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台首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刘兵 | 2010-01-11 13:21 624

新疆近日出台首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并将于今年3月正式发布实施。

  为破解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融资难、担保难等问题,新疆近日出台首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并将于今年3月正式发布实施。

  记者从日前召开的新疆经济和信息化工作会议获悉,截至去年年底,新疆私营企业发展到9.4万户,新增4230户,其中95%为中小企业。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难等问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信委自去年10月底开始调研并制定《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对中小企业加大财税和金融支持、提供税收优惠政策等。

  《办法》提出,新疆将在两年内组建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地方银行,加快城市商业银行重组,推进村镇银行组建,两年内成立村镇银行不少于6家,小额贷款公司不少于30家,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在新疆各地州全覆盖。各商业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将以中小企业为主要贷款对象,投放到中小企业的贷款余额将占信贷总量的70%以上。自治区将安排专项资金,根据注册资金规模,对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给予一次性20万元至50万元的开办费补助;对银行机构当年新增小企业贷款按千分之一予以奖励。

  在财政支持方面,新疆将争取国家设立新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扩大就业、信用担保以及改善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并对喀什、和田等经济相对落后的南疆地区中小企业给予倾斜,到2011年专项资金将达1亿元。

  今年新疆各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获得了自治区财政1亿元增资,全区64户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33亿元,增长50%,《办法》要求担保机构针对中小企业的贷款继续增加,到2011年新疆省级担保机构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地州级不低于1亿元;县级不低于2000万元。新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将对担保机构当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额按千分之五予以补贴。自治区对融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将免征3年所得税。

  在税收政策方面,新疆中小企业如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申请3个月内延期缴纳;自2010年1月至12月底,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将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新疆还将争取国家对喀什、和田等南疆经济落后地区中小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实行特殊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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