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理财终极盘问:巨亏谁买单?
受香港永隆银行理财经理的诱导,上海投资者张先生将自己的养老钱32.24万美元全部购买了厄瓜多尔国债,结果亏损高达百万元人民币。在咨询了律师后,张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律师表示,该案是内地首例投资者诉境外金融机构的案件,该案如果胜诉,将对那些购买境外金融产品而亏损的境内投资者的维权行动,具有极大的借鉴价值
受香港永隆银行理财经理的诱导,上海投资者张先生将自己的养老钱32.24万美元全部购买了厄瓜多尔国债,结果亏损高达百万元人民币。在咨询了律师后,张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律师表示,该案是内地首例投资者诉境外金融机构的案件,该案如果胜诉,将对那些购买境外金融产品而亏损的境内投资者的维权行动,具有极大的借鉴价值
[案情回放]30多万美元买了厄瓜多尔国债
2005年6月14日,上海投资者张先生计划将自己所有的资金投资“和记黄埔”担保的公司债券,以备退休后用,在向香港的永隆银行有限公司咨询时,该行香港旺角分行理财中心客户主任曹女士接待了他。曹女士却向张先生推荐厄瓜多尔国家债券,声称该债券收益较高,在问及评级和风险时,她说:“评级都是B或C级,但从没有一个国家会破产。通常国家债券比企业债券好。”此外,再无有关风险的说明。
张先生根据曹女士的推荐,筹款投资厄瓜多尔国家债券,其中一种是2012年到期,一种是2030年到期。在2005-2007年期间,票面价值购入价共为32.24万美元。期间,张先生问曹女士在哪里可以查询该债券的价格,一直未得到回答。因该债券不是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投资产品,张先生很难找到行情网站,只能依赖于永隆银行提供的价格决定是否买入或者卖出。而曹女士帮张先生买入或卖出时,每次的买入价都高于市场价,卖出价都低于市场价,总差额达到8288.88美元。
永隆银行提供错误价格
2008年11月20日,因张先生发现未收到派息询问时,曹女士才告诉张先生“该债券有可能违约。现在该国用一个月的宽限期(从2008年11月15日到2008年12月14日为止)来决定给不给利息。”这时,张先生才发现,永隆银行连续2个月提供的月结单的厄瓜多尔债券的价格都是错误的,在市场波动极大时,其价格显示没有变动,差额最大时100美元面值中差63美元,导致张先生不能及时止损。
随后,厄瓜多尔债券价格跌至票面价值的20%-30%。曹女士劝张先生卖掉债券,她并分析说,厄瓜多尔政府要“拒偿外债”,风险很大。如不卖掉债券,很可能血本无归。从2008年11月20至2008年12月3日间,曹女士每天打电话给原告,一天2-3次,每次短则几分钟长则半小时以上,反复劝说张先生卖出债券,并说她和银行主管商量赔偿损失之事,可能有希望。考虑到银行可能赔偿,张先生在2008年12月3日同意将所持有的票面价值为26.3万美元的厄瓜多尔国家债券全部卖出,卖出所得现金仅为7.6万美元。等张先生卖出债券后,作为客户主任的曹女士却称银行不赔偿客户的损失。
后来,厄瓜多尔政府违约,最后,该国政府以35美元的价格赎回债券时,张先生手中已没有了债券,而张先生先前的卖出价均低于赎回价。
[律师访问]
目前,该案为上海浦东法院立案,且开庭已排期。其诉请为撤销张先生与永隆银行之间签订的合同,退回张先生有关投资厄瓜多尔债券的全部佣金,赔偿损失及利息损失,及支付由此发生的律师费等。诉请标的暂计人民币142万多元。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张瑜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记者:对于张先生提供的材料,如何看待该案件的性质?
