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债券异常交易势在必行 标准确定有待商榷

2009-09-27 14:092717

前两天看到一篇文章,称“央行严打债券异常交易,价格偏离估值超2%即违规”。打击异常交易无可厚非,但偏离估值超2%即为违规的标准有待商榷。

  和讯特约

  前两天看到一篇文章,称“央行严打债券异常交易,价格偏离估值超2%即违规”。打击异常交易无可厚非,但偏离估值超2%即为违规的标准有待商榷。

  文章中列举的异常交易一是交易价格严重偏离估值,二是对倒虚增交易量,这两种情况在市场中确实存在,但是否是出于扰乱市场的目的有待探讨。至于“代持”和“养券”都是在市场规则允许的情况下的正常业务,应该无可厚非。

  众所周知,银行间市场的繁荣是从人民银行创新了一系列交易工具后才得以实现的,之前的市场交易清淡。人民银行创新了银行间市场的交易工具,才使得债券市场发展到今天的如火如荼,没有交易工具的创新,银行间市场只能是死水一潭。

  对于价格严重偏离估值的交易不能一概而论。交易价格严重偏离估值大多发生在代持和养券上。由于新会计准则的实行,交易类账户的浮盈浮亏影响当期利润,为了规避利率波动给交易类账户造成浮亏,各机构养券降低成本,以此规避利率波动对当期利润的影响实属正常行为。有部分机构由于财务核算的要求,在内部规定不允许折价卖券。因此,代持价格只能以原始成本来确定,折价较多的债券的代持价格就难免与估值偏离较大。如果代持价格偏离估值较大,又不是其中一方机构的投资成本,那就应该是异常交易,扰乱市场价格,这种情况是必须严厉打击的。

  市场中出于应付考核对倒虚增交易量的情况确实存在,但应该不是占很大比重。各机构都以盈利为目的,虚增交易量也要付出成本,机构本身会权衡利弊。各机构之间由于授信管理,有的机构之间不能直接做业务,需要找有授信机构从中间过渡,从成交流程来看也可能确认为虚增交易量,因此,虚增交易量确实不好区分。

  对倒交易量中的价格严重偏离估值的情况基本不存在,既然是为了增加交易量,就可以按照估值进行交易,哪家机构也不会愚蠢到用这种方式来影响市场价格的程度。

  关于异常交易以估值为标准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以前没有中债收益率曲线的时候,每到年末计提准备的时候大家都很苦恼,无标准可循。自从有了收益率曲线后,可以说是解决了机构月末、季末、年末估值、计提准备的难题,有了标准可循。但如果以估值价格作为债券交易的价格参考就令人费解了。首先,估值本身就是一种估计值,本身就只具有参考价值而不是一个一成不变的标准。例如,098071和098095两只债,发行规模、信用评级、票面利率、发行期限以及发行时间基本一致,但6月份估值相差就超过了2%,这就令人费解。其次,估值成员报送的估值数据和估值方法的选择都会对估值产生影响。再次,超出估值2%的标准的根据是什么,是国外经验?是国内统计分析得出的结论?还是想当然?这些都不得而知。如果确定这样的标准,那么就不用创新交易工具,只有质押式回购就足够了,现券交易价格由估值确定就可以了。

  打击债券市场的异常交易,维护债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单单是监管部门的责任,也是市场成员的要求。我们希望,能够通过市场调研,充分论证,制定符合债券市场要求的监管规则,使债券市场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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