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华复合编织袋的反倾销案(下)
申请方认为,美国商务部应继续使用世界贸易数据库进口数据作为测算其双轴拉伸聚丙烯薄膜替代价值的计算基础。
申请方观点:
申请方认为,美国商务部应继续使用世界贸易数据库进口数据作为测算其双轴拉伸聚丙烯薄膜替代价值的计算基础。 鉴于美国商务部长期以来在有公开信息的情况下不使用企业特定信息的一贯做法,淄博艾福迪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提供的包括替代企业报价在内的4个参考价格信息来 源应不予考虑。申请方还强调指出,应诉方提供的2项替代价格与双轴拉伸聚丙烯薄膜根本不存在关联性。
美国商务部的立场:
与上 述黑色及彩色印刷油墨的替代价值计算的理由近似,美国商务部认为,使用世界贸易数据库进口统计数据是测算涉案产品替代价值的最好方法。因为该数据的公开 性、针对性和时效性都能较好地反映涉案产品的特点。当然,印度进口统计数据不能对不同类型的薄膜产品进行具体区分的事实也并不一定意味着印度企业相关产品 的价值即遭扭曲或无法代表应诉方的双轴拉伸聚丙烯薄膜生产要素价值。总之,鉴于美国商务部倾向于使用进口统计数据作为测算涉案产品生产要素价值的主要依 据,因此,美国商务部不准备采纳应诉方关于使用平均单价或报价价格作为计算基础的建议。具体理由如下:
印度马科斯有限公司财务报告所提供的 平均单价:鉴于该财务报告内容不完整,无法确定该平均单价是出口价格还是关联方交易的内部交易价格。
印度纸制品有限公司财务报告所提供的平 均单价:其价格属2006年年度数据,与本案调查期仅部分一致;数据属聚乙烯薄膜价格,与涉案产品不一致;该公司的财务报告采用表观消费量,因而无法确定 其是否属于关联方交易价格。
印度福特斯有限公司财务报告所提供的平均单价:数据属塑料薄膜价格,因而与涉案产品不一致。
印度 沙汗进出口集团公司:数据为其对淄博艾福迪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在美关联企业的报价,因而对其公正性存在质疑。此外,该数据为2007年12月的报价,存在时 效问题。最后,该报价属出口价格。
更重要的是,上述替代信息来源所提供的数据是基于单个企业,并不能代表市场的平均价格水平。同时,应诉方 并未证明包括其他聚合体的薄膜产品会导致世界贸易数据库进口统计数据出现偏差。基于上述理由,美国商务部决定,在本案终裁中仍将继续使用世界贸易数据库海 关编码为HTS3920.20.20“聚乙烯薄膜”的进口数据测算淄博艾福迪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双轴拉伸聚丙烯薄膜的替代价值。
4.纸质包装 箱的替代价值
在本案初裁中,美国商务部利用世界贸易数据库海关编码为HTS4819.10.10“瓦楞纸箱和纸板箱”的进口数据测算淄博艾 福迪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纸质包装箱的替代价值。
应诉方观点:
淄博艾福迪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主张,鉴于此前美国商务部一直认为海关 编码HTS4819.10.10项适用于瓦楞纸制造的盒子和纸板箱,因此,其应继续使用世界贸易数据库海关编码为HTS4819.10.10“瓦楞纸箱和 纸板箱及其他”子目为“瓦楞纸箱和纸板箱”的进口数据测算其纸质包装箱的替代价值。
申请方观点:
申请方认为,美国商务部应使 用HTS48191010中“其他”子目,而不应像本案初裁中使用HTS48191010中“包装箱”子目作为计算淄博艾福迪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涉案产品生 产要素及替代价值的依据。申请方还认为,淄博艾福迪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的报告显示,其包装物为纸板箱,而非盒子。所以,其使用的包装箱属于海关编码为 HTS48191010“瓦楞纸箱和纸板箱及其他”的HTS48191090子目。
美国商务部的立场:
美国商务部与淄博艾福 迪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的观点一致。该公司的报告称,其使用瓦楞纸纸板箱作为涉案产品的包装物。在核查过程中,并未发现与其描述不符的情况发生。鉴于该公司所 使用的瓦楞纸纸板箱与HTS4819.10.10的产品种类一致,所以,美国商务部将继续使用海关编码为HTS4819.10.10“瓦楞纸箱和纸板箱” 的进口数据测算其纸质包装箱的替代价值。
5.替代财务比率
在本案初裁中,美国商务部利用同类产品生产商印度摩迪塑料制品有限 公司2006~2007年财务报告测算淄博艾福迪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的生产要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企业利润等数据。截至目前,涉案双方均未对美国商务部 在反倾销调查终裁中继续使用印度摩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财务报告数据提出异议。但自作出初裁后,美国商务部收到另外4家印度相关企业的财务报告。这4家企 业分别是:
