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公平公正公开
○ 产权交易机构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转让进场交易制度 ○ 选择产权交易机构范围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本报讯 记者孙勇报道: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各中央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严格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在推进国有金融资产布局和结构调整、促进国有金融资本合理流转的过程中,要严格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加强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全过程管理,促进金融国有资产有序流转。
通知强调,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按规定做好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并以评估值作为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要坚持资产转让进入公开市场,保证转让信息披露完全,杜绝暗箱操作;及时做好转让价款收取、转让鉴证和产权登记工作。
产权交易机构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转让进场交易制度,严格控制直接协议转让的范围,切实执行进场交易制度,充分利用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缩短投资管理链条,促进国有金融资产的有序流转,确保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公平、公正、公开。
针对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选择产权交易机构范围如何确定的问题,通知明确,各中央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让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应当按照收益最大化和便利交易的原则,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和各省级财政部门推荐确定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通知对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做出若干特殊规定。根据《办法》,涉及重点子公司的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拟转让在境内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所持有的重点子公司产权,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拟转让境外非上市子公司产权的,原则上应在《办法》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