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进民退再来 山西拟组五大钢铁基地
一直备受“国进民退”争议的山西煤炭资源整合已近尾声。近日,《山西省钢铁行业调整振兴实施方案》出台,方案提到要加快太钢集团重组民企安泰钢铁、美锦钢铁进度,使太钢总产能占到全省钢铁总产能的70%以上。那这是山西产业调整中的又一次“国进民退”吗?
一直备受“国进民退”争议的山西煤炭资源整合已近尾声。近日,《山西省钢铁行业调整振兴实施方案》出台,方案提到要加快太钢集团重组民企安泰钢铁、美锦钢铁进度,使太钢总产能占到全省钢铁总产能的70%以上。那这是山西产业调整中的又一次“国进民退”吗?
山西商报12月21日讯 作为山西省重要支柱产业的钢铁业牞产业关联度高、涉及面广、消费拉动大,在山西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财政税收及人员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12月18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结合山西省产业实际,制定了《山西省钢铁行业调整振兴实施方案》,争取到2011年,全省生铁、粗钢产能分别控制在4500万吨(含铸造生铁)、4000万吨。
建设太原国际不锈钢生产基地
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负责人介绍,截至2008年,山西省规模以上的钢铁企业约有78家,实现销售收入1652亿元,全省生铁产能为5400万吨,产量2782万吨,粗钢产能为4000万吨(其中不锈钢300万吨),产量2345万吨(其中不锈钢180万吨)牞钢材产能为2600万吨牞产量1976万吨。但是山西省钢铁行业仍存在企业规模小,布局分散,生产集中度偏低,技术装备水平落后,企业生产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产品结构单一,产业链条短,竞争力不强等问题。所以,下一步山西省将以太钢为核心,在目前已形成的300万吨不锈钢生产能力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不锈钢产能,加快不锈钢新钢种的研发生产,加大节能减排改造力度,建设太原国际不锈钢生产基地;以海鑫钢铁、中阳钢铁、中宇钢铁、长治钢铁等大型钢铁联合企业为基础,通过联合重组、淘汰落后、产能置换、升级改造等综合措施,打造长治、运城、临汾、吕梁钢铁生产基地。
推进大型钢铁企业联合重组
加快太钢集团重组安泰钢铁、美锦钢铁进度,推进太钢集团联合省内大中型钢铁企业,以新临钢实施“退城搬迁、升级改造”为契机,对临汾市钢铁行业的整合。使太钢集团通过联合重组、产能置换、升级改造,总产能占到全省钢铁总产能的70%以上,支持首钢长治钢铁公司的技术改造,推进长治钢铁、常平钢铁、长信钢铁、环鑫源钢铁等企业实施整合,支持国内大型钢铁企业并购或投控、参股山西省钢铁企业。同时把关闭和淘汰落后钢铁行业生产能力作为节能减排、优化结构的重要任务,到2010年年底前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2011年年底坚决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的高炉、3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淘汰落后炼铁产能2000万吨以上,炼钢产能约1600万吨,2012年至2015年进一步提高淘汰落后产能标准,钢铁企业装备水平基本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同时,山西省将对实施联合重组的钢铁企业,在资源、项目、资金、土地、环境容量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牞及时解决企业联合重组、重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联合重组企业的重大项目需落实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环境容量资源等建设条件的,要求有关部门实行“绿色通道”,限期办理、跟踪服务。
大力实施节能减排
山西省还将从严要求钢铁企业进一步加大环境治理投入,实施清洁生产,力争到2010年,使山西省钢铁行业污染物总排放在2008年的基础上降低30%以上,废水全部循环利用,废物全部实现综合利用。加大政策引导与支持,鼓励企业围绕“三废”的回收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到2011年大型钢铁联合企业能耗物耗指标全部达到山西省冶金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
同时,山西省还将加大钢种结构调整。进一步加强太钢吕梁500万吨特钢项目的前期工作,推进太钢扩大不锈钢产能比重,加快冷轧不锈钢精密带钢、不锈钢无缝等高附加值钢种项目建设,加快取向硅钢、铁路运输用钢、高强钢、耐候钢、管钱钢等特钢品种工艺、技术的研发,结合兼并重组将部分特钢品种向被重组企业转移。要求长钢尽快实施H型钢二期改造和产业升级改造;新泰钢铁在建设120万吨H型钢项目的同时,加快优质合金钢项目的前期工作。
落实“淘汰落后”问责制
在提高关停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标准的基础上,山西省将加强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组织领导,落实“淘汰落后”问责制,进一步明确落后产能淘汰的主体为各市人民政府;继续落实拆除经费,实施强制拆除。同时实行经济补偿,建立退出机制。
对没有环评、土地手续的落后生产能力,首先予以淘汰,加强钢铁行业生产许可证管理,对未达到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钢铁企业要限期收回已发放的生产许可证,对炼铁企业转产铸造产业的企业,质监部门只发入铸造产品许可证。
要求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以淘汰落后、产能置换、联合重组为前提,不符合淘汰落后、产能置换的高炉、转炉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部门不得予以银行贷款,投资主管部门不得予以核准。对违反国家、省有关规定擅自扩大权限核准或以备案代替核准的高炉、转炉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擅自投资建设高炉、转炉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要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