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名词汇总
外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
外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是外汇管理的基本行政法规,由国务院于1996年1月29日发布,1996年4月1日起实施,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进行了修改并重新发布。主要规定了我国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外汇管理:广义上指一国政府授权国家的货币金融当局或其他机构,对外汇的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控制和管制行为;狭义上是指对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兑换实行一定的限制。
境内机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外汇指定银行:指经外汇局批准经营结汇和售汇业务的银行。
驻华机构:指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外国驻华商务机构和国外民间组织驻华业务机构等。
来华人员:指驻华机构的常驻人员、短期入境的外国人、应聘在境内机构工作的外国人以及外国留学生等。
外汇帐户: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按照有关帐户管理规定在经批准经营外汇存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开立的帐户。
外汇结算帐户:是我国外汇帐户的一种,根据有关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境内机构开立结算帐户,应当按规定经外汇局批准或备案,其收入范围为来源于经常项目的外汇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项下外汇收入,支出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或者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项下支出,结算帐户的使用,应当遵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外汇资本金帐户: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此帐户为资本金帐户,其收入为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支出为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结汇:外汇收入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付给等值人民币的行为。
售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并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收取等值人民币的行为。
付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根据有关售汇以及付汇的管理规定,审核用汇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或将其购买的外汇向境外支付的行为。
境内外汇划转:指境内机构之间按照有关管理规定,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境内的金融机构办理的符合规定形式的境内外汇汇款、转帐等行为。
自由兑换:亦称货币可兑换。在纸币流通条件下,一个国家或货币区的居民不受官方的限制,按照市场汇率自由地将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相兑换,用于对外支付或作为资产来持有,包括货币完全可兑换和部分可兑换。
经常项目可兑换:本国居民可在国际收支经常性往来中将本国货币自由兑换成其所需的货币。国际货币基金经织对经常项目客人兑换性作了明确的定义,在国际货币基金第八条款中对基金成员国在可兑换性方面应承担的义务作了具体的规定:(l)避免对经常性支付的限制,各会员国未经基金组织的同意,不得对国际经常往来的支付和资金转移施加汇兑限制;(2)不得实行歧视性的货币措施或多种汇率措施。歧视性的货币措施主要是指双边支付安排,它有可能导致对非居民转移的限制以及多重货币做法;(3)兑付外国持有的本国货币,任何一个成员国均有义务购其它成员国所持有的本国货币结存,但要求兑换的国家能证明。总之,经常项目可兑换,是指一国对经常项目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并不得实行歧视性货币安排或者多重货币制度。这是一国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经织协定》第八条款国后必须承担的国际义务。我国于1996年12月宣布接受国际货币经织第八条款,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
资本项目可兑换:一种货币不仅在国际收支经常性往来中可以本国货币自由兑换成其他货币,而且在资本项目上也可以自由兑换。这意味着一国取消对一切外汇收支的管制,居民不仅可以通过经常帐户交易,也可以自由地通过资本帐户交易获得,所获外汇既可在外汇市场上出售,也可自行在国内或国外持有;国内外居民也可以将本币换成外币在国内外持有,满足资产需求。
特别提款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帐单位,亦称“纸黄金”。它是基金组织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会员国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可用它向基金组织指定的其它会员国换取外汇,以偿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基金组织贷款,还可与黄金、自由兑换货币一样充作国际储备。但由于其只是一种记帐单位,不是真正货币,使用时必须先换成其他货币,不能直接用于贸易或非贸易的支付。特别提款权定值是和“一篮子”货币挂钩,市值不是固定的。
边境贸易:包括边民互市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其中边民互市贸易指边境地区边民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者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是我国目前开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经济区域。其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三大功能。根据现行有关政策,海关对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实行保税管理;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境;同时,外经贸、外汇管理等部门对保税区也实行较区外相对优惠的政策。自1990年国务院批准设立上海外高桥、天津港保税区以来,截至1996年,经国务院批准,共设立了上海外高桥、天津港、大连、青岛黄岛、张家港、宁波、福州马尾、厦门象屿、广州、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深圳盐田、汕头、珠海、海口15个保税区,海南洋浦经济技术开发区也实行保税区的管理政策。目前,16个保税区均已经海关验收,封关营运。十几年来,保税区各管理部门采取各种形式招商引资,积极开发,使保税区发展已具相当规模,渐趋成熟,成为当地经济新的增长点。 /p>
