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兑信用证的相关知识
(一)保兑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系指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经另一定银行加以保兑,保证兑付受益人所开具的汇票,称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
凡在信用证上载文,愿意承担保兑者称保兑银行(Confirming Bank),保兑银行通常是由通知银行担任。
UCP对保兑信用证列有如下规定,若开证银行授权或委请另一家银行对不可撤销信用证予以保兑,凡同意对信用证加以保兑者应承担对受益人签发的即期、远期汇票的议付、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保兑银行为另一家银行开具的信用证加保,必须收取保证金和银行费用。若开证银行不提供保证金,保兑银行可要求开证银行提供对等的保兑义务作为条件,方可承担保兑的责任。
信用证是否需要保兑,这是进出口商经谈判而决定之。若进口商同意对信用证以加保,一般讲银行收取的保兑费由进口商承担。
若开证银行委托通知银行予以加保,称“委托保兑”,但亦有特殊情况,保兑银行是由出口商指定的银行对信用证加以保兑,此保兑银行不是经开证银行的指定的银行予以保兑,称“无委托保兑”。这种作法,只是在开证银行为有信誉的条件下,才能作到。
(二)采用保兑信用证的贸易条件
在贸易实务中若出现下列情况可酌情考虑采用保兑信用证:
1. 若因进口商不能依出口商所确认的或指定的银行开具信用证;或开证银行与出口商所在地的任何银行无业务往来;或开证银行所在地的政治、经济不稳定;或因契约金额大,超出开证银行一般业务的支付能力等;
2. 进出口商所处地理位置遥远,进出口商所在地的法律及有关规定有特殊之处,再加上商业习惯和作法不同等原因。
若在进出口贸易遇有上述的贸易条件下,进出口商双方都有诚意,对进出口货物予以成交,可采用保兑信用证。对出口商来讲可保证安全收汇,对进口商来讲,可购到急需的进口货物,在这种情况下进出口商都会同意采用保兑信用证。
(三)开证银行委托保兑的功能条款
为了表示信用证具有保兑功能,应载明如下条款:
1. 委请通知银行保兑。
2. 本银行(开证银行)授权贵银行(通知银行)对本信用证加以保兑。
3. 请通知受益人本信用证由贵银行(通知银行)加以保兑。
4. 兹授权通知银行对第___号信用证加以保兑。
信用证欲实现其保兑功能,必须明确该信用证系不可撤销的,才能保兑。为此,在实务中只有不可撤销信用证,才能予以保兑。
(四)保兑银行承担保兑的功能条款
开证银行委请通知银行对已开出信用证加以保兑,通知银行必须同意承担保兑的责任和义务,两者必须相匹配,才能表示保兑的功能。
通知银行兼保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