关于印度Deccan包装袋有限公司的财务报告:
应诉方观点:
应诉方认为,鉴于印度Deccan包 装袋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与涉案产品一致,美国商务部应使用该公司2006~2007年财务报告测算其财务比率。
申请方观点:
申 请方反对使用印度Deccan包装袋有限公司的财务报告数据,称尽管该公司也生产复合编织袋,但并没有证据证明其所生产的产品为有图案复合编织袋或将印刷 衬底碾染在织物上。另外,申请方还提交了从6家印度贸易网站获得的信息,这些信息表明,印度Deccan包装袋有限公司不具备任何印刷能力。同时,申请方 还指证印度Deccan包装袋有限公司从印度安得拉邦政府获得了违规政府投资补贴和无息贷款。
关于印度Shree贸易有限公司的财务报告:
应 诉方观点:
鉴于印度Shree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与涉案产品一致,美国商务部应使用该公司2006~2007年财务报告测算其财务比 率。
申请方观点:
申请方反对使用印度Shree贸易有限公司的财务报告数据,称尽管该公司具有印刷能力,但该公司只生产非层 压编织袋。同时,该公司也不生产双轴拉伸聚丙烯薄膜。
关于印度KG石化有限公司的财务报告:
申请方观点:
美国 商务部应依据印度KG石化有限公司同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裁决。因该公司为涉案产品的相同产品生产商。
应诉方观点:
淄博艾 福迪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反对使用印度KG石化有限公司财务报告数据作为裁决依据。该公司认为,印度KG石化有限公司的主要产品为水泥、蔗糖和化肥的散装袋。 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没有涉及层压编织袋、塑料薄膜、复合编织袋的相关内容。淄博艾福迪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称,尽管印度KG石化有限公司期初原材料库存清单包括 包装袋、编织袋和聚合物挤塑等,但并未包括作为复合编织袋主要成分的塑料薄膜。
关于Flexituff国际有限公司的财务报告:
申 请方观点:
申请方认为,美国商务部应依据Flexituff国际有限公司同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裁决。因该公司为涉案产品的相同产品生产 商。
应诉方观点:
淄博艾福迪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反对使用Flexituff国际有限公司财务报告数据作为裁决依据。该公司认 为,2006~2007年,Flexituff国际有限公司生产复合编织袋的证据不足。同时,该公司准备在未来生产复合编织袋。淄博艾福迪塑料包装有限公 司强调,原材料库存清单既不包括塑料薄膜,也不包括层压塑料。其计划生产“编织袋”,但不是复合编织袋。最后,淄博艾福迪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表 示,Flexituff国际有限公司将其业务范围描述为主要生产HD/PP编织袋和FIBC袋。
美国商务部的立场:
美国商务 部分别对淄博艾福迪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和申请方的部分理由表示赞同。在作出初裁裁决后,美国商务部接到另外4家印度企业的财务报表。在对所有信息进行分析 后,发现上述公司属相同产品生产商的证据并不充分。尽管如此,以上述所有5家印度企业(印度摩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印度Deccan包装袋有限公司、印度 Shree贸易有限公司、印度KG石化有限公司和Flexituff国际有限公司)的财务数据作为计算财务比率的依据是合适的。因为他们属涉案产品的相似 产品生产商。最后,尽管印度KG石化有限公司、Flexituff国际有限公司、印度Deccan包装袋有限公司披露的财务报告显示正在接受某些印度政府 补贴,但美国商务部仍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这些政府补贴是否已被抵消。结果,美国商务部并未对上述任何企业的财务报告宣布无效。因此,在本案终裁中,美国商务 部使用这5家企业财务报告数据的平均值来计算替代财务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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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