出口加工区: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专门从事出口加工业务的特殊经济区域。
国际收支:是指一定时期内一经济体(通常指一国或者地区)与世界其他经济体之间的各项经济交易。其中的经济交易是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进行的。经济交易作为流量,反映经济价值的创造、转移、交换、转让或削减,包括经常项目交易、资本与金融项目交易和国际储备资产变动等。
国际收支平衡表:按照复式薄记原理,以某一特定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简明的表格形式总括地反映一经济体(一般指一国家或地区)在特定时期内与世界其他经济体间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
经常项目:是指实质资源的流动,包括进出口货物、输入输出的服务、对外应收及应付的收益,以及在无同等回报的情况下,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发生的提供或接受经济价值的经常转移。
资本和金融项目:是指资本项目项下的资本转移、非生产/非金融资产交易以及其他所有引起一经济体对外资产和负债发生变化的金融项目。资本转移是指涉及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变更及债权债务的减免等导致交易一方或双方资产存量发生变化的转移项目,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转移、债务减免、移民转移和投资捐赠等。非生产/非金融资产交易是指非生产性有形资产(土地和地下资产)和无形资产(专利、版权、商标和经销权等)的收买与放弃。金融项目具体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项目。
错误与遗漏:基于会计上的需要,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借贷方出现差额时,设置的用以抵消统计偏差的项目。
出口收汇核销:是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收回国内的一种事后管理措施。
出口收汇核销单:指由外汇局制发、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出口报关、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有统一编号及使用期限的凭证。
逾期未收汇:指超过最迟收款日期而未结汇或收帐的出口货款。
进口付汇核销:是以付汇的金额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货物进口到国内或有其他证明抵冲付汇的一种事后管理措施。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格式、进口单位填写、外汇指定银行审核并凭以办理进口付汇的凭证。一份核销单只可凭以办理一次外币计价结算: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品买卖、租赁及其他交易活动,以外币计价或结算的行为。
打包放款:指在国际贸易中,银行凭以该出口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为抵押,向该出口商提供的用以生产、备货、装船的贷款。
出口押汇:出口商将货物装运出口后,以提货单据作为抵押品,签发由进口商或进口商委托承兑的银行作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以此向银行通融资金的业务。
加工贸易:指把加工和扩大出口或收取报酬相结合的一种购销方式,主要有三种形式: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来件装配。
寄售贸易:指出口商(寄售人)先将货物运到进口国,委托代销客户(代销人)在当地市场代为销售,货物售出后,再将货款扣除佣金后汇交出口商。
转口贸易:指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通过第三国所进行的一种商品交易方式。
易货贸易:指根据买卖双方的协议,以物换物形式的贸易方式。
服务:包括运输、旅游、通讯、建筑、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各种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娱乐服务以及政府服务。
居民:外汇管理条例所称居民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自然人、居民法人。居民自然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留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国际组织驻华办事机构的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已取得境外居留权的人员除外)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常驻国际组织使团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居民法人包括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部队;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但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视为居民法人;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视为居民法人。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网将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十二个部委分别管理的进出口业务的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电子底帐数据集中存放在"公共数据中心",为政府管理机关提供跨部门、跨行业联网数据核查,同时为企业提供门户网站,联网办理各种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化管理系统。 该系统主要包括通关管理、出口收汇管理、加工贸易管理、出口综合管理、企业综合管理以及其他综合业务。具体是:给政府管理部门提供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舱单、进口汽车证明、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税票以及各类进出口许可证件等电子底帐联网核查、核注、核销等应用项目,以及企业在网上办理进出口报关、出口交单、出口退税等业务的应用项目。
非居民:外汇管理条例所称非居民指除居民以外的自然人、法人。
