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国家及地区金融监管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2009-10-20 10:58 404

本次全球金融危机及之后主要国家和地区进行的金融监管改革对中国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其中值得借鉴的不仅是危机留下的教训,更在于这些经受住危机考验的基本金融监管制度安排,必将成为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的参照系。

  相对于欧美各国,中国的经济与金融发展有其特殊性。在此次金融危机中,中国所受的冲击更多的是在实体经济而非金融体系层面上。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中国金融体系的开放性不足使其得以避免外部系统性风险的传染效应,与此同时,中国的高储蓄率为金融机构提供了稳定、充足的资金来源,使得金融机构不必求助于高风险、高成本的融资渠道,尤其是国际金融市场。然而客观地看,目前中国的金融体系是特定经济与社会发展阶段的产物,随着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对于金融服务多样性需求的日益增长,金融体系必将更为开放,金融市场也将更为活跃,从而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方面,本次全球金融危机及之后主要国家和地区进行的金融监管改革对中国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其中值得借鉴的不仅是危机留下的教训,更在于这些经受住危机考验的基本金融监管制度安排,必将成为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的参照系。

  启示一:坚持全面覆盖的监管理念。“全面覆盖”的监管理念是金融监管发展的潮流,不论是较早改革的英国、日本还是危机过后的美国,其金融改革都明显地反映出这种趋势。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要消除监管的“盲区”和“真空地带”,实现全面覆盖的监管理念。

  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是行政放权的结果,即金融市场的形成、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出现、金融机构的设立和运行都在监管机构的控制范围之内。因此,我们可以说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一直秉承了全面覆盖的理念,并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使中国并不健全的金融体系在亚洲金融危机和本次金融危机中都经受住了的考验。所以,我们不仅要继续坚持全面覆盖的监管理念,更应该付诸实践以有效保证这一理念的贯彻与落实。

  需要指出的是,全面覆盖的监管理念并不意味着用单一的标准去对待所有的监管对象。例如在美国的改革方案中,对于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其适用的监管标准要明显高于同类金融机构,而对于对冲基金和其他私募期货基金等新型金融机构,则只要求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而没有进一步的监管限制措施。因此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也需要强调监管的层次性,根据金融发展的需要和金融市场、机构、产品的风险水平,采取不同强度的监管措施,完善多层次、多机制、综合性的监管体系。

  启示二:鼓励金融创新,提高中国金融体系竞争力。当然,我们也要看到,中国所坚持的全面监管理念同英、日、美等国家有所不同。英、日、美等国的全面监管理念是建立在市场主导基础之上的,即首先出现新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和服务,然后监管部门再将其纳入监管视野。中国全面监管理念的实践基础则与之相反,新的金融市场、机构和产品是在监管当局的许可之下出现的。相应地,在金融创新方面,中国与上述国家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也就有所不同。

  美国金融危机暴露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监管机构对金融创新,如金融衍生品的监管过于松散,甚至缺位。而中国的情况却恰恰相反,中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都不发达,中国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权利限制过严。虽然这避免了类似美国金融市场的高风险,但是也严重约束了金融市场的创新能力,阻碍了其进一步发展。这种现象所导致的结果就是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难以满足实体经济和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需求。与此同时,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过度管制很容易削弱本国金融体系竞争力和吸引力,导致金融资源的外流。因此,我们不能因噎废食,由于担心市场风险而阻碍金融创新,相反,必须将金融创新的主导权还给市场。

  启示三:建立实体化、法制化的监管协调机构,为最终实现统一监管奠定基础。金融监管体系中的专业化分工必然会带来相应的协调问题,尤其是重大的系统性风险因素,很难仅仅依靠某个单一的监管机构来加以处置。在此次全球金融危机中,金融监管当局协调配合不力是导致危机产生及蔓延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此,各监管改革方案都要求加强监管协调,设立实体化、制度化的监管协调机构。

  目前中国初步形成了“一行三会”的金融分业监管格局,但是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缺乏正式制度保障,仅处在原则性框架层面,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未能有效发挥作用。随着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和金融创新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中国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开放,这一问题将显得更为严重。因此,在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下,应将协调机制法制化、实体化。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组建由国务院副总理牵头、有明确法律权限、有实体组织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监督指导金融监管工作。

  启示四:高度重视金融稳定问题,防范系统性风险。在不同的经济与社会发展阶段,不同金融体系所面临系统性风险的来源与传导机制也存在着差异。在目前,由于中国金融发展所处阶段和金融体系的特定结构,金融市场并非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来源。不过随着综合经营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开放,中国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特征将会与当前发达国家,尤其是欧盟国家进一步趋同。

