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一审败诉 拒兑“陈年”金融债券
曹顺妮 |2009-11-18 17:401206
围绕农行金融债券的纠纷案,自今年7月8日立案以来,终于有了初步结果。11月12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农行拒绝兑付该行的89张金融债券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农行败诉。
围绕农行金融债券的纠纷案,自今年7月8日立案以来,终于有了初步结果。11月12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农行拒绝兑付该行的89张金融债券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农行败诉。
根据法院的判决,农行不仅需给付原告张维忠89张金融债券面额共44500元外,还需要支付利息,具体利息率是按3年期同期储蓄存款利率加保值贴补率再加一个百分点。
债券是否有效成焦点
原告张维忠的委托代理人杨刚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今年1月份,原告张维忠在收拾房屋时发现了这89张金融债券。3月份,原告女儿拿着债券去延庆的农行支行兑换时,被以“需要总行兑换和时间太长”的理由拒绝。随后,原告方致电农行总行要求兑换债券,又被以“业务对单位不对个人”为由拒绝。最后,农行拒兑19年前债券被张维忠一家告上法庭,今年7月8日,东城区法院立案受理此案。
9月10日在东城区法院,本案开庭审理时。杨刚作为原告张维忠的委托代理人表示,“发现(债券)之后找银行,银行说不好兑换。但是具体不好兑换的理由并没有告知我方。”
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农行和原告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在审理现场上,主要围绕“公章”展开了激烈交锋。
农行认为,张维忠所持有的债券上没有发售银行网点的公章和确切发售日期,因此不足以证明金融债券的有效性。而原告认为,只要持有农行的债券,即使没有所谓发售网点的公章,也足以表明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存在。
杨刚陈述说,“债券印有发行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公章以及发行时间,即1990年。既然农行发售此债券,就有义务兑付债券。”
原告的委托律师王再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指出,这89张金融债券缺少具体发售银行网点的公章和确切发售日期,出现这种情况,极有可能这是内部发行的金融债券。“如果确实是内部发行的话,那就证明缺少发售网点公章和确切时间也是有效力的。而且在这方面,建行、工行都曾经出现过这样的例子,因为金融债券不存在兑付时效,所以这两家银行最后都兑付了。”
当双方在庭审现场陷入公章之争后,农行表示,债券的真实性有待验证,并申请对债券进行鉴定。
农行称近期将上诉
相关资料显示,1990年4月,农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0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银发[1990]31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第五期金融债券。
第五期金融债券分为100元、500元、1000元面值3种,期限1到3年。其中,金融债券具体出售和兑付方式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农行承认1990年农行金融债券发行的基本事实。庭审记录显示,农行第五期金融债券计划全国发10亿元,但对于是否全部发行完毕以及是否全部兑换,农行无法确认。
农行的委托代理人张鹏在庭上辩护称,“根据银行内部文件,发售给个人的债券必须盖有发售银行(网点)公章,方可承兑。现在原告所持的债券未盖章,不能确认是否是支付现金后从银行取得,故不同意兑现。”
法官在庭审中提出,既然农行的金融债券发售必须有发售银行(网点)公章,那为何没盖发售银行(网点)公章的债券到了个人手中?对此,农行委托代理人以“现在无法确认,也不清楚”来作答。
杨刚对本报表示,如果按照内部规定,未盖有发售网点公章就不能流入个人手中。既然原告妻子持有89张债券,就表示不存在这样的内部规定。如果金融机构出了差错和漏洞,只能由金融机构承担责任,买方没有义务承担相关责任。
法院12日对此案一审宣判。法院表示,根据所查明的事实,原告张维忠合法持有被告发行的1990年第五期金融债券89张,故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要求农行对这批金融债券进行兑付。
