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发布实施新《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完善监管法规 为汽车金融公司[查看解释]发展创造良好政策环境
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新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对2003年10月颁布实施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作出重要修改。新《办法》的颁布与实施,将为汽车金融公司全行业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
自2004年成立第一家汽车金融公司以来,整体行业发展势头良好,机构数量和业务规模均得到快速稳步增加,汽车金融在促进汽车销售乃至汽车产业发展中的功能作用开始逐渐得到发挥。3年多来,银监会陆续批准设立了9家汽车金融公司,业务发展已初具规模。截至2007年12月底,已开业的8家公司资产总额284.98亿元,其中:贷款余额255.15亿元,负债总额228.22亿元,所有者权益56.76亿元,当年累计实现盈利1647万元。资产质量优良,不良贷款率为0.26%。可以预见,随着我国汽车产业和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快速发展,汽车金融公司作为汽车金融服务的专业化机构将大有作为,业务发展前景广阔。
基于对汽车金融行业长远发展趋势及其功能作用的基本判断,这次颁布新《办法》的主要目的是对原《办法》不适应发展需要的条款进行修改,从有利于促进汽车金融行业发展和提高监管有效性的角度,从机构准入、业务界定及风险管理等方面对汽车金融公司做出一般性的原则规定,着重体现银监会新的监管理念和规制监管与原则性监管相结合的监管要求。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一是在总体构架设置上更加合理,将原《办法》及细则合二为一,并注重与近几年出台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和规定相衔接;二是在准入资格条件和业务内容规定上,更加突出汽车金融公司专业化发展和核心主业的要求。强调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具有丰富的汽车金融管理经验或专业管理团队;强调以“促进汽车销售与购买”为核心的金融服务,即在原有汽车零售贷款业务、批发贷款(特指对经销商的采购车辆贷款,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贷款业务)基础上,新增加了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从而形成汽车金融公司的三大核心业务;三是风险监管指标设置更为科学,更加注重体现汽车金融业务及风险管理特性的要求。如根据汽车金融业务特性需要,取消了原有对最大10家客户授信的限制性规定,同时为防止和分散关联交易风险,增加了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的比例限制;四是在明确汽车金融公司功能定位和汽车金融主业的前提下,扩宽融资渠道,新增加了允许发行金融债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等融资业务,以解决汽车金融公司业务发展的合理资金来源问题。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的颁布与实施,将有力地促进汽车金融公司依法稳健经营,更好地发挥依托大型汽车企业和专业化汽车金融服务的优势,促进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发展,为推动汽车产业乃至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