  在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的因素中,金融控股公司等大型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由于其巨大性、复杂性、高关联性,使其既是金融监管的重点,又是金融监管的难点。最近几年,中国金融业开始出现银行、证券、保险合作的热潮,银行业与证券业、保险业之间业务交叉已很普遍,突出表现为业务融合。金融控股公司已成山雨欲来之势,对监管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虽然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一般均受到各自行业的严格监管,但是各行业监管部门总不免有各支一摊的弊病。为了堵塞监管漏洞,应在明确系统性风险标准的前提下,确立监管系统性风险的专门监管机构。美联储之所以被赋予系统性风险监管者,最主要的原因是其拥有支付、清算、结算和信息的优势和资本,参照中国目前的情况,可以考虑将这一职责赋予人民银行。通过“牵头监管”模式,并与其他监管机构密切合作,解决监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盲区”。只有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有效地监管,将系统性风险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才能保证金融业健康、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

  启示五:将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监管目标之一。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持续购买能力和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金融消费需求,是推动金融总量扩张和金融结构优化的不竭动力。完备的消费者保护措施是发达金融体系的共同特征,也是构成金融体系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如果金融监管只关注金融机构的利益诉求而忽视了对消费者利益的切实保护,就会挫伤消费者的金融消费热情而使金融业发展失去广泛的公众基础和社会支持。在中国的金融交易活动中,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当金融行为并不鲜见。保险产品及各类金融理财产品营销过程中的虚假宣传,就是十分典型的事例。所以,要使中国在国际金融市场竞争中有所作为,就必须对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市场实行严格监管,促进这些产品透明、公平、合理,使消费者获得充分的有关金融产品与服务的信息。

  启示六:加强资产负债表监管。资产负债表是反映金融机构和企业经营与风险状况的重要工具。此次金融危机表明,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不完备、不透明是导致金融风险失控的重要因素,也是导致危机处置不适当、不及时的原因之一。资产负债表的顺周期性也加剧了金融危机并恶化了实体经济。随着金融创新的飞速发展,中国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规模也在迅速扩张之中,如果不能对此进行有效的管理,必将成为影响金融稳定的重要隐患。

  鉴于上述问题,中国必须加强资产负债表的监管。这其中包括四项重要内容。首先是完善资产负债表的编报规则,使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风险能够在其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其次,监管当局应当及时、充分掌握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变动情况,为微观审慎性监管提供依据。再次,监管当局还应该在考虑到金融体系内部复杂联系的基础上,在宏观层面上对资产负债表的总体变化情况进行监控,并据此对金融体系的风险水平做出评估,在出现问题时发出预警。最后,监管当局需要通过资本充足率要求和会计标准的改进,消除或削弱与资产负债表相关的顺周期性,平滑金融体系运行中的波动,为实体经济提供稳定的金融环境。

  启示七:实现金融监管信息的联通与共享。金融监管当局充分掌握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部门的相关信息,对于进行宏观审慎性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实现金融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现代金融体系的运行伴随着大量信息的产生、传递与处理,但是如何有效获取真实且符合监管需要的信息,尤其是涉及金融体系稳定的信息,仍然是一个难题。它也是各改革方案中力图加以改进的一个方面。例如,美国要求场外市场交易应当在受管制的市场和结算系统中进行,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信息收集与监控以便及时进行风险评估的需要。

  就中国而言,推进金融监管信息建设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完善征信体系,在为金融机构决策提供依据的同时,有助于监管当局通过违约率了解宏观经济运行情况,为审慎性监管提供支持。第二,健全支付清算体系及其信息挖掘,汇集经济交易信息,以此反映交易活跃状况、经济景气程度和经济结构变化情况等宏观经济运行的重要侧面,为金融稳定状况的评估提供背景。第三,加强金融监管当局内部及其与各经济部门之间的信息系统整合与共享,在可能的情况下制定明确的、有时间表的金融信息资源整合方案。

  启示八:明确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中的态度、立场和策略。在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又一次成为国际经济事务中的热点议题。在最新的改革方案中,主要发达国家都对此非常重视并提出了自己的立场和主张。

  就中国而言,研究和确定自己在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中的态度、立场和策略也成为了金融监管当局所面临的迫切问题。在当前的形势下,中国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这是回应国际社会舆论的要求,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的需要。其次,目前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仍然处于酝酿和起步阶段,中国的及早参与,有助于在其中争取主动,确立规则,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最后,尽管现阶段中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对于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程度仍然非常有限,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和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开放,尤其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推进,中国也将面临更大程度的传染性系统性风险,对于它们的防范与处置也将越来越多地依赖于国际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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