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2001年,国家外汇管理局设计开发了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通过一个公共数据中心平台,集中了全国数据。各商业银行总行与数据中心平台联网,商业银行营业网点通过内部网络与其总行连接。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也与数据中心平台联网,各级外汇局通过内部网络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连接。这样,银行按外汇局规定的标准售汇,每一笔售汇信息均进入系统。如有重复售汇,系统就会自动识别提示。外汇局对特殊售汇的核准信息也可以通过系统传送到银行,供银行调阅查询。外汇局、银行联网操作,信息共享并交叉核对,可以有效防止重复售汇,及时、自动汇总个人购汇信息并进行分类,从而加强对个人购汇情况的分析和监管。
外债:指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者其它机构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者其它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买方信贷、外国企业贷款、发行外币债券、国际金融租赁、延期付款、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其他形式的对外债务。
外债登记:国家对外债借入、使用、偿还情况实行登记管理的制度。实施外债登记和管理的部门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
外债统计监测:全面反映全国外债总量变动、债务分布、债务结构和未来变化趋势等。
买方信贷:指发放出口信贷的金融机构向我国进口部门或者金融机构提供的、用于购买出口国设备的信贷。
延期付款:指双方约定90天以上的进口项下贸易融资。
外国企业贷款:指境外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境外母(子)公司的债务(应付帐款除外)。
国际金融租赁:指境外机构提供的融资性租赁。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组织提供的贷款。
项目融资:指以境内建设项目的名义在境外筹措外汇资金,并仅以项目自身预期收入和资产对外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方式。它应当具备以下性质:(1)债权人对于建设项目以外的资产和收入没有追索权;(2)不需要境内机构以建设项目以外的资产、权益和收入进行抵押、质押或者偿债;(3)不需要境内机构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
外国政府贷款:指外国政府向我国提供的官方贷款。
国际商业贷款:指境内机构向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筹借的,以外国货币承担契约性偿还义务的款项。出口信贷、国际融资租赁、以外汇方式偿还的补偿贸易、境外机构和个人外汇存款(不包括在经批准经营离岸业务银行中的外汇存款)、项目融资,90天以上的贸易项下融资以及其它形式的外汇贷款视同国际商业贷款管理。
短期国际商业贷款:指1年期以内(含1年)的国际商业贷款,包括同业外汇拆借、出口押汇、打包放款、90天以上365天以下的远期信用证等。
外汇(转)贷款:指境内单位使用的以外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下列外汇资金---国际金融组织转贷款和外国政府转贷款、国际金融转租赁和国内外汇租赁、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等。
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指境外金融机构及中资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提供的贷款、包括国际银团贷款(境内中资机构份额除外)
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指1年期以上(不含1年)的国际商业贷款,包括1年期以上的远期信用证。
对外担保:指中国境内机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担保,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财产对外抵押或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章第一节规定的动产对外质押和第二节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对外质押,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债权人或受益人)承诺,当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对外担保包括:融资担保、融资租赁担保、补偿贸易项下的担保、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担保、其他具有对外债务性质的担保。
融资担保: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受益人融资提供的本息偿还担保。融资方式包括借款、发行有价债券(不包括股票)、透支、延期付款及银行给予的授信额度等。
融资租赁担保:指在用融资租赁方式进口设备时,担保人向出租人担保,当承租人未按照租赁合同规定支付租金时由担保人代为支付。
补偿贸易项下的担保:包括现汇履行担保和非现汇履行担保,其中现汇履行担保是指担保人向供给设备的一方担保,如进口方在收到与合同相符的设备后未按照合同规定将产品交付供给设备的一方或者由其指定的第三方,又不能以现汇偿付设备款及其附加的利息、则担保人按照担保金额加利息及相关费用赔偿供给设备的一方。
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担保:指在境外工程承包中,担保人向招标人担保,当投标人中标或者签约后,如不签约或者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则担保人在担保的范围内向招标人支付合同规定的金额。包括投标担保、履行担保、预付款担保等。
对外保证:指保证人和受益约定,当债务人不按照约定偿还债务或者履行义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偿还责任或者履行义务的行为。
外币债券:指以外币表示的、构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有价债券。外币可转换债券、大额可转让存单、商业票据视为外币债券进行管理。
可转换债券:指根据债权人的要求,按照发行时所定条件,转换为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债券的债券。
对外质押:分为对外动产质押和对外权利质押。对外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偿还责任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对外权利质押是指以下列权利对外质押:(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对外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规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受益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商业票据:指发行体为满足流动资金需求所发行的、期限为2天至270天的、可流通转让的债务工具。
