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融资 解决云南中小企业“贫血”症
商业银行有资不敢贷,中小企业想贷又贷不着,于是,股权质押这一新型的融资形式应运而生。
商业银行有资不敢贷,中小企业想贷又贷不着,于是,股权质押这一新型的融资形式应运而生。
股权质押融资值得推荐
2009年,玉溪市工商局为玉溪平安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深圳市顺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深圳市顺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因此获得银行贷款两亿元。
2009年底,西双版纳金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将自己的6300万元股权提供给西双版纳宾馆有限公司作质押,最终出质给三林万业企业集团,使之成功融资4800万元。
这是云南省通过股权质押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两个典型案例。云南省工商局局长纳宗会表示,“股权质押融资值得推荐。”
据了解,银行信贷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但商业银行一般都需要担保、抵押等融资保证。由于中小企业缺乏房地产、设施设备等不动产抵押,很难获得银行贷款,资金不足便成为云南省中小企业普遍的“贫血”症。针对商业银行有资不敢贷,中小企业想贷又贷不着的尴尬情况,股权质押这一新型的仍以担保为前提的融资形式便应运而生。“股权质押这一新型的融资渠道,不仅有法律保障,而且还有成功的案例,不失为提升资本滚动性和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的有效选择。”纳宗会说。
股权质押在云南省尚未普遍适用
据介绍,股权质押这种新的融资担保方式在东部发达省、市已被广泛采用,效果也非常好,使一大批濒临倒闭的中小企业起死回生,但在云南省却不容乐观,云南省现有各类企业18.7万户,中小企业占到95%以上。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全省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股权出质登记仅有250余件,质押担保金额仅为3.85亿元左右,股权质押融资在云南省尚未普遍适用。纳宗会说,其实《担保法》、《商业银行法》对质押都有规定,股权质押并不存在法律障碍。《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行使抵押权、质押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这些都是对股权质押的一种确认。
云南省工商将助推这一新生融资渠道
“通俗地讲,股权质押融资就是贷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担保,通过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借贷的行为。”纳宗会说,在这一新生融资服务中,政府部门在宏观引导、政策鼓励上大有可为,云南省工商部门已经把《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合同法》、《担保法》作为对非公有制企业培训的主要内容,下一步还将无偿提供有关资产质押、担保的格式合同,并做好合同鉴证等法律指导服务。
除此之外,纳宗会认为,政府有关部门有必要在银行和企业间搭建一个资金供需信息交流、借贷意向沟通平台,在资本市场下创设一条既直接、又简便的配置通道,最大限度地盘活闲置资产,变静态股权为动态资本。同时,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由银行、商务、工商、税务、质监等经济管理部门,将企业信用信息纳入统一的数据库管理,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认定,为金融机构借贷提供可靠的参数,进而消除银行疑虑,实现银企双赢。(记者 周菲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