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高收益债券 取消发行规模限制

任晓 |2009-11-19 16:36410

发展公司债市场对于完善我国融资结构、扩展企业融资渠道具有重要意义。在18日举行的“中英公司债券市场研讨会”上,与会官员专家认为,可研究有条件发展高收益债券、取消公司债发行规模限制,推动我国公司债市场产品创新。

  发展公司债市场对于完善我国融资结构、扩展企业融资渠道具有重要意义。在18日举行的“中英公司债券市场研讨会”上,与会官员专家认为,可研究有条件发展高收益债券、取消公司债发行规模限制,推动我国公司债市场产品创新。

  研究有条件发高收益债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张健华认为,可以研究有条件发展高收益债券。张健华表示,发展高收益债券,首先可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中小企业规模较小、信用等级较低,发行股票和银行借款都存在较大难度,发行高收益债券有利于拓宽中小企业特别是成长性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其次,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转移需求巨大,形成对高收益、高风险企业并购活动的融资需求。再次,发展高收益债券,也是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需要。目前,股权融资有相对低风险的主板、中小板,也有高风险的创业板,而债券投资只有低风险的国债、金融债以及高信用等级的公司类债券,缺乏风险和收益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

  张健华认为,高收益债券也有很大的需求潜力。一是可以在商业银行面临利差缩小的趋势下,高收益债可以成为新的盈利来源;二是保险公司资产对高收益债券也有一定比例的投资;三是证券公司、投资基金、信托、私募等本身就是目前各类高收益产品的投资主体;四是国内机构投资者应当投资部分高收益、高风险产品,培养市场竞争力。

  鉴于高收益债券的高风险性,张健华建议应对高收益债券出台专门指引,具体实施时可先从信用级别较高的中小企业开始试点。

  打破发行规模限制

  目前,国内债市的主体是政府债券、央票和金融债券,公司债规模较小。《证券法》规定,企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40%的条件。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秘书长时文朝呼吁,应打破这一规模限制。

  时文朝认为,不超过40%的债券发行规模限制发行人自由配置融资结构的权利和直接债务融资空间,不利于直接融资市场发挥资源配置功能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这一限制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客观上对外资企业进入我国债券市场融资设置障碍,不利于我国债券市场的国际化。时文朝建议,可取消40%的发行规模限制,或者区别机构投资者市场和自然人市场限定规模,并明确资产支持类债券和私募发行债券不受这一限制。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吕世蕴表示,公司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有:部分债券定价不合理、不透明;信息披露时间、数据口径及数据格式等方面存在不统一;个人投资者缺乏相应投资渠道;公司债利用率不高等。她建议,应引入公开招标发行机制,使定价透明化;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形成标准化的信息产品;拓展债券柜台交易平台的功能,扩大公司债券的投资群体,鼓励承销商做市,繁荣现券交易;引入三方回购,扩大使用公司债券作担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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