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同意滨海新区金融创新方案 重大改革可先试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26日批复《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金融创新专项方案》,要求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创新,努力建设与北方经济中心相适应的现代金融体系和全国金融改革创新基地。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26日批复《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金融创新专项方案》,要求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创新,努力建设与北方经济中心相适应的现代金融体系和全国金融改革创新基地。
据了解,自2008年5月至今年6月国家发改委多次就该专项方案广泛征求中央有关部委意见,先后历经七次修改。专项方案重申在金融企业、金融业务、金融市场和金融开放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原则上可安排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提出力争用5至10年时间,基本形成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多元化金融机构体系,国内外投资者共同参与、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金融市场体系,与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金融产品创新体系,保障金融业可持续发展、规范严格的金融风险防范体系,符合国际通行规则、规范有序的金融发展环境。
专项方案包括六个方面30个重点改革创新项目。第一、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多渠道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搞好产业投资基金试点和建立符合产业发展要求的人民币基金,开展商业物业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增强国际化直接投融资服务平台功能,发展证券期货业,支持天津股权交易所发展、支持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和北方产权交易市场增加交易品种;
第二、开展综合经营试点,健全金融服务功能,搞好滨海新区保险改革试验区建设,探索金融控股公司金融业综合经营模式,争取银行开展综合经营试点,搞好排放权交易综合试点;
第三、整合及新设金融机构,健全金融机构体系,深化农村金融改革,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支持设立和引进法人机构,发展担保业和各种金融业务;
第四、搞好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研究探索离岸金融业务,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人民币境外投资试点,设立货币经纪公司;
第五,扎实做好设立天津滨海新区柜台交易市场的前期准备,逐步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
第六、改善金融发展环境,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加强金融监管,发展信用服务业和商事仲裁,搞好金融教育和规划建设金融服务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