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贸易救济调查与裁决情况综述(下)
2009年2月20日,北京东西 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撤销其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反倾销调查申请,并请求终止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反倾销调查。
(三)反倾销终裁情况1.2009年5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31号公告,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 反倾销案作出终裁,实施反倾销措施,征收5.4%~25.1%的反倾销税。
2.2009年10月12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79号公 告,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案作出终裁,实施反倾销措施,征收5.3%~37.5%的反倾销税。
3.2009 年11月1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78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反倾销案作出终裁,实施反倾销措施,征收5.0%~35.4%的 反倾销税。
4.2009年12月24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106号公告,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反倾销案 作出终裁,实施反倾销措施,征收4.5%~13.6%的反倾销税。
(四)终止反倾销调查情况
2009年2月20日,北京东西 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撤销其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反倾销调查申请,并请求终止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反倾销调查。2009年4月20日,商务部发布 2009年第24号公告,终止针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的反倾销调查。
反补贴立案与裁决情况
(一)反补贴立 案情况
1.2009年6月1日,应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和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取向电工钢产业的申请,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41号公 告,决定自2009年6月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补贴调查。
2.2009年9月27日,应中国畜牧业协会代表国内白羽肉 鸡产业的申请,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75号公告,决定自2009年9月27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
3.2009 年11月6日,应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代表国内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小轿车和越野车产业的申请,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84号公告,决定自2009 年11月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进行反补贴调查。
(二)反补贴初裁情况
2009 年12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99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补贴案作出初裁,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征收11.7%~12.0%的 保证金。
期终复审案件情况
(一)期终复审立案情况
1.2009年1月31日,应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高桥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3家企业代表中国大陆苯酚产业的申请,商务部发布2009 年第3号公告,决定自2009年2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2.2009 年11月13日,应嘉兴金燕化工有限公司、抚顺北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茂名实华东升化工有限公司3家企业代表中国大陆乙醇胺产业的申请,商务部发布 2009年第90号公告,决定自2009年11月1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由 于没有申请人申请,商务部也未决定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自2009年11月14日起,终止对原产于伊朗、墨西哥的乙醇胺征收反倾销税。
3.2009 年11月30日,应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家企业代表中国大陆三氯甲烷产业的申请,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81号公告,决定自 2009年11月30日起,对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由于没有利害关系方申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三氯 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商务部也未决定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自2009年11月30日起,终止实施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 措施。
4.2009年12月31日,应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和富通集团有限公司4家企 业代表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 审调查。由于没有申请人申请,商务部也未决定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自2010年1月1日起,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
(二) 期终复审裁决情况
1.2009年4月8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18号公告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对中国 出口再度发生倾销没有明显的可能性,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马来西 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继续实施反 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2009年8月4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54号公告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 口铜版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继续 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3.2009年8月25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53号公告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 进口邻苯二酚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继续实施反倾销措 施,实施期限为5年。
4.2009年8月30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56号公告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 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韩国、 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5.2009年9月7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62号公告裁定,如果 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 可能再度发生。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6.2009年9月28日,商务 部发布2009年第69号公告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原产 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 口聚氯乙烯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7.2009年11月20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92号公告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 施,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且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 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三)终止反倾销措施情况
2009年6月30日,商务部发布 2009年第51号公告,由于没有申请人申请,商务部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自2009年6月30日起,终止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韩国的新闻纸征收 反倾销税。(来源:全国贸易救济与维护产业安全工作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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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