大额可转让存单:指银行发行的可以在金融市场上转让流通的一定期限的银行存款凭证。
外商投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境外投资:指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各类企业或者购股、参股,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
援外项目: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利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及援外优惠贷款等借贷资金在受援国实施的具有对外援助性质的项目。
国际直接投资:一国居民直接对另一国居民进行生产性投资由此获得对投资企业的管理控制权的一种资本流动方式。
国际间接投资:在国际债券市场购买中长期债券,或在外国股票市场上购买企业股票的一种投资活动,
存托凭证(DR):存托凭证(Depository Receipt, DR)又称存股凭证、预托凭证、存券收据等,是指在一国证券市场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属公司融资业务范畴的金融衍生工具。存托凭证的当事人,在本地有证券发行公司、保管机构,在国外有存托银行、证券承销商及投资人。按其发行或交易地点之不同,存托凭证被冠以不同的名称,如美国存托凭证(American Depository Receipt,ADR)、欧洲存托凭证(European Depository Receipt, EDR)、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ory Receipts, GDR)等。
中国存托凭证(CDR):CDR是Chinese Depository Receipt(中国存托凭证)的首字缩写。CDR是指在境外上市公司将部分已发行上市的股票托管在当地保管银行,由中国境内的存托银行发行、在境内A股市场上市、以人民币交易结算、供国内投资者买卖的投资凭证。
QFII:QFII是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 (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的首字缩写。它是一国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这种制度要求外国投资者若要进入一国证券市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得到该国有关部门的审批通过后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帐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
QDII:QDII是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 (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的首字缩写。它是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和QFII一样,它也是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允许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
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是指公司股东授予经理人员在约定的未来期限内以某一预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公司股票的选择权利。股票期权制度,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以股票期权方式来激励公司经理人员实现预定经营目标的一套制度。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指在境内注册、境外上市的公司。
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指在境外注册、中资控股的境外上市公司付汇。
金融机构: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中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除外)。
非银行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中资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公司。
外资金融机构: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下列金融机构: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
银行: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合作银行等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中资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指我国中资金融机构在境外依照当地法律设置的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
汇率:是各国货币之间相互交换时换算的比率,即一国货币单位用另一国货币单位所表示的价格。
基准汇价:中国人民银行每日公布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日元、港币的市场交易中间价,该中间价是各外汇指定银行之间以及外汇指定银行与客户之间人民币对美元、日元、港币买卖的交易基准汇价。
银行外汇牌价: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交易基准汇价为依据,根据国际外汇市场行情,自行套算出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日元、港币以外各种可自由兑换货币的中间价。外汇指定银行可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价浮动幅度内,自行制定各挂牌货币的外汇买入价、外汇卖出价以及现钞买入价和现钞卖出价。这些挂牌价即为银行外汇牌价。
汇率制度:指一国货币当局对本国汇率变动的基本方式所作的一系列安排或规定。如规定本国货币对外价值、规定汇率的波动幅度、规定本国货币与其他货币的汇率关系、规定影响和干预汇率变动的方式等。传统上,汇率制度分为固定汇率制和浮动汇率制两类;1973年以后,汇率制度日益多样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重新将汇率制度分为钉住汇率制和弹性汇率制两种,后者包括浮动汇率制。
直接标价法:以一定单位的外国货币为基准来计算应付多少本国货币。
间接标价法:用一定单位的本币为基准来计算应收多少外币。
外汇市场:进行货币买卖、兑换的市场,是由外汇需求者、外汇供给者、买卖中介机构构成的外汇买卖活动场所。
