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五方面调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2010-04-21 21:01814

海关总署政法司司长孟杨19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进行了5方面调整,今后海关执法将更加严密,有利于敦促业界同海关的配合。

海关总署政法司司长孟杨19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进行了5方面调整,今后海关执法将更加严密,有利于敦促业界同海关的配合。

孟杨介绍,修订后的条例增加了允许权利人撤回保护申请的规定。“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出撤回扣留侵权货物的申请,以前没有明确怎么办,考虑到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利,权利人对海关扣留的侵权货物有追认授权的权利,新条例此次予以明确。”

同时,条例还修改了对行邮渠道侵权行为的处理方法。孟杨解释,考虑到目前不法分子采取“蚂蚁搬家”和“化整为零”的手法从事侵权活动比较严重,海关需要加大处罚力度。因此新条例规定,个人携带货物超过自用合理数量,除了没收之外,还要进行处罚。

近年来,中国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但是由于权利人的不配合,造成了行政资源的部分浪费。孟杨表示,为此新条例增加了对权利人没有变更备案、注销备案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权利人没有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给他人合法进出口造成严重影响,或对海关执法造成严重影响,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有关申请撤销备案,也可以主动注销其备案。

另外,孟杨还介绍,新条例修改了权利人财产保全的申请时限,增加了对拍卖海关查获的进口假冒货物的限定条件。这意味着,权利人可以在诉讼前、也可以在诉讼中,对被扣留的侵权货物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措施。

“这次修订,对海关来说,执法将更加严密,增加权利人对中国海关的信心,也有利于敦促业界跟海关的配合;同时,也可以教育社会公众,进出境时不能携带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侵权货物,这在中国是不允许的。”孟杨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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