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可获风险补偿金
按年均贷款担保责任额的0.6%申请补偿 最高补偿额不超过600万元。
本报南宁讯 (记者陈文锋) 为补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增强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在广西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获得600万元以下的风险补偿金。该《办法》已于日前实施。
据悉,凡在广西境内依法成立,为我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实收资本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经营担保业务两年以上(含两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若是年平均贷款担保责任额达到本机构实收资本的2倍(含2倍)以上,可按年均贷款担保责任额的0.6%申请到风险补偿金。单个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资金,原则上年度最高补偿额不超过600万元。
风险补偿资金的对象仅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向金融机构贷款担保和票据贴现担保、融资租赁担保等融资类担保业务,予以风险补偿。补偿资金主要用于担保风险补偿,即根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年平均贷款担保责任额的一定比例予以核定风险补偿金。
风险补偿以会计年度为周期,符合申请条件的担保机构可于每年4月底前,将申请上年度风险补偿资金材料报所在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通过审核和公示后由自治区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
符合其他条件申请风险补偿金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其60%以上的担保业务必须是面对中小企业,但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包括在内,也不包括履约担保、注册担保、诉讼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等非融资类担保业务,对单个项目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超过本机构实收资本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