相关性上把握不准。目前各商业银行将贸易融资的业务审批等同于一般贷款业务的审批,而忽略了贸易融资业务特点,缺乏一套切合其特点的快速、高效的审批方法,由于贸易融资业务要求时间短,如一笔出口即期信用证业务,收汇时间一般为1个月以内,因此将贸易融资业务按普通贷款业务审批方式处理,经常导致审批时间比贸易融资期限还长,使得企业贻误商机。目前商业银行虽然本外币实行了授信统一审批,但贸易融资审批却按照人民币信贷审批思维模式进行。

    (三)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控制手段滞后。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所涉及的风险有客户风险、国家风险、国外代理行风险、国际市场风险和内部操作风险。这些风险的管理需要先进的技术手段将银行相关的部门之间、分支行之间高效率的、有机的联系起来。而目前我国银行在外汇业务的处理程序方面都较为落后,不同的分支行之间、不同的部门之间业务互相独立运行,缺少网络资源的共享,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以致无法达到共享资源、监控风险、相互制约的目的。

    (四)贸易融资业务风险把握失误。在我国商业银行开办国际业务初期,由于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和监控,错误地认为贸易融资业务,特别是进口信用证授信业务是无风险的业务,因为银行并不需要实际动用资金,只需出借单据或开出信用证就可以从客户赚取手续费和融资利息。这种错误的认识导致了90年代中期银行出现大量信用证垫款,形成银行不良资产。1998年后,各行又认为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风险极大。同时,贸易融资业务的主要客户群-----外贸企业,在经过90年代初经济高速膨胀发展期间的不规范经营后,不可避免地遗留下了沉重的历史包袱,如经营亏损、库存积压严重、债务负担沉重,并沉淀了大量的不良借款,资产负债率普遍过高,各行均把外贸行业视为“高风险板块”。因此导致贸易融资授信比一般贷款授信难,审批时间长,严重制约了该项业务的发展。

    (五)贸易融资业务法律环境不完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涉及到国际金融票据、货权、货物的质押、抵押、担保、信托等等行为,要求法律上对各种行为的权利与责任有具体的法律界定。但是我国的立法明显滞后于业务的发展,有些国际贸易融资常用的术语和做法在我国法律上却没有相应的规范。例如,押汇业务中银行对单据与货物的权利如何,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债务关系如何等;进口押汇业务中常用的信托收据是否有效;远期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已经承兑的汇票是否可以由法院止付等。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下,大大增加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

    二、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发展策略建议

    (一)提高国际业务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尤其加强高层管理人员的国际业务素质。通过进行国际业务专业培训、交流学习,招聘高素质、经验丰富的员工入行,建立激励机制等手段吸引并留住国际业务从业人员,避免人才流失。

    (二)制订贸易融资授信制度。目前各商业银行均对信贷业务制订了授信制度,但都是针对人民币信贷业务的性质和特点设置的,具体表现为以客户本身的财务指标、所处行业发展前景、资产负债情况等为评定标准,注重的是企业的赢利能力。在贸易融资业务中,客户正常贸易产生的现金流量是还款的第一来源,而客户的自身赢利能力是第二来源,客户在银行的国际贸易结算记录和融资业务的信用记录应该是银行进行决策的首要数据。贸易本身的自偿性和重复性决定了贸易融资比一般贷款的周期短,资金周转快,属于短期放款。贸易融资业务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应该有别于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客户的评级标准,应该根据贸易融资业务的特点制订专门的信用评级制度。银行应该为客户建立业务往来档案,根据客户的业务能力、交易对手资源及客户履约的信用记录评定其信用等级。

    (三)建立单证处理中心。由于贸易融资业务涉及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业务语言是英语,业务操作必须遵守国内银行业规则和国际惯例,其业务付款的承诺是刚性的,因此,要求业务经办员具有较好的英语基础,具有国际结算业务知识,以正确分析和处理各种单据。目前,在各家商业银行国际业务规模不大的现实状况下,很难在所有的分支机构同时配齐精通贸易融资业务所要求的人才。因此,可以根据业务规模的大小建立专门的单据处理中心,专业集中处理贸易融资业务,实现前后台分离。各分支机构改变过去业务人员既要审单又要跑客户跑市场的局面,将业务重心转移到市场营销和业务拓展,增强市场开拓能力。

    (四)完善内控机制。制定覆盖所有国际结算、贸易融资业务岗位和业务环节的内控制度体系,全方位加强风险防范。首先,建立独立的、有权威的内部稽核监督机制,使各项内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得以保证;其次,内控制度的核心是强化对贸易融资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建立相互配合、相互督促、相互制约的工作关系;最后,加强信息和安全管理,确保各项业务经营及相关活动处于随时可监督、可检查状态是内控制度的基础。

    (五)针对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问题,加强对我国现行法律的研究。对于银行来说,法律所造成的影响是“不可抗力”,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否,银行不能从中控制。因此,对于商业银行,应认真研究现有的法律法规,分析国际惯例与我国现行的法律环境之间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在银行内部建立产品化的业务操作程序,以经过仔细研究的标准合同文本凭证格式等规避业务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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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钟俊,男,福建龙岩人,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在《南方经济》、《金融时报》(理论版)等经济类核心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5篇。国家自然基金课题《中国上市公司:公司治理与资本结构》主要执笔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个人专著《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与管理》(中国工商出版社,2005)获得2006年全国金融教育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工作单位:广东发展银行总行。研究方向:商业银行管理  国际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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