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夯实国民经济企稳回升基础
我们必须再次对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成因进行认真而细致的分析,并结合国外尤其是与我国面临相似问题的东亚经济体所采取的措施,对我国前一个时期制定的政策进行系统的梳理和评估,找到问题的症结,动员政府、银行、企业、社会等各方力量,发挥政策合力,才能达到理想效果。
提要 当前,中国经济企稳回升态势已经明朗,但基础还不牢固,发展还不平衡,企业的经营困难仍然比较突出。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某种程度上决定了经济企稳回升基础的牢固性和稳定性。只有中小企业实现了复苏,我国国民经济才能真正实现复苏。在诸多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制约因素中,融资难是其核心问题之一。长期以来,国家和金融管理部门一直都高度重视该问题的解决,特别去年下半年以来,陆续出台了许多强有力的措施,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总量和增速都大大高于以往,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非但没有得到大幅度缓解,反而是愈加突出。因此,我们必须再次对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成因进行认真而细致的分析,并结合国外尤其是与我国面临相似问题的东亚经济体所采取的措施,对我国前一个时期制定的政策进行系统的梳理和评估,找到问题的症结,动员政府、银行、企业、社会等各方力量,发挥政策合力,才能达到理想效果。
一、成因探源:老问题新困难双重挤压
中小企业融资难,不应当被单纯地看做是信贷资金量的问题,而应当把这个问题放到中小企业成长、发展、壮大过程所面临的种种内外部环境的角度上去考量,应当把融资难看做是中小企业面临的种种问题的集中反应来看待。从目当前看,可以分为三个大方面:
其一:中小企业自身存在很大问题。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管理机制差,存续不稳定。统计显示,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尚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缺乏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导致其经营不稳定。二是财务管理制度薄弱,信息透明差。三是信用等级低,借钱容易还钱难。四是能耗高、污染重,经营粗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是普遍缺乏抵押品,还款来源难以落实。以上中小企业存在的种种问题,恰恰也是金融机构授信十分关注的,因此,很多中小企业根本达不到授信条件,金融机构“不肯”贷款。
其二:财政扶持力度不够。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与大企业相比存在方方面面的不健全,发展不稳定,信贷风险高,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金融机构来说,给大型企业放款的积极性肯定要高于中小企业。而行政干预金融机构贷款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因此,在融资活动中,政府应当拿出真金白银来,帮助中小企业贷款。比如,针对小企业贷款风险高,政府如果拿出财政资金,对金融机构贷款给予风险补偿,金融机构自然就愿意贷款给中小企业了。再如,针对中小企业抵押品少,担保难问题,政府如果给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进行奖励或是风险补偿,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担保的积极性自然就高了。总之,政府不能不去照顾相对弱势的“孩子”,应当引导它、扶持它、帮助它渡过融资难关,不断发展壮大。从目前看,政策扶持力度仍然不够。
其三: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问题总有两个方面,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既有企业自身的原因,金融机构也有很大问题。总体上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服务中小企业的金融体系不够健全。比如,我们国家没有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性银行。服务中小企业的中小银行太少。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刚刚起步。二是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服务仍然不够完善,金融机构贷款权限有过分上收倾向。虽然能够严格控制风险,但这使得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审核在时间和空间上出现错位,不能及时满足小企业的信贷需求。而且金融机构过于重视商业利益,抓大放小,忽视了服务经济发展的社会责任。
客观地讲,以上三个问题,国内外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阐述,并且达成了比较统一的认识,近年来,国家也是在下力气去解决。但遗憾的是,在这些痼疾尚未解决之时,由美国次贷风险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席卷全球,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雪上加霜。
二、国内政策回顾:思路清晰,但力度不足
近年来,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中央和地方普遍加大了政策支持力度,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在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政府采取了更有力度的措施,支持中小企业渡过难关。这些措施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法规支持方面。我国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已经进行了专门立法,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提出国家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明确了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等扶持政策。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各省也制定了贯彻条例和实施办法。
