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华氯化钡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09-11-04 10:58602
2009年10月2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氯化钡作出第3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认为若取消反倾销措施,涉案产品在合理的、可预见的期间内对美国国内产业的实质性损害将继续或再度发生,因此,裁定对中国涉案产品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115.50%。
2009年10月2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氯化钡作出第3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认为若取消反倾销措施,涉案产品在合理的、可预见的期间内对美国国内产业的实质性损害将继续或再度发生,因此,裁定对中国涉案产品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115.50%。
1983年11月8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氯化钡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8273800。1984年8月27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裁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14.5%的反倾销税。2009年7月1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进行第3次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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