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金额大小不一致
本案例中,汇票票面金额同时以文字及数字记载,文字金额即大写金额为HONG KONG DOLLARS NINE HUNDRED AND FIVE THOUSAND ONLY,数字金额即小写金额为USD905000.00两者不一致,根据上述规定,开证行只能按文字金额即大写金额照付。
案情:
A银行向B银行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受益人交单后B银行通过快递将单据寄交A银行,A银行审单后发现下述不符点,遂对外拒付。
汇票上小写金额为USD905000.00,大写金额为HONG KONG DOLLARS NINE HUNDRED AND FIVE THOUSAND ONLY,金额不一致。
收到A银行的拒付电后,B银行认为所述不符点仅是打字手误,非实质性不符点。
分析:
1930年6月7日日内瓦《统一汇票票法公约》第二章第一节第6条规定:“汇票金额同时以文字及数字记载者,于两者有差异时,文字记载之数额为付款数额。”
“汇票金额以文字或数字记载在一次以上,而先后有不符时,其较小数额为付款数额。”
《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第二章第二节第7条(1)款规定:“票据上以文字表明的金额与以数码表明的金额不符时,应以文字金额为准。”
英国《1882年票据法》第二章第一节第9条(2)款规定:“票面所列数额,如用文字及数字并书时,若两者有不符时,应以文字金额为准。”
本案例中,汇票票面金额同时以文字及数字记载,文字金额即大写金额为HONG KONG DOLLARS NINE HUNDRED AND FIVE THOUSAND ONLY,数字金额即小写金额为USD905000.00两者不一致,根据上述规定,开证行只能按文字金额即大写金额照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