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混业的商业逻辑

2009-10-12 10:37302

  欧阳晓红

  欧阳晓红

  “我自己不会把过多的货币资产放到银行账户那里去,定会有些保险资产。”吴焰说。作为正布局混业经营的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总裁,吴焰想以自己的做法来印证当前金融业所进行的这场业态大调整的合理性。在他看来,全面完整地认识消费金融,对于消费者如何规划自己的资产结构非常有意义,而金融企业必须跟上消费者行为变化的趋势。

  混业经营的“诱惑”

  “我国是世界上消费市场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以年均消费规模增长10%来计算,到2020年消费市场规模将超过30万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张福荣说。

  不过,这里的消费金融泛指理财规划或消费者金融服务领域,而非专指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金融服务方式。

  在美国罗德岛大学金融学教授肖经建看来,金融与消费者已经社会化,改变、预测和发展金融行为已是学界的多项特殊性前沿研究课题。

  “家庭金融安全是个人自由和经济发展的关键。”美国密苏里大学个人财务规划系主任RorbertWeagley教授说。

  消费金融的最高形式是家庭金融安全,而如何确保家庭金融安全涉及理财规划领域,比如家庭资产与负债的配置,涵盖保险、证券基础投资、房地产、银行存款等的占比;而为此提供“一条龙”或“一站式”的金融服务正在成为不少金融机构的“企业使命”,但这样,金融机构势必就会介入到不同的金融业务范围,变成现实意义上的混业经营。

  中国平安就先行一步,除大手笔收购深发展——等待完成最后的审批程序之外;其推出的“一账通”,即一个账户、密码便可管理众多账户,集合平安旗下所有产品的所有网上服务,可实现保险、银行、投资等多种理财需求,据悉目前超过100多万客户在使用。

  以保险为主业的中国人保集团亦是先行者,其麾下囊括信托、基金、证券等诸多金融牌照。“现在,中国人保已经形成了财产险与人身险均衡发展、保险业务与资产管理协同推进的态势,提前实现了从保险集团向保险金融集团的跨越。”吴焰说。

  近日,银行收购保险公司股权,保险公司参股银行相继开闸,银保混业经营趋势渐明。还有一些银行,诸如北京银行投资安泰人寿、建行收购幸福人寿51%、工行参股太平系保险等,仍在排队等待批准。这些金融机构都看到了未来10年中国潜在的消费金融市场,他们很清楚惟有混业经营方能迎合这种大金融背景下的服务业态。

  张福荣说,从中长期来看,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居民收入和家庭财富的不断增长,城镇化程度的提升,消费需求结构的重大改变,随之而来的必将是个人消费在总量上爆发性的增长,在结构上进一步优化和升级。

  他透露,我国长期形成了高储蓄状况,但目前七、八月份国内储蓄率增长得比较缓,这就意味着我国将迎来消费快速增长的局面。

  数据显示,目前工商银行的个人贷款余额已超过1万亿,今年上半年增加了1300多亿;而另一组数据是,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消费率超过62%,但到2008年却下降到百分之四十几。其中,居民消费率已经由上个世纪90年代接近50%下降到2008年的38%;而发达国家的消费率为70%。

  因而,无论是银行、保险还是保险中介,看中的均是消费者金融服务市场,并试图从中分得一杯羹。

  吴焰说,消费金融是一个完整的概念,如果把银行业务和保险机制分割开,而不作为一个有效互动的金融手段衔接起来,那么消费金融未来的发展定然会有缺陷。

  “比如若仅仅把推动消费金融按银行惯常思维进行,看重是否有抵押物、担保人,那我们对消费金融的理念还是处于传统阶段。”吴焰说。

  监管难题

  “需要摸着石头过河。”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教授这样评价混业经营背景下的监督挑战。

  他坦言,提供诸如理财规划之类的金融服务产品势必会涉及混业经营。据悉,目前,在银行、保险、投行等业务中全部做到最优秀的金融控股集团几乎没有,都只是停留在某个领域较为突出。

