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防并购内幕交易 证监会拟登记全部内幕知情人
近日,本报记者从接近监管部门的权威人士处获悉,为最大限度防控内幕交易的发生,中国证监会正在拟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即所有接触内幕信息的人,都要实施登记,并且将明确相关各方在重组事项策划、决策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信息保密、信息澄清等方面责任。
本报记者 于海涛 北京报道
高淳陶瓷、西飞国际等频繁曝出的因并购重组产生的内幕交易,正在吸引市场的高度关注,与此同时,监管制度的完备性、打击的有效性随之受到瞩目。
近日,本报记者从接近监管部门的权威人士处获悉,为最大限度防控内幕交易的发生,中国证监会正在拟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即所有接触内幕信息的人,都要实施登记,并且将明确相关各方在重组事项策划、决策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信息保密、信息澄清等方面责任。
同时,该制度还将实施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即在并购重组的各重大关节点都要向市场披露,增加透明度及信息公平性。
“目前,监管部门采取的措施是,在并购重组方案审批前后,若相关股价出现20%的异动,即会启动非正式调查程序,确定无内幕交易嫌疑后再继续审核。”该权威人士指出。
“登记”全部内幕知情人
“比如并购重组的双方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参与人员,以及审核该项行政许可的相关部委人员,不管什么人都要实施登记。”前述权威人士向本报记者解释,该项制度的核心是所有接触内幕信息的人都要明确记录在案。在他看来,目前由于我国并购重组行政审批的链条比较长,涉及到多个部门,把各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登记记录下来,可以有两个作用。
一是并购重组的案子经过了哪些人知晓,在登记的过程中也是让每个人意识到自己已经是知情人,不要做违法违规的行为;二是增加了市场监督,让整个市场都知道谁是知情人,则市场及公众监督的力度也相应增加。
当然,该人士还建议借鉴一些国外的做法,比如和解程序,比如增加中介机构责任。
“比如说,道琼斯(董事李国宝涉嫌内幕交易)案子,这里面有和解程序,我们现在还没有和解程序,我们的调查周期比较长,取证比较难,往往导致案子常年没有结果,结果有了之后也时过境迁了。”该人士表示,李国宝涉嫌内幕交易案并不是被监管部门发现的,而是被中介机构举报,因此可以借鉴美国市场,让中介机构承担更多的责任,使其发现违法违规时有责任去举报。
值得注意的是,相关信息披露的规则也将进行修订,即实施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在每一重大关节点都要向市场披露。以减少市场猜测及信息不对称引发的股价波动。
20%异动标准
前述权威人士介绍说,在日常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中,经常会出现上市公司在停牌之前股价出现很大的异动,对此类情况在审核中会重点关注。其中一个重要指标就是20%。
“有的可能超过了20%,这是我们一般的标准,20%以上是一个比较大的波动。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之后,首先就要提交到有关的市场监察部门进行调查,看看有没有存在内幕交易的问题。”前述人士说。
在他看来,并购重组前期或过程中出现股价异动,会对审核工作造成很大影响,“因为要有一个结论”。
同时要做的一项工作是,并购重组相关材料上报后,监管部门将把其中涉及到的名单转给相关部门,由其同步进行核查是否有内幕交易情况。
一个比较通常的情况是,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材料上报时间比较长,仍无明确是否审批结论。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发现了一些内幕交易的线索,调查机关甚至立案了,要等一个明确的结论出来才能继续审核程序。
“这肯定是降低了我们市场的效力,大家都希望很快把这个交易做成,因为交易本身是很好的交易,能够使证券市场发挥资源配置作用,大股东获利,中小投资者也能从企业的发展中获利,这何乐而不为呢?但就是因为一些内幕交易的市场异动导致了效力的下降。”前述人士说。
实际上,拟于2010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此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申请人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尚未结案”的,则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启动中止审查程序,证监会要给上市公司出具明确的书面函件。
待调查结果明确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审查,若无事,则恢复审查,且中止时间不算在审核期限内;若有事,则由审查部门提出终止审查的意见,经受理部门核稿后,发出终止审查的通知。
“这也是对当事人、对市场负责的一种做法,以往出现过材料报上来就没消息了,实际上是有其他问题在调查,现在的做法是对当事人、对市场有个交待,做事有始有终。”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人士说。
此外,对于审批时间过长的问题,前述权威人士还解释说,审批过程中监管部门会提出一些反馈意见,比如要求中介机构去完善相关材料,在此过程经常会出现中介机构对法规的理解不充分、提交的材料不合规,从而延长了审批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