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欧盟金融监管方案看金融改革趋势
欧盟于今年6月通过了《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方案,拟建立一套全新的泛欧金融监管体系,对我国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有多重启示:加强宏观监管功能;理顺协调沟通机制;有效降低金融监管的顺周期性;加强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欧盟于今年6月通过了《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方案,拟建立一套全新的泛欧金融监管体系,对我国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有多重启示:加强宏观监管功能;理顺协调沟通机制;有效降低金融监管的顺周期性;加强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
与美国过度金融创新诱发金融危机不同,欧洲的金融创新则相对要沉寂一些,资产证券化规模也远小于美国。但由于其金融机构大量涉足于美国次贷类产品,因而在危机中也照样蒙受了巨大损失。痛定思痛,欧盟开始反思并着手弥补金融监管的疏漏,并于今年6月19日通过了《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方案,拟建立一套全新的泛欧金融监管体系,在欧盟层面上加强金融监管。虽然我国的情形与欧盟不尽相同,但其主动改革金融监管的思路与举措对我国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仍有一系列有益的启示。
加强宏观监管功能
控制系统性风险
此次国际金融危机最深刻的教训就是宏观监管的匮乏和疏漏。面对部门内和跨部门相互作用的复杂系统性风险时,金融体系往往极为脆弱,对相关系统性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和监管极为必要,而这需要加强监管当局和中央银行之间的联系。基于这样的考虑,在本轮金融监管体系改革中,欧盟成立了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简称ESRB)作为宏观监管部门,在欧盟层面上负责宏观审慎监管,识别、评估和监控在宏观经济以及整个金融体系运行中出现的各种威胁金融稳定的风险,并对这些风险进行排序,在出现重大风险时发出预警并向政策制定者提供建议。成立ESRB有助于从整个欧盟层面上加强宏观监管功能,控制系统性风险。
近年来,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与完善取得了很大进展,从过去央行统一负责的混业监管模式,发展到当前的分业监管框架;许多先进的监管理念和手段被运用到金融监管工作中,监管体系和内容日渐完善和丰富多样;基本确立了与国际水平相近的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加强了以风险和资本为核心的专业监管。实践证明,改革的成效是显著的。在国际金融危机肆虐的背景下,我国金融体系保持了稳健运行,为宏观经济复苏和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尽管如此,我国金融体系中若干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的问题仍然不能忽视。目前,金融创新使得金融系统性风险有了新的来源,金融业务、金融工具的创新日渐模糊了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之间的传统界限,一些大型传统金融机构大规模拓展非传统金融产品和业务,其横跨几个金融市场的经营行为有可能产生新的系统性风险。应该看到,金融机构日渐严重的业务同质化倾向也是系统性风险的一个潜在来源。比如证券投资基金在类型类别、投资理念、盈利模式、价值取向上的雷同性十分严重,投资行业配置集中现象突出。近期银行新增信贷规模急剧膨胀、大量集中于中长期基础设施项目的现象同样存在同质化隐患。
对我国而言,加强金融监管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是当前强化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方面之一。不同监管部门在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基础上的定期信息交流制度、经常联系机制及联席会议机制应继续贯彻和有效执行,并应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力求发挥合力,使监管更加及时有效。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重点应在于防范金融跨市场、跨领域发展可能潜藏的系统性风险。未来可以考虑借鉴欧盟的做法,在现有监管机构之外,构建相对独立的系统风险管理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监管层面之上,专司金融系统风险的识别和监控。各层次监管制度的设计上应倡导多元化,监管要求也应体现差别化,以有效化解金融机构同质化发展所衍生的系统性风险。
理顺协调沟通机制
强化微观金融监管
为建立一致性更高的趋同规则,提高各国监管能力,实现对跨国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欧盟理事会决定建立欧洲金融监管系统(简称ESFS),作为欧洲监管操作系统。藉此将原欧盟层面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委员会升级为欧盟监管当局(简称ESA),在继续承担咨询主体职责的同时,其权限扩大并拥有了法人地位。该机构以收集微观审慎监管信息,确保欧盟共同的监管文化和一致性监管操作,协助解决成员国之间的监管分歧为主要职能。欧盟还将在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中成立指导委员会,建立与新的监管当局的信息交流与监管合作机制,以加强欧盟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监管方法的一致性以及对金融混业经营的有效监管。成立ESA并加强各成员国监管机构的合作和协调,有利于进一步理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微观金融监管。
