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组织争端案件情况综述
2010-03-25 21:531024
全球贸易摩擦研究报告系列连载之三十八
1995~2008年,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接受协商申请的争端案件总数为388起。其中,在执行程序中根据《谅解》第21.5条提起诉求的争端案件有40起(见图)。从争端涉及的事由上看,主要有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技术性贸易措施等,其中,涉及《反倾销措施协定》的争端案件数为77起;涉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争端案件数有82起;涉及《保障措施协定》的争端案件数为35起;涉及《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有33起;涉及《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有37起;涉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有26起。
美、欧等高收入成员对争端解决机制的利用最为频繁
从世界银行2008年划分的收入情况来看,1995~2008年,高收入国家发起的争端案件有244起,中高收入国家发起的有90起,中低收入国家发起的有45起,低收入国家发起的有24起。从被诉方看,高收入国家被诉的争端案件有233起,中高收入国家被诉的有79起,中低收入国家被诉的有52起,低收入国家被诉的有24起。在争端解决机制中,一成员发起争端的比例与其被诉的争端案件的比例是大体持平的,不会出现仅是世贸组织争端案件发起方而未遭受或很少遭受其他成员起诉的情况。在世贸组织的框架下,被诉也是对争端解决机制加以利用的一种途径。
无论是在实体程序还是在执行程序中,争端案件的上诉率均较高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发布的专家组报告有两类:一般程序的专家组报告(standardpanelreport)和执行程序的第21.5条专家组报告(Article21.5Panel Report)。1995~2008年,争端解决机构共发布150个专家组报告,其中,一般程序的专家组报告123个,执行程序的第21.5条专家组报告27个。被提起上诉的专家组报告共有104个,占所有专家组报告的比例为69.33%。其中,一般程序的专家组报告被诉的有76个,占123个一般程序专家组报告的比例为61.79%;执行程序的第21.5条专家组报告被诉的有18个,占执行程序第21.5条专家组报告的比例为66.67%。此外,在世贸组织争端案件中,存在“交叉上诉”(crossappeal)情形的案件也不在少数。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统计,1995~2008年,世贸组织发布的上诉机构报告共95个,其中涉及“交叉上诉”情形的有53个,占比55.79%。
争端解决程序明晰,但耗时长,案件周期长
根据《谅解》的相关规定,争端案件自专家组的设立到上诉报告的发布应为12个月,加上此前磋商程序的60日期限,争端案件自立案起到上诉报告的发布应为12个月零60天。但从实践中看,自一般程序的专家组设立至通过专家组报告之日(未上诉情形)所需花费的平均时间为474.26天;自一般程序的专家组设立至通过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之日(提起上诉情形)所需花费的平均时间为575.02天;执行程序至专家组报告通过(未上诉情形)平均需 244.63天;执行程序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通过(提起上诉情形)平均需428.63天。
入世后,我国应诉案件占比呈上升趋势,第三方是我国参与争端的主要途径2001年12月10日~2008年底,我国应诉的争端案件数为13起,占该时期世贸组织受理的争端案件总数的8.90%。其中,2004年应诉1起,占当年世贸组织受理的争端案件数(19起)的5.27%;2006年应诉3起,占(21起)比14.29%;2007年应诉4起,占(13起)比30.77%;2008年5起,占(19起)比26.32%,总体呈上升态势。
2001年12月10日~2008年底,我国以第三方参与的争端案件有58起,占该时期世贸组织受理的争端案件总数的39.73%。同期,美国以第三方参与的争端案件有30起,欧盟有52起,印度有20起,巴西有33起。其中,2002年,我国以第三方参与的争端案件多达18起(占2002年世贸组织受理的37起争端案件的48.65%);2003年,达17起(占2003年世贸组织受理的26起争端案件的65.39%)。
起诉视点放在传统的贸易救济领域,反补贴和知识产权成被诉焦点
从我国提起的3起争端案件的类型来看,涉及“双反”调查的2起,保障措施1起。也就是说,3起诉讼中均涉及贸易救济领域。
在我国被诉的13起世贸组织争端中,涉及补贴与反补贴问题的就达8起,关注点从汽车零部件这一具体产业的禁止性补贴问题开始,逐步将关注范围扩展至中宏观的关税、补贴、贷款等刺激措施领域,涉及面更广,受影响的国内产业也更多。其实,补贴与反补贴问题一直是世贸组织争端中各成员所关注的重点。根据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此类争端在以往案件中出现的主要争点有:补贴的定义(第1条)、禁止性补贴(第3条)、严重侵害(第6条)、 GATT1994第6条的适用(第10条)、证据(第12条)、以接受者所获利益计算补贴的金额(第14条)、损害的确定(第15条)、反补贴税的征收(第19条)、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和复审(第21条)、出口补贴例示清单(附件1)等。
此外,知识产权也是我国被诉的焦点问题。与以往争议点不同的是,针对我国知识产权问题争议中关注的不是“立法”不公,而是“执法”不严。“中国影响知识产权保护与实施的相关措施”案(DS362)就是直接针对我国对侵权行为人的惩罚力度提出的异议。这是世贸组织争端的一个新视角,此前还没有成员就知识产权的实施问题提起过诉讼,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三部分(知识产权的实施)条款的利用率也是最低的。对于我国而言,可参照及借鉴的点少之又少。
