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央行连续加息催热外汇理财产品
11月初,澳大利亚央行宣布再度加息。澳大利亚已是国际金融危机以来,第一个执行退出政策且是唯一一个二度加息的经济体。这一连续加息举动,引发了投资者对澳元再度升值的遐想,也再次催热外币理财产品的发行。
11月初,澳大利亚央行宣布再度加息。澳大利亚已是国际金融危机以来,第一个执行退出政策且是唯一一个二度加息的经济体。这一连续加息举动,引发了投资者对澳元再度升值的遐想,也再次催热外币理财产品的发行。
然而,部分理财产品结构设计过于狭窄,以致在澳元快速升值的情况下却只获得“零收益”,这再次为投资者敲响“警钟”。同时,银行理财产品市场中的“麦道夫”现象,值得投资者高度警惕,以防本金和收益遭受损失。
澳大利亚央行连续两次升息催热外汇理财产品
从10月6日至11月3日,澳大利亚央行已连续2次宣布基准利率提升25个基点,从3%提高到3.5%。澳大利亚也成为自1年前国际金融危机开始以来,率先加息的G20成员国。此举一出,立即引发了澳元对包括人民币在内的多国货币的升值,澳元理财产品收益自然水涨船高。
以招行澳元日日金理财产品为例,截至11月2日,该产品年化收益率较第一次加息之前上涨0.305个百分点,达到1.325%。此外,荷兰银行的“涨跌双赢系列”结构性存款,以澳元计价,投资期限1年。荷兰银行方面介绍:“该产品到期收益与澳元兑美元的双向波幅挂钩,考虑到澳元兑美元的涨跌幅度较大,此产品涨跌幅越大收益越高,现到期收益达到15%。”
“可以预见,随着澳大利亚央行利率连续上调,与利率息息相关的外汇理财产品收益率也将进入上升通道。”一位银行理财产品专家指出:“但由于部分理财产品不限于澳元存款,还投资澳大利亚国债和货币市场等澳元投资品,因此其收益率的提升也并非一步到位。”
与此同时,得益于澳元理财产品收益快速上升,银行也纷纷借此机会发行新款结构性理财产品。交行10月下旬发行的2009年“得利宝”新绿澳元6个月理财产品,投资类型为利率收益,预期年化收益率为3.1%,较9月底发行的同一款产品收益率上涨了0.1个百分点。
看清产品结构条款以适应不同时点预期变化
虽然近期澳元升息对相关利率投资理财产品收益的提振作用显而易见,但结构性理财产品的条款设计也值得投资者高度关注,并非挂钩产品上涨越多,收益就越多。
特别是在经济企稳复苏进程的反复过程中,全球汇市出现剧烈波动可能带来不确定性,一旦超越产品设计的预期区间,就可能造成“零收益”。
此前,荷兰银行的一款挂钩澳元兑美元汇率的理财产品就规定,在未来6个月期限内,只要澳元兑美元汇率的浮动在期初汇率的上下800个基点以内,产品即可实现3%-9%的年化收益率,一旦突破区间则产品到期收益为零。
然而从6月18日到10月13日,由于大宗商品价格大幅上涨等多个因素影响,澳元兑美元汇率收盘价从0.7988涨到0.9070,涨幅达到1082个基点,突破了该产品的区间设置,这也就意味着投资者在6个月到期后只能拿回本金。
除了产品设计问题之外,澳元兑美元升值的预期或许在短期内有所改变。由于澳洲第二次升息幅度低于此前市场预期的50个基点,且澳洲央行声明暗示年内将暂止升息,受此影响多头获利盘纷纷抛售澳元。上海黄金交易所专家表示,谨慎看待近期澳元上涨,预计澳元兑美元的汇率将维持在0.88-0.92之间。
从普遍看好汇率上涨到近期谨慎看待震荡调整,澳大利亚央行两次加息所带来的不同效应值得投资者寻味,在不同的时间节点,选择不同设计类型的理财产品也就显得至关重要。
谨防银行理财产品市场中的“麦道夫”现象
在众多银行理财产品中,除部分结构类理财产品外,信贷类产品是理财产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最新发布的《银行理财产品分析与评价月报》指出,近期,国内理财领域中循环贷款类理财产品在操作思路上已经显现“庞氏骗局”的迹象,而这一现象会否出现在结构性理财产品中值得关注。
近期,有银行的某款理财产品的本息支付资金来源于贷款主体偿还的本金、新发理财计划的募集资金和信托贷款转让资金三个方面。其中,用新发理财计划的募集资金支付前期投资者的本息收益,似乎让人隐约看到了之前麦道夫“庞氏骗局”案中“用新投资者的后续投资资金支付给老投资者作为本息收益”的影子。
仅从形式上看,用短期理财产品对冲中长期贷款不失为解决理财产品期限与中长期贷款期限错配的一种手段,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做法实为不妥。社科院金融研究所专家认为,若没有中间增信机制的安排,这类理财产品的收益和风险状况容易受到发行主体在产品约定权责之外的特别操控。而以受让后续理财计划所支付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做法,容易使产品陷入连环式陷阱,极端情况下,如果产品到期时,新的理财计划未能如期成立,剩余期限的信托贷款也无法转让出去,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有可能受到损失。
面对这种现象,专家认为金融机构及其监管部门有必要进行一定的监控。对此,专家提出两点建议:其一,控制单笔产品的募集资金量,使其不要超过理财产品存续期内贷款主体的偿还额度,如此操作,投资者仅需承担贷款主体的信用风险,而非其他风险。其二,应在产品设计中考虑限制发行主体的无中生有,应要求发行主体承担贷款主体的部分风险,如考虑引入类似于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自购约束。一旦贷款主体违约,发行主体需用自购资金进行补偿,如此一来,才能共担风险,共享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