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企金融高管薪酬管制可缓行
日前,有报道说,国家财政部、银监会和人社部等部门正酝酿对非国有金融机构高管的薪酬管理办法,有望将非国有金融机构高管薪酬纳入监管范畴。
日前,有报道说,国家财政部、银监会和人社部等部门正酝酿对非国有金融机构高管的薪酬管理办法,有望将非国有金融机构高管薪酬纳入监管范畴。
薪酬监管的核心动因是,金融危机后,业界认为存在一条驱动链推动了国际金融体系内高风险的积累。这条链条即是金融高官们的薪酬与金融产品的收益挂钩,而后者又与高风险产品的开发与操作挂钩,于是高薪酬推动高风险的逻辑自然形成,而限制高薪酬也就能够降低高风险金融产品的开发与流通,最终降低整体金融风险。
鉴于类似大萧条之类的大事件尚且存在不同经济学流派给出的解释与应对方案的差异,我们同样很难理解单一的高薪酬驱动金融危机的说法是否能经得住长时间金融史的检验。推而论之,建立在此理论基础上的薪酬管制的有效性也就值得怀疑。反而薪酬管制往往有如下三个显而易见的弊端。首先,容易促使本国金融人才外流,趋向管制较少的国家。此前美国对欧洲国家提出的薪酬管制方案并不积极,部分也是因为担心诸多管制措施削弱本国金融优势。其次是原来可能进入金融行业的人才因为预期金融行业薪酬降低而流向其他行业,最终结果是本国的金融人才整体水平降低。最后,各类金融创新减少,这对于已经在金融创新上走得很远的欧美等国来说尚可以适应,但对于金融基础设施并不健全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可能会进一步放缓金融建设升级的步伐,同时因为在引进国际金融人才上欠缺薪酬优势,进一步拖累国家保持在金融落后状态。
从我国金融现状的角度考察,纯粹从薪酬量的角度进行限制,可能会衍生非国企金融机构对于提高金融创新效率的负面激励。同时因为降低了潜在金融就业人员的收益预期,从在长期上拉低整体金融就业人员的质量,这与中国做强金融的方向相违背。此前之所以希望依靠薪酬限制来降低金融业内的风险操作行为,是因为往往风险越大,收益越多,从业者拿到的薪酬越高。金融体系的特征决定了政策无法影响风险和收益之间的相关性。原有的薪酬计算方法直接和金融操作的收益绑定,这是促使从业者倾向高风险行为的根源。
为了降低从业者的风险偏好,不妨将操作风险也与薪酬挂钩,甚至给与低风险操作行为以一定奖励。这样,在不存在薪酬上限的操作空间内,从业者会倾向于对纯金融收益以及所承担的金融风险进行权衡,在激进和保守之间取得折中点,从而可以同样达到控制整体金融体系风险的效果。至于国际上对于金融高管薪酬的种种新的限制倾向,未必不是对金融危机过度防卫的结果,其正负双向效应只有在后期的金融现象中才能得以观察和证明,中国没有必要盲目引进。
另外,我国当前的金融格局已经相对保守,各类衍生产品呈现的是匮乏而非过剩局面。在这种行业局面下,进一步实施保守性薪酬管制策略,未必对国家整体的金融实力提升有益。不如对非国企金融机构放松薪酬管制,形成国企管制与非国企宽松共存的局面,这样各类金融创新在非国企金融机构仍然得以进行,即使出现相关风险操作,也会比较局域化,整体上仍然有保守的国有金融机构维持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