———摘自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全球贸易摩擦研究报告(2009)》
具体详情请咨询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http://www.cacs.gov.cn
美、欧等高收入成员对争端解决机制的利用最为频繁
从世界银行2008年划分的收入情况来看,1995~2008年,高收入国家发起的争端案件有244起,中高收入国家发起的有90起,中低收入国家发起的有45起,低收入国家发起的有24起。从被诉方看,高收入国家被诉的争端案件有233起,中高收入国家被诉的有79起,中低收入国家被诉的有52起,低收入国家被诉的有24起。在争端解决机制中,一成员发起争端的比例与其被诉的争端案件的比例是大体持平的,不会出现仅是世贸组织争端案件发起方而未遭受或很少遭受其他成员起诉的情况。在世贸组织的框架下,被诉也是对争端解决机制加以利用的一种途径。
无论是在实体程序还是在执行程序中,争端案件的上诉率均较高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发布的专家组报告有两类:一般程序的专家组报告(standardpanelreport)和执行程序的第21.5条专家组报告(Article21.5Panel Report)。1995~2008年,争端解决机构共发布150个专家组报告,其中,一般程序的专家组报告123个,执行程序的第21.5条专家组报告27个。被提起上诉的专家组报告共有104个,占所有专家组报告的比例为69.33%。其中,一般程序的专家组报告被诉的有76个,占123个一般程序专家组报告的比例为61.79%;执行程序的第21.5条专家组报告被诉的有18个,占执行程序第21.5条专家组报告的比例为66.67%。此外,在世贸组织争端案件中,存在“交叉上诉”(crossappeal)情形的案件也不在少数。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统计,1995~2008年,世贸组织发布的上诉机构报告共95个,其中涉及“交叉上诉”情形的有53个,占比55.79%。
争端解决程序明晰,但耗时长,案件周期长
根据《谅解》的相关规定,争端案件自专家组的设立到上诉报告的发布应为12个月,加上此前磋商程序的60日期限,争端案件自立案起到上诉报告的发布应为12个月零60天。但从实践中看,自一般程序的专家组设立至通过专家组报告之日(未上诉情形)所需花费的平均时间为474.26天;自一般程序的专家组设立至通过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之日(提起上诉情形)所需花费的平均时间为575.02天;执行程序至专家组报告通过(未上诉情形)平均需 244.63天;执行程序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通过(提起上诉情形)平均需428.63天。
入世后,我国应诉案件占比呈上升趋势,第三方是我国参与争端的主要途径2001年12月10日~2008年底,我国应诉的争端案件数为13起,占该时期世贸组织受理的争端案件总数的8.90%。其中,2004年应诉1起,占当年世贸组织受理的争端案件数(19起)的5.27%;2006年应诉3起,占(21起)比14.29%;2007年应诉4起,占(13起)比30.77%;2008年5起,占(19起)比26.32%,总体呈上升态势。
2001年12月10日~2008年底,我国以第三方参与的争端案件有58起,占该时期世贸组织受理的争端案件总数的39.73%。同期,美国以第三方参与的争端案件有30起,欧盟有52起,印度有20起,巴西有33起。其中,2002年,我国以第三方参与的争端案件多达18起(占2002年世贸组织受理的37起争端案件的48.65%);2003年,达17起(占2003年世贸组织受理的26起争端案件的65.39%)。
起诉视点放在传统的贸易救济领域,反补贴和知识产权成被诉焦点
从我国提起的3起争端案件的类型来看,涉及“双反”调查的2起,保障措施1起。也就是说,3起诉讼中均涉及贸易救济领域。
在我国被诉的13起世贸组织争端中,涉及补贴与反补贴问题的就达8起,关注点从汽车零部件这一具体产业的禁止性补贴问题开始,逐步将关注范围扩展至中宏观的关税、补贴、贷款等刺激措施领域,涉及面更广,受影响的国内产业也更多。其实,补贴与反补贴问题一直是世贸组织争端中各成员所关注的重点。根据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此类争端在以往案件中出现的主要争点有:补贴的定义(第1条)、禁止性补贴(第3条)、严重侵害(第6条)、 GATT1994第6条的适用(第10条)、证据(第12条)、以接受者所获利益计算补贴的金额(第14条)、损害的确定(第15条)、反补贴税的征收(第19条)、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和复审(第21条)、出口补贴例示清单(附件1)等。
此外,知识产权也是我国被诉的焦点问题。与以往争议点不同的是,针对我国知识产权问题争议中关注的不是“立法”不公,而是“执法”不严。“中国影响知识产权保护与实施的相关措施”案(DS362)就是直接针对我国对侵权行为人的惩罚力度提出的异议。这是世贸组织争端的一个新视角,此前还没有成员就知识产权的实施问题提起过诉讼,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三部分(知识产权的实施)条款的利用率也是最低的。对于我国而言,可参照及借鉴的点少之又少。
———摘自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全球贸易摩擦研究报告(2009)》
具体详情请咨询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http://www.cac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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