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发展15亿债权追索案败诉 利息损失近2.2亿
今年的圣诞节,深圳发展银行(下称“深发展”,000001.SZ)没有得到它最想要的礼物。
圣诞前夕的12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驳回深发展对北京东华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东华置业”)及北京城建(600266行情,股吧)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城建东华”)提请撤销权的诉讼请求。
这意味着,深发展两年来试图通过争议东直门交通枢纽暨东华广场商务区项目(以下简称:“东直门项目”)权属、部分或全部挽回一笔15亿元坏账的努力,遭遇最低潮。据称,这15亿元贷款被改变用途投向前述项目。深发展在这场旷日持久的官司中损失不轻,相关诉讼支出已超过1580万元,而15亿元的贷款利息到今年7月也已接近2.2亿元。
发稿前本报记者曾多次联系董事长办公室,未能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而副行长刘宝瑞也因“正在开会”未能正面沟通。截至发稿前,深发展尚未公布上述诉讼结果——据接近北京高院的人士称,深发展代理人已于12月20日签收相关判决书,但这一情况并未得到深发展的确认。
瞄错靶子的诉讼
在这场环环相扣的诉讼链条中,一个不经意的疏忽导致诉讼朝着背离深发展设想的方向而去。
事件的第一环是:深发展北京、海口、天津分行于2003年7月至8月间分别与中财国企、中商贸易、首创网络等公司签订贷款、授信合同用于数个涉及网络的技术类项目。
但是,中财国企和首创网络等公司均违反关于贷款用途的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用于东华置业开发的东直门项目,而上述贷款发放后不久,东华置业曾出具逾期代偿的承诺书。
第三环是,贷款逾期了,东华置业却声称享有以其名义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协议出让东直门项目土地使用权的资格。
深发展据此提出,“东华置业本应对深发展15亿元本金及利息的到期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因其怠于甚至逃避承担保证责任,并积极行使了向城建东华无偿转让其财产的行为,致使深发展的到期保证债权无法实现”,请求法院撤销东华置业向城建东华无偿转让“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东直门项目土地使用权的资格”的行为。
然而,一位北大青鸟高管认为(北大青鸟控股城建东华),深发展请求法院撤销该笔无偿转让的请求出了错,以至于在诉讼的一开始就搞错了方向。
2004年8月31日,北大青鸟、城建东华、北京华远地产、康实公司、东华置业五方曾签订《和解协议书》。深发展在标注为“(2005)高民初字第1371号”的诉讼中,最初的诉讼请求主要就是撤销《和解协议书》中关于东直门项目土地使用权资格转让的相应条款。
但直到一段时间之后,深发展才发现瞄错了靶子——转让行为并非依据《和解协议书》,而是相关各方在《和解协议书》之后签订的一系列协议:包括2004年底城建东华与康实公司的《合同终止协议书》,以及2005年2月上述五方签订的《和解协议补充协议书》,而《和解协议书》被废止。
诉讼耗费千万元
东华置业与城建东华的委托代理人李静传认为,围绕东直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上述一系列协议是完整的、有效的。
而该案判决书中的观点与之类似,“从……事实来看,有关东直门项目的政府批文自始在城建东华名下,并以城建东华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而产生对外公示效果。其间……产生了一系列的协议……东直门项目土地使用权最终未落实到东华置业的名下。”
北京高院进一步阐述认为,“取得东直门使用项目土地使用权的资格中的‘资格’需要政府权力机关的最终审批,其本身并不属于财产权利,也不具有财产的性质……综上,本院认定,深发展提起的撤销权不成立。”
记者获知,围绕相关诉讼,深发展目前已支出超过1580万元。其中,为该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为360万元,差旅费超过80万元,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超过380万元,诉讼保全费超过760万元。一旦深发展不服该判决,可在明年1月初之前上诉,就要交纳接近770万元的案件受理费。
根据今年年中深发展公开的消息,该行已为这笔坏账计提5亿元。深发展2006年报显示,当年前10名客户贷款余额略超45亿元,上述贷款在其中占了将近1/3。
上述接近北京高院人士向记者透露,今年8月底深发展又在该院提起诉城建东华保证合同纠纷案,深发展诉请判令城建东华对东华置业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近17亿元保证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