宋一欣:永隆银行系香港证监会批准的持牌投资机构,张先生将自己用于养老的财产全部托付于该行,相信并依赖于该行的投资建议。而该行亦清楚张先生的要求,此时,其应当尽到专业的谨慎义务,提供合适于张先生的专业服务。另外,该行作为香港的专业投资机构,应当知道厄瓜多尔政府在1999年发生过一次全球债券的违约行为,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债券违约的国家。该行在向张先生推荐厄瓜多尔债券时,却从未告知过张先生发行该债券的国家信用情况,也未提示过任何风险,甚至说“国家债券总比企业债券好”。
不仅如此,该行不顾张先生的投资目标,推荐不合适的产品后,又高买低卖。在张先生只能依赖于该行提供的价格做投资决策时,该行又连续2个月提供严重背离市场价格的错误价格,最后又以可能赔偿为诱饵,诱使张先生以低于厄瓜多尔政府赎回价卖出所有债券。卖出后,却没有一分钱的赔偿,使张先生遭受不应有的多重损失。
记者:永隆银行的行为,与张先生的投资损失是否构成直接的因果关系?永隆银行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宋一欣:我们认为,永隆银行与张先生之间存在着信用关系。永隆银行应当根据香港衡平法的基本要求,依据良心办事,提供专业服务,以保障张先生的利益。但事实上,其种种行为,不但没有保障张先生的利益,反而严重侵害其利益。另外,该行作为银行,由香港金融管理局监管。其监管标准,系要求遵守香港证监会就持牌法团的受规管活动所实施的同等标准。
因此,我们认为,该行的行为,违反香港《失实陈述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行业的《操守准则》以及衡平法的要求。按照大陆法的法理,该行作为专业投资机构,负有专业上的注意义务。而该行没有履行注意义务,致使张先生遭受了投资损失。该投资损失的造成与该行没有履行注意义务、谨慎义务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由此,该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后来,厄瓜多尔政府违约,最后,该国政府以35美元的价格赎回债券时,张先生手中已没有了债券,而张先生先前的卖出价均低于赎回价。
[律师访问]
目前,该案为上海浦东法院立案,且开庭已排期。其诉请为撤销张先生与永隆银行之间签订的合同,退回张先生有关投资厄瓜多尔债券的全部佣金,赔偿损失及利息损失,及支付由此发生的律师费等。诉请标的暂计人民币142万多元。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张瑜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记者:对于张先生提供的材料,如何看待该案件的性质?
宋一欣:永隆银行系香港证监会批准的持牌投资机构,张先生将自己用于养老的财产全部托付于该行,相信并依赖于该行的投资建议。而该行亦清楚张先生的要求,此时,其应当尽到专业的谨慎义务,提供合适于张先生的专业服务。另外,该行作为香港的专业投资机构,应当知道厄瓜多尔政府在1999年发生过一次全球债券的违约行为,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债券违约的国家。该行在向张先生推荐厄瓜多尔债券时,却从未告知过张先生发行该债券的国家信用情况,也未提示过任何风险,甚至说“国家债券总比企业债券好”。
不仅如此,该行不顾张先生的投资目标,推荐不合适的产品后,又高买低卖。在张先生只能依赖于该行提供的价格做投资决策时,该行又连续2个月提供严重背离市场价格的错误价格,最后又以可能赔偿为诱饵,诱使张先生以低于厄瓜多尔政府赎回价卖出所有债券。卖出后,却没有一分钱的赔偿,使张先生遭受不应有的多重损失。
记者:永隆银行的行为,与张先生的投资损失是否构成直接的因果关系?永隆银行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宋一欣:我们认为,永隆银行与张先生之间存在着信用关系。永隆银行应当根据香港衡平法的基本要求,依据良心办事,提供专业服务,以保障张先生的利益。但事实上,其种种行为,不但没有保障张先生的利益,反而严重侵害其利益。另外,该行作为银行,由香港金融管理局监管。其监管标准,系要求遵守香港证监会就持牌法团的受规管活动所实施的同等标准。
因此,我们认为,该行的行为,违反香港《失实陈述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行业的《操守准则》以及衡平法的要求。按照大陆法的法理,该行作为专业投资机构,负有专业上的注意义务。而该行没有履行注意义务,致使张先生遭受了投资损失。该投资损失的造成与该行没有履行注意义务、谨慎义务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由此,该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记者:该案为何在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
宋一欣:该案被告永隆银行有限公司在上海有分行,地址在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地区,故由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