  此外,如果混业经营缺失有效监督,混业经营或许会带来负面效果。美国就经历了60年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制度变迁,但依然是防不胜防,金融危机的爆发亦与其混业经营监管不善密切相关。因为,金融混业经营后,市场主体面对的是更为复杂的金融市场结构、金融业务与产品、金融机构格局,稍有不慎,就容易埋下“祸根”。

  实际上,混业经营有两个层面,即一个金融机构同时经营着若干个金融业务;同一个金融集团下属的不同金融机构分别经营相应的金融业务,亦分别由各自的监管部门进行分业管理。由此可见,在分业管理条件下或许也可以实现混业经营。

  不过,相对而言,如果只是作为金融中介参与消费金融,可能风险会小很多,因为或无需涉及产品设计,承担的风险也相对较小。

  事实上,对于银保合作的前景,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教授就持谨慎态度。他的理由是,在国际市场上早已出现的银保合作成功案例并不多。譬如,花旗银行在几年前收购了旅行者保险公司,但在两年前却将其出售。德国安联保险公司也曾于8年前一口气“吞掉”德国第三大银行的德雷斯顿银行,但最后也以出售告终。

  那么,就中国而言,诸如中信集团、中国平安等类似于金融控股的集团公司已经形成混业经营格局,将采取何种监管措施呢?

  对此,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表示,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是指独立法人情况下的监管,不存在混业。在立法体系中,如果是金融控股公司,仍严格执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银监会与保监会、证监会有一个监管协调机制,即这家机构“出身”时归谁监管就归谁,像平安历史上就归保监会,则归保监会;光大集团则归银监会;而且在集团层面也不叫混业,只不过是财务并表而已。

  尽管如此,目前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划分并不清晰,对不少业务监管责任界定模糊。保监会研究室主任周道许曾表示,比如《商业银行法》中,代理保险业务只作为普通的中介业务进行管理。没有明确的规定,缺乏具体监控指导,容易导致在这项业务中银行私设小金库。

  “目前监管现状过于宽松。”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赵锡军曾说。他认为像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游走”于信托、证券、保险等多个行业,容易造成信用风险,不仅不利于风险管控,也有可能影响到投资者利益。

  专家亦认为,加强监管协调机制,关键要尽快建立多层次的正式监管协调制度;监管协调机制制度化,形成硬性约束力。

  而另一种声音是,据消息人士透露,由于混业经营业已成为一种趋势,混业监管已提上政府的议事日程,这或许可为行至今日的金融格局作出某种注解。

  银行保险混业案例

  中国平安集团2003年收购福建亚洲银行,2006年竞购深圳市商业银行,后将二者整合为平安银行,2009年收购深圳发展银行股权;

  中国人寿和国家电网、花旗集团

  并列为广东发展银行第一大股东,后续可能进一步参股中国农业银行或者国家开发银行等银行;

  交通银行收购中保康联人寿51%之股份;

  北京银行收购首创安泰人寿50%股权,同时投资太平洋安泰;

  建设银行收购幸福人寿51%股权;

  中国工商银行将入股太平系保险,持有合资公司43.5%股权,从而一举进入寿险、财险、养老险与资产管理四项业务领域;

  中国银行将收购其香港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所持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并对中银保险增资。同时,中国银行将通过中银保险投资参股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相关资料

  “金融混业”这个概念目前没有很严格的定义。从组织形式上看,金融混业可以有以下三种形式:一种是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没有产权纽带关系而相互代理产品。这种形式现在就已经存在了,如银行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在法律上也没有障碍。这种形式一般不被认为是真正的混业;另一种是法人混业,即一个金融企业的法人机构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其中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在我国,这种混业形式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曾出现过,但它与目前分业经营的法律框架是抵触的,不被法律所允许;第三种是集团混业,一个金融企业或者非金融企业通过控股或设立子公司的方式,在金融行业内部提供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目前,这种混业方式是没有法律障碍的,而且在我国实际上也已经客观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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