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惠原产地证书涉及中间商问题的探讨(下)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在目前与贸促会签发的优惠贸易原产地证书有关的优惠贸易协定中,对于三方贸易都持可接受的态度,对于可以 享受关税减免优惠的条件都是
■过叙军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在目前与贸促会签发的优惠贸易原产地证书有关的优惠贸易协定中,对于三方贸易都持可接受的态度,对于可以 享受关税减免优惠的条件都是:产品属于缔约对方关税减让的范围;产品根据相关协定规定的原产地判定标准为原产货物;符合在缔约方之间直接运输的规则。
只 要符合这三个条件,即使存在第三方中间商,也不影响货物享受优惠待遇。原产地证书是原产货物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凭证,既然协定本身不禁止三方贸易,原产地 证书就应该允许中间商的存在。
至于中间商在原产地证书上如何显示的问题,在亚太贸易协定中对于第三方贸易应在第二栏中注明 “ToOrder”字样,但无论如何,第一栏出口商必须符合“与发票上的出口人一致”的要求。
中国-新西兰和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对于出现 三方贸易时如何在原产地证书上体现的问题并未涉及,但既然两者都容忍三方贸易的存在,那么,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仍应根据出口商的需要允许在原产地证书上出现 中间商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中国-秘鲁自贸协定下原产地证书的操作在出现三方贸易时的处理比较复杂,分为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发票和使 用生产商发票两种情况。在发票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情况下,证书要求在第五栏(Remarks)注明该非缔约方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并在第 十一栏(Numberanddateofinvoice)和第十二栏(Invoicedvalue)显示该非缔约方经营者发票的信息,但如果对此信息不知 情的,可以用原始的生产商发票信息予以替代。当此类贸易中未使用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发票的情况下,即所有单据直接传递给缔约对方收货人时,如果企业需要 体现中间商时,根据中秘优惠原产地证书对第一栏和第三栏的填写要求的区别,我们认为,可以允许在第一栏内显示该中间商。
至此可以得出结论: 优惠原产地证书作为货物享受缔约对方关税减免优惠的凭证,是对货物原产地资质的确认,而不论是否存在三方贸易的情形,只要货物满足在缔约方之间直接运输的 要求。至于三方贸易中的中间商在原产地证书上的体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出口商栏或者备注栏中予以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