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远期信用证融资指南
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Letter of Credit Payable at sight)的特点,系汇票为远期,按即期付款;付款银行同意即期付款,贴现费用由进口商承担。换言之,是出口商开立远期汇票,但信用证明文规定按即期收汇,这种作法
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Letter of Credit Payable at sight)的特点,系汇票为远期,按即期付款;付款银行同意即期付款,贴现费用由进口商承担。换言之,是出口商开立远期汇票,但信用证明文规定按即期收汇,这种作法的实质是由开证银行或付款银行对进口商提供融通资金的便利,所须支付的利息由进口商承担。
采用假远期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对进口商来讲,可由银行提供周转资金的便利,但须支付利息;对出口商来讲,可即期获得汇票的票款,但亦承担汇票到期前被追索的风险。
假远期信用证:一种灵活的贸易融资方式
由于资金需求的缘故,受益人往往希望即期得到货款,而申请人则希望远期付款。此时,不论是即期信用证还是远期信用证均不能同时满足双方的要求。由此,便产生了假远期信用证。
一、开证行向申请人融资之假远期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又称远期汇票即期付款信用证,是远期信用证的一种,但又区别于一般类型的远期信用证。在这种假远期信用证项下,尽管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但依据信用证条款,一旦被指定银行凭相符单据即期向受益人支付汇票金额并凭依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开证行则凭远期汇票即期向被指定银行付款。
对受益人和被指定银行来说,假远期信用证除含有“远期信用证即期付款”的语句外,与即期信用证没什么区别。他们对信用证的执行、得到开证行偿付的时间以及信用证项下的权利、义务和风险完全和即期信用证一样。对申请人假远期信用证又与一般远期信用证类似,如果受益人提交的单证不符,他有权拒付;而在单证相符或虽有不符点但其同意接受的情况下,申请人可先行取单提货,到期偿付开证行。
而对于开证行,该类信用证既是即期又是远期。开证行对受益人即期付款后,对受益人出具的远期汇票,无需承兑,也无需寄回,更不会到市场上贴现流通以自己为付款人的汇票。假远期信用证项下,开证行即期付款时并不是借记申请人账户,而是利用自有资金,实际是为申请人提供了一笔类似于押汇的贸易融资,开证行在远期汇票到期时向申请人收回该笔融资及相应利息。通过开立假远期信用证,受益人即期得到出口款项,申请人远期支付进口款项,各取所需,而开证行则增加了中间业务收入。
二、代付行代付之假远期信用证
这种信用证和上述假远期信用证类似,同样规定远期汇票即期付款,贴现费由申请人负担。所不同的是,由于受益人国家融资利率较低或开证行受贷款规模限制,申请人便要求开证行和受益人银行(一般是被指定行)签订一代付协议,由该行代开证行即期向受益人付款。这实际是通过出口方银行的代付,为申请人提供自代付日至远期付款到期日的融资。与第一种假远期信用证的区别是,前者受益人一经提交单据,被指定银行审核后单证相符即期付款,并凭依得到开证行的即期偿付,然而,一旦开证行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拒付,被指定银行存在垫款风险(是否可以向受益人追索,取决于双方的协议)。
而在这种信用证下,受益人提交单据后由代付行寄开证行,经审核单证相符,开证行向代付行发出承兑电或寄回已承兑汇票,代付行凭开证行的承兑向受益人付款。比如,信用证规定装运日后60天付款远期汇票,代付行收到开证行承兑后付款,贴现利息由申请人负担。代付行自收到开证行承兑后向受益人付款至汇票到期收到开证行偿付这段时间的利息,由开证行按照协议中确定的利率连同本金一块支付给代付行。而这些本金加利息,最终由开证行借记申请人帐户。为了防止受益人将单据提交到其他银行,该类信用证往往规定限制代付行付款、议付等。
这种代付式假远期信用证还可以根据需要自由约定代付的天数,比如,120天假远期,开证行承兑后,被指定行代付60天,60天到期时开证行将本金连同60天的利息一同偿付代付行,而直至120天到期这段时间的付款,系开证行利用自有资金支付,最终于到期日开证行借记申请人帐补偿押汇款项。
由于这种假远期信用证系开证行对相符单据先行承兑,做这样的代付业务对代付行来说风险很校加之目前外管政策对海外代付业务没有明确的准入规定,对此项业务项下的利息汇出没有严格的限制,因此国内许多客户在进口业务中就有了利用国外的息差优势做此项业务的要求。鉴于此,目前在传统的被指定行作为代付行之外,出现了专门争揽此类代付业务的银行。
一旦签订了代付协议,开证行便在信用证中明确远期汇票由代付行即期支付,申请人负担贴现利息及相应费用。单据一经开证行接受,开证行便指示代付行按照出口方银行面函即期付款,至规定远期付款日,开证行将本金及协议利息偿付代付行,同时要求申请人支付本笔款项及利息。
然而,由于开证行承兑了汇票,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它对被指定银行或代付行的付款没有追索权,因此它所承担的风险和进口押汇是一样的。其所凭依的只是申请人的商业信用,风险较大。所以,除非开证时有充足的授信额度或相应担保,否则开证行对申请人释放单据前一般要求申请人签署信托收据,明确货权归开证行所有,申请人只是代开证行销售货物。
不论在哪种假远期信用证项下,对于申请人来说,均属远期付款,其利用了银行的资金融通,减缓了立即付款的资金压力,还有可能利用出口方银行的低利率,同时满足了受益人立即收款的要求,从而为要求其降低货物价格创造了条件,比开立即期证或使用开证行押汇节省了费用,降低了成本。
对于代付行,由于其代付是基于开证行的承兑,不存在开证行因为不符点拒付的问题,其融资的保证是银行信用,他不仅有效地运用了自己的资产,获得了中间收益,同时资金紧张时,他还可以将开证行已经承兑的汇票拿到市场上贴现,或由其他行叙做福费廷,从而避免来自开证行的任何风险。
而申请人开证时存入的保证金还可以一直存放到规定的远期到期日。受益人如果想在一般远期证项下即期得到款项,需要向其银行申请贴现,并自行承担贴现费用。一旦该行受资金限制,或贴现利率高于申请人国家,对于要把所有费用核算到货物价格里面的贸易双方来说,通过一般远期信用证在被指定行贴现便不如通过假远期证在开证行融资节省费用。因此,假远期信用证相对于一般远期信用证而言,既给贸易双方提供了一个选择低成本银行资金的机会,又能增加银行收益,同时通过灵活的融资手段进一步带动国际结算业务的发展,实现了银企双赢。
总之,假远期信用证的基本需求是受益人要求即期得到出口款项,而申请人则要求远期付款,其本质是利用自己的进出口基础交易,从银行得到一笔规定期限的融资。而对于开证行或代付行来说,其融资的保障或来自于受益人的信用、出口单据及货物的担保,或来自申请人的信用、保证金、进口单据及货物的担保,有时则来自于开证行的付款承诺。
无论如何,信用证凭与之表面相符单据付款的性质并未改变,其技术操作风险和一般即期或远期信用证基本一样,并未有额外的扩大或缩小,重要的是在与申请人、受益人或代付行签订相关协议时做到严谨缜密,使之即符合银行内部规定,又符合政策法律要求,以保证假远期信用证这种融资方式的效益性和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