法院还表示,庭审中,农行虽然出具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在发售1990年第五期金融债券时规定金融债券应当有发售网点盖章、经办人印章及发行时间,但该规定系其在发行1990年第五期金融债券时的内部规定,农行不能证明该规定在发行1990年第五期金融债券时已对外公示。
法院认为农行不能证明原告持有的金融债券来源不合法,故农行不能据此规定拒绝兑付张维忠持有的1990年第五期金融债券。法院裁定,农行要给付给张维忠44500元和相关利息。
农行称,将于近期上诉。
根据法院的判决,农行不仅需给付原告张维忠89张金融债券面额共44500元外,还需要支付利息,具体利息率是按3年期同期储蓄存款利率加保值贴补率再加一个百分点。
债券是否有效成焦点
原告张维忠的委托代理人杨刚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今年1月份,原告张维忠在收拾房屋时发现了这89张金融债券。3月份,原告女儿拿着债券去延庆的农行支行兑换时,被以“需要总行兑换和时间太长”的理由拒绝。随后,原告方致电农行总行要求兑换债券,又被以“业务对单位不对个人”为由拒绝。最后,农行拒兑19年前债券被张维忠一家告上法庭,今年7月8日,东城区法院立案受理此案。
9月10日在东城区法院,本案开庭审理时。杨刚作为原告张维忠的委托代理人表示,“发现(债券)之后找银行,银行说不好兑换。但是具体不好兑换的理由并没有告知我方。”
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农行和原告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在审理现场上,主要围绕“公章”展开了激烈交锋。
农行认为,张维忠所持有的债券上没有发售银行网点的公章和确切发售日期,因此不足以证明金融债券的有效性。而原告认为,只要持有农行的债券,即使没有所谓发售网点的公章,也足以表明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存在。
杨刚陈述说,“债券印有发行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公章以及发行时间,即1990年。既然农行发售此债券,就有义务兑付债券。”
原告的委托律师王再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指出,这89张金融债券缺少具体发售银行网点的公章和确切发售日期,出现这种情况,极有可能这是内部发行的金融债券。“如果确实是内部发行的话,那就证明缺少发售网点公章和确切时间也是有效力的。而且在这方面,建行、工行都曾经出现过这样的例子,因为金融债券不存在兑付时效,所以这两家银行最后都兑付了。”
当双方在庭审现场陷入公章之争后,农行表示,债券的真实性有待验证,并申请对债券进行鉴定。
农行称近期将上诉
相关资料显示,1990年4月,农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0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银发[1990]31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第五期金融债券。
第五期金融债券分为100元、500元、1000元面值3种,期限1到3年。其中,金融债券具体出售和兑付方式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农行承认1990年农行金融债券发行的基本事实。庭审记录显示,农行第五期金融债券计划全国发10亿元,但对于是否全部发行完毕以及是否全部兑换,农行无法确认。
农行的委托代理人张鹏在庭上辩护称,“根据银行内部文件,发售给个人的债券必须盖有发售银行(网点)公章,方可承兑。现在原告所持的债券未盖章,不能确认是否是支付现金后从银行取得,故不同意兑现。”
法官在庭审中提出,既然农行的金融债券发售必须有发售银行(网点)公章,那为何没盖发售银行(网点)公章的债券到了个人手中?对此,农行委托代理人以“现在无法确认,也不清楚”来作答。
杨刚对本报表示,如果按照内部规定,未盖有发售网点公章就不能流入个人手中。既然原告妻子持有89张债券,就表示不存在这样的内部规定。如果金融机构出了差错和漏洞,只能由金融机构承担责任,买方没有义务承担相关责任。
法院12日对此案一审宣判。法院表示,根据所查明的事实,原告张维忠合法持有被告发行的1990年第五期金融债券89张,故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要求农行对这批金融债券进行兑付。
法院还表示,庭审中,农行虽然出具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在发售1990年第五期金融债券时规定金融债券应当有发售网点盖章、经办人印章及发行时间,但该规定系其在发行1990年第五期金融债券时的内部规定,农行不能证明该规定在发行1990年第五期金融债券时已对外公示。
法院认为农行不能证明原告持有的金融债券来源不合法,故农行不能据此规定拒绝兑付张维忠持有的1990年第五期金融债券。法院裁定,农行要给付给张维忠44500元和相关利息。
农行称,将于近期上诉。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