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审核与改证
一些基本的信用证有关方:
开证行(opener),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受益人(beneficiary),开证行(opening bank),通知行(advising bank),付款行或者称代收行(paying bank),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保兑行(confirming bank),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审证需要注意的基本内容
1、信用证本身的说明。例如信用证的种类、号码、性质、金额、使用货币及有效期、议付地点、开证申请人、受益人等。还要注意信用证是否可以撤销,可否转让,是否加保,是否循环等。
2、信用证对单据的要求。
3、保付条款。
4、对货物和运输的要求。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在这里都要体现出来。
一般信用证容易出现的问题:
(1)信用证两个主要当事人――开征方和受益方,即买方和卖方的名称是否准确无误。
(2)信用证是否属于“不可撤销(Irrevocable)”信用证。
(3)装期、信用证有效期、交单期是否合理。
(4)信用证到期(议付)地点是否在出口国境内。
(5)信用证是否列齐。如单据条款、货物条款、效期,目的港、金额等。
(6)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在来证中如实反映出来(品名、规格、数量、单价、总值、包装、*头、装期、装卸港、保险等)。
(7)其他要注意的问题,比如(1)保留性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及不合理要求,及其他信用证软条款;(2)拥挤和折扣是否已经内扣,防止重复付佣;(3)银行费用由开征人负担(受益人负担该费用是不合理的);(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