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成立金融纠纷调解组织

2009-11-04 10:10696

香港证监会市场监察部副总监邓胡德芬2日在“金融危机背景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国际研讨会上表示将制定新规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香港政府正在研究成立投资者教育局和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的可行性。

□本报记者 申屠青南

  香港证监会市场监察部副总监邓胡德芬2日在“金融危机背景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国际研讨会上表示将制定新规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香港政府正在研究成立投资者教育局和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的可行性。

  “由于投资者的不断抗议,香港立法会成立了特别小组,调查了雷曼迷你债券事件,并要求金管局和证监会合力解决有关问题。香港证监会主要对分销雷曼债券的经纪行和银行进行了调查。调查他们在向客户销售雷曼证券的时候有没有违规,其内部系统和监控措施是不是完善。”邓胡德芬说,分销经纪行和银行存在不当销售,主要表现在:一是失实陈述,把有关产品错误地描述为低风险的存款替代品,并没有妥善解释其风险和复杂性;二是有关产品结构过于复杂,风险披露不足以有效地提醒投资者;三是经纪行和银行没有对客户进行妥善的尽职审查,以致缺乏经验的散户投资者最终持有不切合其投资状况的产品。

  对于香港金融监管部门将在今后如何加强投资者保护,邓胡德芬说,针对雷曼迷你债券事件暴露出的问题,香港证监会在今年9月25日公布了《建议加强投资者保障措施的咨询文件》,就建议完善现行适用于向公众销售非上市证券及期货产品的规则,向公众征求意见。

  咨询文件的主要建议包括:一是在售前阶段,将认可销售文件(包括广告)的准则综合于单一本证监会手册内,而该手册将会载有新制订的《非上市结构性产品守则》。所有零售投资产品的销售文件均包含一份“产品资料概要”。

  二是在销售产品时及销售产品后的披露方面,销售产品的中介人须向有意投资的人士披露其销售的产品能够为中介人带来的商业利益(如佣金、费用及其他利益等)。

  三是在销售手法上,中介人销售包含衍生工具的非上市结构性产品时,必须先了解客户对衍生产品的认识。

  四是为投资期长及缺乏二手市场的产品设立冷静期,给予投资者改变决定的机会。如果在冷静期内改变自己的决定,在扣除合理的行政费及任何适当的市值调整后,投资者可获退回投资本金和相关佣金。

  除香港证监会提出的上述措施外,邓胡德芬透露,香港政府也正在研究设立政府教育局和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的可能性。“大家知道,投资者输掉本金就会向监管部门投诉,如果投诉不成就会通过法律解决问题。但通过法律需要很长的时间,还需要相当的金钱,这对投资者来说,都是比较困难的事情,如果政府设立一个金融纠纷调查组织去解决这些问题,那么投资者的利益就能进一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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