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信用证的修改
在不可撤销信用证情况下,任何方对信用证的修改,都必须经过各当事人的同意,特别是受益人的同意,方能生效。当修改项目不只一项时,则必须全部项目接受,否则必须全部项目退回,不能只接受其中一项,而拒绝其他各项。
案情:
某日,上海大众食品公司出口黑龙江大豆5000吨至朝鲜,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于是,朝鲜客商要求朝鲜外贸银行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该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受益人为上海大众食品公司,开证申请人为朝鲜客商,开证行为朝鲜外贸银行,议付行则为上海大同银行。信用证的有效期为2004年5月30日,货物的装运期为2004年5月15日。
2004年4月,朝鲜客商通过朝鲜外贸银行发来修改电一份,要求货物分两批分别于5月15日、30日出运,信用证的有效期展延至6月15日。上海大同银行在第一时间将信用证修改通知了受益人。
5月30日,上海大众食品公司将5000吨黑龙江大豆装船出运,在备齐了所有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后,于6月3日向上海大同银行要求议付。上海大同银行审单后拒绝对其付款。
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信用证修改案例。本例中信用证的修改通知了受益人,而受益人没有明确表明接受或拒绝,在此情况下,若其按旧证内容办理,我们认为他拒绝了修改,若按新证内容办理,我们则认为他接受了修改。本例的情形显然是大众食品公司接受了信用证的修改。由于该信用证的修改项目有三项:分批装运、装运期、有效期。既然大众食品公司接受了信用证的修改,它就必须全盘接受,而不能接受部分、拒绝部分。因此,大众食品公司接受展装运期和有效期而拒绝分批装运的做法不符合规定,议付行的拒付完全正确。
启示:
在不可撤销信用证情况下,任何方对信用证的修改,都必须经过各当事人的同意,特别是受益人的同意,方能生效。当修改项目不只一项时,则必须全部项目接受,否则必须全部项目退回,不能只接受其中一项,而拒绝其他各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