银行间外汇市场: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包括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交易市场。
远期结售汇业务:指外汇指定银行与境内机构协商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
四自三不见:即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不见进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公司在代理进口业务时必须由代理单位签订进口合同、办理制单、购汇、付汇及报关手续,并对所办单据的真实性负责,禁止无证购汇,以假单证向银行申请购汇或套购外汇的行为。
骗购外汇行为:现行外汇管理条例未规定骗汇行为,刑法中规定了骗汇行为。1、伪造、变造海关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购汇;2、使用、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购汇;3、重复使用海关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购汇;4、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或者其他服务的购汇;5、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
套汇行为:1、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支付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但是合法的易货贸易除外;2、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在境内的费用,而由对方给付外汇的;3、明知用于非法套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或者其他服务的;4、以虚假或者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5、以其他方式非法套汇的。
逃汇行为:1、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2、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3、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的;4、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5、明知用于逃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或者其他服务的;6、以其他方式逃汇的。
非法使用外汇的行为:1、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的行为;2、擅自以外汇作质押的行为;3、私自改变外汇用途的行为.4、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
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1、未经外汇局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和外汇调剂中心以外汇买卖的行为;2、借外汇还人民币或借人民币还外汇等形式,变相买卖外汇的行为;3、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倒买倒卖外汇及外汇权益的行为。
违反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的行为:1、未经外汇局批准,擅自在境内开立外汇帐户的行为;2、出租、出借、窜用、转让外汇帐户的行为;3、未经外汇局批准,擅自改变外汇帐户的使用范围、使用期限、最高限额的行为等违反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结售汇规定的行为:外汇指定银行违反结售汇管理规定,不该结汇办理了结汇;不该售汇,办理了售汇;应当结汇,保留了现汇;应当售汇,没有售汇;结汇或售汇时未审核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未在规定的时间里办理结汇或售汇;结售汇周转限额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等行为。
违反进出口核销管理规定的行为:伪造、涂改、出借、转让、买卖、重复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进口付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口货物报关单、结汇水单、收帐通知、许可证、批文、自动登记证、进口付汇备案表、信用证、发票、汇票等有效凭证及商业单据,办理核销手续的行为;未按规定的要求和期限,办理核销手续的行为;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核销手续的行为等违反核销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外债管理规定行为:1、未经国务院授权,擅自筹借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2、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擅自借用国际商业贷款行为(外商投资企业除外);3、未经外汇局批准,擅自对外担保、对外抵押、对外质押的行为;4、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和对外担保登记的行为;5、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债偿还手续的行为等违反外债管理规定行为。
违反外汇市场管理规定行为:1、未经批准,进入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行为;2、未按照规定在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报价成交的行为;3、擅自进行场外交易的行为;4、以欺诈手段进行外汇交易的行为;5、擅自进行规定的交易品种和币种以外的外汇交易的行为;6、成交后未按照规定交割结算的行为等违反外汇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汇率管理规定的行为:1、擅自变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的行为;2、对客户的买入价或卖出价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幅度的行为;3、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和规定的浮动幅度在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进行外汇交易的行为;4、擅自设定汇率的行为等违反汇率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行为:1、对国际收支不进行申报的行为;2、未按照规定履行申报信息传送义务的行为;3、误报、瞒报、谎报国际收支交易的行为;4、阻挠、妨碍、破坏对国际收支申报信息检查核实的行为等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