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出具提货担保的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银行出具提货担保给客户提货是常有的事, 尤其是在近洋贸易中更为常见, 因为货物常常先于提单抵达目的地. 银行通常要对船公司保证赔偿因没有提单而提货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 如果客户骗取提货担保, 冒领货物, 提供担保的银行很可能遭受很大的损失.
案情
2003 年11月1日, 中国香港某银行根据其客户A公司的指示开立一张金额为 20,000美元的信用证, 货物允许分批装运. 2003年 11月 20日, 申请人向开证行说明货物由受益人分两批装船, 第一批货物已经抵达香港, 要求开证行出具提取这第一批货物的提货担保. 并附上相应的金额为 10,000美元的赔款保证. 由于申请人在开证行有 40,000美元的信用额度, 所以该行签发了一张给船公司的提货担保, 允许申请人提货. 一星期后, 第一批货物的单据尚未收到,申请人又要求提取第二批货物的提货担保. 由于申请人的信用额度并未突破, 因此开证行开出了第二份提货担保. 几天后, 开证行获悉它的客户A公司倒闭了, 董事们不知去向. 之后开证行收到了国外寄来的单据, 但金额是20,000美元. 显然信用证下只有这一批货物, 根本没有第二批. 一个月以后, 凭开证行担保而被提走第二批货物的船公司, 声称开证行侵占了价值为 20,000美元的货物. 原来A公司少报了第一批货物的金额, 再冒领了不是它的第二批货物.
分析
在国际贸易中银行出具提货担保给客户提货是常有的事, 尤其是在近洋贸易中更为常见, 因为货物常常先于提单抵达目的地. 银行通常要对船公司保证赔偿因没有提单而提货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 如果客户骗取提货担保, 冒领货物, 提供担保的银行很可能遭受很大的损失.
启示
防范这类诈骗的有效措施有以下几种: (1) 开证行在开证时就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货物的唛头, 在提货担保上打出货物唛头, 并加注信用证号码.这样开证申请人就只能提取信用证中所规定的货物, 而不能冒领别人的货物了; (2) 开证行可以通过议付行获得货物的详情资料, 了解单据是否已被议付, 是否真的有这批货物, 以避免受骗; (3) 开证行应该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供绝对付款的书面保证和保证金, 以防届时开证申请人以单证不符为由达到提取货物后不付款的目的; (4) 开证行可以要求进口商在他的赔偿担保或信托收据中说明承担无限责任, 而不是像上述案例中只有 10,000美元, 必要时考虑要求进口商提供抵押品或由信誉良好的第三方提供无限责任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