(二)金融扶持政策方面。人民银行和监管部门加强信贷政策引导,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多方面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要精细化。初步建立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六项机制”,加快设立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服务机构,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要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鼓励金融机构自主创新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模式和业务流程,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扩大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试点规模,推出了创业板。
(三)财税扶持政策方面。放宽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的呆账核销条件,简化税务部门审核金融机构呆账核销手续和程序,支持金融机构及时处置不良资产,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一些省市建立了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银行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的风险补偿。加大对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山东、江苏等省建立了再担保机构,分担担保机构风险,有的地方还对符合条件的担保公司进行奖励。
从实践来看,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体系仍不健全,政策落实还不到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未得到根本缓解。
三、政策建议:齐抓共管,大胆突破,注重实效
9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加大对中小企业财税扶持力度等8大方面29条具体意见。下一步,我们应充分借鉴国外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经验做法,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精神,采取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将中央的措施落到实处,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瓶颈。
(一)加大政策扶持和引导力度,确保中小企业健康出生成长
一是严把市场准入关,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国家应当定期制定发布产业和行业发展规划,细化行业准入标准,发挥行业规划“过滤器”作用,确保中小企业“生的健康”。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规范经营的引导,严查各类经营违规行为,增加企业财务透明度,促使其“长的茁壮”,不断增强中小企业的竞争力。
二是真正给予中小企业平等的“国民待遇”。无论在资金支持上,还是在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引导上,政府有关部门都要对大中小企业一视同仁,按照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清理和消除对中小企业的各种隐性壁垒和歧视,尤其是在政府采购项目订单招标中,对中小企业和大企业一视同仁甚至是“超国民待遇”。
三是整合部门管理职能。中央和各级地方应建立明确和专门的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设立统一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和风险补偿,每年的出资额和使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落实检查监督制度,以此改变长期以来中小企业发展工作“九龙治水”,扶持政策和资金不落实、“政出多门”的分散局面,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的政策基础。
(二)加快对现有机构的改造,完善中小企业间接融资体系
美国的成功经验表明,大力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社区银行,是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从我国的金融体系现状来看,大型的、全国性的银行已经能够比较好地满足大规模融资的需求,在继续深化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同时,要把金融体系发展和改革的重点放在组建社区银行上。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要按照社区银行的标准改造城市商业银行。遍布我国二三线城市的各类城市商业银行,其经营方向是服务社区内居民和企业,完全可以也应该向社区银行转变。要及时纠正当前普遍存在的城市商业银行“跨区经营、不断做大”的错误取向,而应在“做精、做细、做强”上下功夫,在贷款条件、利率定价、担保机制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完善风险内控机制和服务功能,有针对性地提供差异化、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需求。
二是将民间金融组织引导规范成社区银行。逐步放宽民间资本组建中小银行的限制,引导民间金融组织逐步演化成规范化运作的小型社区银行,同时对组建的基本条件、管理制度、业务范围、运作方式、监管办法等作出明确规定,在市场准入和利率方面给予更大的灵活性。
三是适时制定出台社区银行发展的配套措施。建议颁布类似于美国《社区再投资法》的法律,鼓励社区银行的发展;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高社区银行的社会信誉、增强人们对社区银行的信心;进行严格而又有效的监管,强化信息披露和公众监督机制;成立行业自律组织,进行行业管理,做到自我管理、自我规范、公平竞争。
(三)突破现有政策,积极推进中小企业直接融资
直接融资对中小企业具有更强的导向性和针对性,应当建立符合我国特色的多层次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体系。
一是大力推进中小企业在股票市场上市,大力发展创业板市场,适当放宽中小企业在股票市场的上市条件,通过增加企业规模和盈利标准的弹性,鼓励更多的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和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到股票市场上市。
二是积极发展区域性小额资本市场,恢复建设地方产权交易中心和柜台交易市场,为那些未达到公开上市条件的股票提供交易场所,拓宽融资和退资渠道,发挥柜台交易市场交易灵活、交易成本低廉、条件要求较宽松的优势,为成长阶段的中小企业进行证券化的股权流通和交易提供支持。
三是构建多层次风险投资体系,促进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发展。要按照市场规律构建风险投资体系,允许合格的创业投资经理通过募集私人资本成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通过政府担保杠杆使其资金放大,并鼓励其以股权形式投资于合格的中小企业。
(作者系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行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