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报:审慎金融监管应保护小投资人利益
中央把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作为一项国家战略,这对中国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上海金融业和上海市政府在金融的开拓创新方面,在金融的法制建设方面,都有很强的创新能力和管理能力。我希望通过上海这个地区,在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和中国的金融体制改革方面有所突破。
中央把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作为一项国家战略,这对中国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上海金融业和上海市政府在金融的开拓创新方面,在金融的法制建设方面,都有很强的创新能力和管理能力。我希望通过上海这个地区,在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和中国的金融体制改革方面有所突破。
金融的四大主要功能首先,谈谈金融功能与法律的关系。要发展金融业,我们首先要清楚金融有哪些功能,在金融业中有哪些法律关系,这样才能制订科学的法律法规体系,才能促进金融业健康有序发展。金融机构的业务组合是灵活多变的,而金融功能是稳定的。
金融的功能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个是银行的功能,最主要的就是商业银行的功能,商业银行通过存款、放款和结算业务的开展,能够创造货币,这是商业银行最本质的特征。但是近年来,人们更多地是强调商业银行的资金融通功能等,对商业银行的本质属性———创造信用货币的机构,重视不够。
如果商业银行的资产扩张不能得到有效管理,会引起通货膨胀,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理论界和实务界都重视不够。理论界认为货币供应量的前期目标不必过多地管理,对商业银行创造货币的属性没有给予更充分的重视;对非商业银行不能够创造信用货币,只能够转变信用货币存在的形态,也没有足够的认识,认为所有的信贷活动都要控制,这是不对的。
在实务界,商业银行没有重视自己比其他金融机构有更重要的社会责任,一味追求自己的利益,轻视中央银行对它的总量指导,从这一点来说,商业银行作为特殊的银行,对自己的使命认识不足。商业银行的责任,并不是在社会上给谁放款,而在于它是创造货币的特殊金融机构,正因为具备这样特殊的功能,在业界更应该对自己的社会责任有足够的认识。
第二个是证券。证券是直接融资的中介,中国叫证券公司,美国叫投资银行,他们本质是证券发行和证券买卖的中介机构。这次金融危机之后,美国的四大投行两个倒下了,还有两个被收成了控股公司,大家认为投行消失了,但投行的功能永远不可能消失。
第三个是保险。保险的基本功能是经济补偿机制。保险业不是一个金融融通的工具,很长时间内大家没有把保险归纳到金融中,经常把金融和保险并提,而保险进入金融业中也是因为保险业积累了很多资金,成为了金融市场中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因而大家慢慢就把它归到金融业中。
第四个是代客资产管理,就是信托投资。
第五个方面是与上述业务相关的中间业务,包括代理发行、咨询等业务。
以上这些都是金融最基础的功能,我们要清楚一点:综合经营改变的只能是金融业务的组合方式,却不会改变金融的基本功能。之前讲到银行创造信用货币的功能,证券代理客户来发行和交易证券的中介功能,保险的经济补偿等功能,这些都不会因为这个机构是法人综合经营,还是集团综合经营而改变。以法人经营为主的欧洲,当一个机构同时兼营商业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保险业务的时候,他们在资金信息、人员方面,都要筑上防火墙。法人综合经营是在整个法人的框架下,再分部分去经营各种业务,是由一个控股公司注册不同的法人经营业务,所以功能和业务永远要分清楚,否则就容易发生金融风险。在一个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实行法人综合经营是比较合适的;如果在法律意识不太强的地方,则实行集团综合经营比较合适。
美国实际上是法律传统比较好、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但是惟独它采取了集团综合经营的公司形式,这是上个世纪初金融危机后总结的一个教训。
金融业中的法律关系接下来谈的是金融业中的法律关系,各种功能所体现的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第一种是借贷关系,这其中分两种,一种是直接的借贷,一种是间接借贷。直接借贷包括债券、固定收益产品;间接借贷通过中介机构的借贷包括存款和信贷,这个借贷有可能通过一家银行,也可能是一个金融公司。
第二是股权关系,说到底就是一种股票的发行,但这种股票发行有非公开上市的私募股权,还有公开上市的股票。
第三种关系是信托关系,包括公司治理中委托代理关系,更多的是一种委托关系,但是也有一定的信托的意思。
第四种是保险关系,我认为保险关系术语上的信贷关系,很多时候是一种互助关系,但最终出现风险要清偿的时候,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来说,会最终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而对于保险人彼此之间其实是一种互助关系,等于不出风险的人把自己的钱贡献给了出风险的人,用这种贡献来换取一个自己一旦出现风险别人会给你补偿的机制。