我国目前“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框架充分考虑了银行、保险和证券分业经营的格局,有力地规范和保障了金融业发展。事实上,随着国内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全球范围内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越来越明显,银行、保险、证券也出现了互相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与之相适应,我国金融监管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日益频繁。但在多头监管之下,监管过度、监管真空与监管冲突依然在一定范围内不同程度的存在。监管部门应继续紧跟我国国民经济和金融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动立法扩大监管范围,把私募基金、对冲基金、信用评级机构等纳入规范的监管视野,并加强对金融关联企业的并表监管,在强化对各自所辖行业监管的同时,不断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联络沟通和协调一致,既要做到监管领域无疏漏,以保证安全性;又要杜绝监管范围的相互重叠,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同时监管当局应改变过分依赖规则约束的监管模式,向更具灵活性的原则导向监管转变,并注重加强同市场主体的沟通。笔者认为,为适应银行、保险、证券互相渗透加强的趋势,构建统一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关研究和准备工作也宜尽早展开。作为过渡性措施,可以考虑设立银行、保险、证券三大监管机构之间的常设性协调机构,以有效保证其日常性和定期性沟通。
有效降低金融监管
的顺周期性
金融监管的顺周期性在危机爆发和蔓延过程中往往扮演推波助澜的角色。欧洲央行认为。目前许多对银行风险的监管手段,如资本金要求和会计标准等,是导致金融机构顺周期性行为的重要因素,而缺乏反周期缓冲措施和僵化的会计制度则放大了危机的破坏作用。因此,欧盟酝酿引入前瞻性会计标准,发展坏账准备动态模型,并在景气时期从贷款利润中提取预期损失准备;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在萧条时期银行可以使用在景气时期积累下的资本缓冲渡过危机;推动对公允价值会计准则的修改,克服当前会计制度下对资产价格的不确定性、银行的经营模式以及市场实际流动性等问题考虑不足的缺陷;敦促各成员国贯彻欧盟委员会关于金融机构报酬激励机制的建议,通过加强业绩与报酬相联系,综合考虑长期与短期业绩评价等方式防止激励制度的短期行为性,从而消除薪酬制度在推动顺周期性方面影响。欧盟的这一系列考虑一旦付诸实施,无疑将对降低金融监管的顺周期性发挥积极的作用。
近来,我国监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主动性的逆周期监管措施,包括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构成的质量,从源头上控制信贷的杠杆率和集中度,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计提拨备力度、坚守风险管理底线、严密防范票据风险、加强对贷款风险集中度的管理等。这些逆周期措施对我国银行业实现经济波动时期的平稳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就目前来看,我国金融机构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顺周期性风险,应通过相关制度的完善加以管控。例如,与房地产相关的银行业务占比不小,当前,在银行全部贷款余额中,房地产开发贷款与购房贷款合计占比达两成左右。在房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未来可能出现较大的泡沫破裂风险,这会给银行带来极大冲击。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业务的警示和监管,可以考虑要求银行在贷款业务中缴纳一定比率的贷款准备金,对房贷比重较高的银行发行定向央票,以及在今后适当时机提高并实行差别化的存款准备金率,控制房贷风险。还应推动公允价值会计准则的修改,克服当前会计制度下对资产价格不确定性考虑不足的缺陷。
加强银行为主的
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
欧盟认为,混业经营的银行体系脱离实体经济发展需要的自我膨胀,应对此次金融危机承担主要责任。为强化对银行机构的风险管理,欧盟委员会先后提出强化对银行的风险约束、加强对信用评级公司监管、关于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欧盟监管框架指令等相关提案。此外,欧盟银行监管委员会向欧盟委员会提出了信贷和投资机构流动性管理以及流动性风险监管的30条原则性建议。
长期以来,商业银行是我国最为重要的投融资中介主体,在金融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及金融脱媒趋势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银行业的作用,但其垄断地位依然十分稳固并有加强的态势。为应对金融开放、金融脱媒以及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带来的挑战和机遇,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大型银行纷纷加快综合经营步伐,通过兼并、控股以及新设等途径,向保险、证券等业务领域拓展,银行对非银行金融领域的影响越来越大,以银行为母公司的银行控股公司(集团)可能成为未来综合经营的代表性形态。因此,银行业的风险状况对我国金融安全有极为关键的影响。监管部门应着力完善与银行业相关的制度建设,尤其是尽快制定银行控股公司(集团)的风险监管制度,加强对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监管力度。财政部日前发布的《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若干规定》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财务行为、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提供了重要依据。但相关制度不完善的地方还很多,应结合行业发展趋势不断探索、尽快完善。在这方面,欧洲的经验值得借鉴。流动性风险、创新风险以及综合经营过程中业务交叉的相关风险应成为银行业风险监管的主要方面。(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连平 交通银行博士后 孙兆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