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
由于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的不同,目前国际上普遍接受有关跟单信用证的惯例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而备用信用证主要遵循《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同时当ISP98条款未涉及或不适用的情况下,可以依据UCP600或ICC458(《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原则解释和处理有关条款。
案情:
某商业银行开展大量的跟单信用证业务,熟悉《UCP600》的惯例规范。近来该银行的客户提出开立备用信用证的要求,请分析,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有什么区别,分别适用什么国际惯例?
分析:
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的区别如下:
1)使用范围不同。跟单信用证主要用于进出口贸易结算过程,作为商品买卖的支付方式。备用信用证可以涉及任何需要银行担保的业务领域,其使用范围比跟单信用证广,既可用于成套设备、大型机械、运输工具的分期付款、延期付款和租金支付,又可用于一般进出口贸易、国际投标、国际融资、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及技术贸易的履约保证。
2)开立目的和使用情况不同。开立跟单信用证的目的是由开证行向受益人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规定提交合格的单据,银行就应该付款。跟单信用证开出后一般都会使用。开立备用信用证的目的是由开证行向受益人承担保证申请人履行有关合同义务的责任。若申请人未能履约,则由银行负责向受益人赔偿经济损失;若申请人按合同规定履行了有关义务,受益人就无需向开证行递交此类违约声明。因此,备用信用证常常是备而不用的文件。
3)要求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不同。跟单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货运单据、商业发票、保险单、商检单等来作为付款的依据。备用信用证中开证行要求受益人索赔时出具证明开证申请人违约的声明或证明文件、索赔通知书以及其它有关文件或单据。
启示:
由于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的不同,目前国际上普遍接受有关跟单信用证的惯例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而备用信用证主要遵循《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同时当ISP98条款未涉及或不适用的情况下,可以依据UCP600或ICC458(《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原则解释和处理有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