除了上述所有的关系之外,还有两大关系:一个是借贷关系中的信贷市场,还有一个是信托关系,就是投资管理。
实际上,借贷关系不光只是信贷,借贷包括了存款、信贷和衍生品。买衍生品的人得到了卖衍生品的人的债权关系,衍生品最终也是一种借贷关系。
在我国,现在把信贷作为金融机构的专属业务在做,别的机构不许做。但是,我认为信贷不是金融机构的专属业务,实际上信贷是一种财产权,是一种商业信用,而商业信用是银行信用的基础。信贷其实就是一种间接金融,它的形式有很多样:信用放款、抵押放款、分期付款、质押放款,这些都是信贷关系。
金融中介的借贷有两类,一种是商业银行,还有一种是非商业银行。非商业银行在我国有财务公司、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消费金融公司。
信贷市场其实有三类主题,一类是根本就不吸收社会公众的钱,有限地从外面去批发一点钱;还有一种是可以接受社会公众一定范围的钱,比如我国的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都规定了他们可以接受的哪一类存款;第三类就是接受客户小额贷款。
我个人认为,香港对于信贷市场的立法思想和方法完全值得内地借鉴,如果我们能够让内地的小额贷款公司有放贷人条例,那会比较有利于信贷市场的发展。现在我们需要修改贷款通则,其意义就在于规范信贷市场,今后不管是金融机构放贷和非金融机构放贷,都要遵循这个通则。如果按照香港的立法思路,我想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永远定格为小额贷款公司。如果要继续发展,按照香港的理念应该成为金融公司,就是先“玩”自己的钱,再“玩”有钱人的钱,信贷市场上的经验丰富了,就不光是放贷款,再干上几年可以申请银行牌照,成为一家社区银行。我想这是一条比较有发展前景的路。
我个人认为,目前我国的信贷市场受到了极大的压力,稍微改革一下,还是可以有更大发展的。
最后谈一下信托关系中的代客资产管理。现在国内的金融机构都在做代客资产管理,信托公司在做集合信托公司计划,商业银行在做代客理财,私人银行则聚焦在金融理财的业务,这些都只是一个咨询规划,不直接操作。但我认为代客理财有两个含义:有的只给客户出一个策划,还有一种则是替客户管理资产。如果商业银行直接把客户的钱筹集来,由商业银行管理投资以后获取收益,这个本身是一种信托关系,我们国家在做代客理财业务的过程中,最大的风险在于没有明确代客产品是信托产品,理财产品的购买者要付全权的责任。可是现在国内很多客户买的其实不是产品,买的是银行信誉,他仅仅是因为相信这家银行而购买这家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可是产品一旦出现了亏损,就出现了很大的风险。我觉得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问题上,法律关系揭示得还不够充分。不过应该肯定的是,近几年在银监会的引导下,逐渐比过去好多了。
更好发挥监管的作用刚刚分析了国内的信贷市场和投资管理市场,我们其实需要理解监管。或许刚开始的时候可以是私立的制度,互相达成协议,来解决损失问题和纠纷问题。大家知道商品社会活动越来越多,过去在部落时,可以由酋长来裁决,但是突破了部落,到了商品社会之后,谁来仲裁,最后就变成立法,通过立一个法则,把约定俗成的社会认可的规则书面化,这就变成了法律,最后由法官根据法律来判决。
监管制度的形成有的是反映社会大众的意见,有的则是多次重复的有规则性可循的事件,制订成标准合同,由一个机构监督大家执行标准合同。就金融业来说,就好比存款、证券发行、保险合同,还有投资基金等合同,这其中的法律关系是一直存在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同的,只不过就是量大量小的问题,我们就制订统一的规则。所有金融的法律法规,就是固定大家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所有的人都去打官司,那社会成本是很高的。
监管的另一层含义就是有一个恰当管理的点,既要给社会一定的自由,又要给社会一定的制约。所以我们要理解监管,监管的目的不是为了限制大家的自由,而是要让社会的损失达到最小。
审慎金融监管的边界是保护小投资人利益,保护消费者利益,我们现在的监管往往理念错位,把自身的权利看得太重,把投资者的利益、社会消费者的利益看得太轻了,所以有的时候我们确实存在过度监管和监管不到位。我认为政府应该站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小投资者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损失的角度,来恰当地规定和界定金融监管的边界。
有一些金融行为必须由国家监管,但我个人认为,还有一些事情是可以实行非审慎监管的。非审慎监管的金融活动包括贷款公司、典当行、金融租赁、私募基金,这些都应该交给地方政府,分级监管最大的好处就是有利于打击非法活动。中国的司法体制是一级政府和一级司法体制,地方党政的责任就是打击非法,最后犯罪分子都让我们地方政府抓捕,所以地方政府有公、检、法的权利。把责任交给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会非常谨慎地开展非审慎监管活动,这样有利于促进中国的金融创新,也有利于整个金融的发展。
我认为上海是非常不错的城市,解放前曾经是东方巴黎和远东金融中心,今后,上海也能靠自身的巨大影响力成为中国的金融中心和世界的金融中心。
(张文绩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