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华淡水小龙虾尾肉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
2009年10月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自中国的淡水小龙虾尾肉作出第11次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
2009年10月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自中国的淡水小龙虾尾肉作出第11次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裁定西平奥派食品有限公司(Xiping Opeck Food Co., Ltd)的倾销幅度为0.00%,并取消上海Now Again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Shanghai Now Again International Trading Co., Ltd.)和盐城海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Yancheng Hi-King Agriculture Developing Co., Ltd.)此次行政复审。
1996年10月17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淡水小龙虾尾肉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16054010.10和16054010.90。1997年8月1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91.50%~201.63%。2008年10月29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进行第10次行政复审调查。2009年6月8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行政复审初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