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加强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 防范国有资产贬值
日前从财政部获悉,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财务行为,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部下发《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若干规定》,明确相关问题。同时指出,此前与《规定》要求不符的事项,应当于6个月内予以调整。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财务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日前从财政部获悉,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财务行为,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部下发《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相关问题。同时指出,此前与《规定》要求不符的事项,应当于6个月内予以调整。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财务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规定》指出,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稳健、尽职高效”的原则,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职责,科学决策,规范操作,实现可持续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国有资本由财政部代表国家持有。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革,改革方案应当经财政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股份公司章程应当依法经股东大会批准。一级子公司和间接控股子公司改制、增资等事项,应当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规定》还指出, 在债务规模和期限结构方面,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保持债务规模和期限结构合理适当,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保持在60%以下。上一季度末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超过60%的,新增债务融资应充分评估财务风险,按季度报财政部审批。
对于未完成股份制改革的金融控股公司,财政部在规定中指出,一次性投资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5%或者20亿元,或者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投资超过本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20%或者100亿元,应当报财政部批准。规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双重杠杆比率的要求,是原则上应当保持在125%以下。
《规定》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应结合国家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经济运行情况、资本市场形势以及公司业务特点和发展需要等,制定整体投资战略,实现合理布局,坚持以金融业为主,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开展多元化经营。金融控股公司应在国家规定范围内,进行非金融行业投资,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和本公司发展战略,优化非金融业务布局,控制投资行业范围。应加大对所属非金融亏损企业和发展潜力不足企业的清理整顿力度,有条件的尽量退出。
《规定》还对金融控股公司资产管理、风险控制、考核评价和利润分配、报告和披露制度、监督和处罚等问题作出规定。
此外,规定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协调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业务发展,提高竞争力和盈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