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聿文:金融高管限薪的中国含义
中国的金融监管手段本就落后,在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情况下,应和世界其他国家一道,构筑起一套防患于未然的限薪围墙。而要有效地使限薪令发挥作用,必须学习欧美等国的做法,使薪酬与长期业绩挂钩,加强薪酬透明度,以及薪酬封顶。
作者:邓聿文
G20匹兹堡峰会的议题之一是对金融领域特别是银行的高管进行限薪,以遏制金融业的冒险行为,避免金融危机悲剧重演。为此,欧盟和美联储日前都作出了有关限薪决议。
金融领域的现行薪酬制度被认为是加剧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因素。从微观上说,高薪会使得金融高管追逐短期利润而不顾风险。例如,引发此次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次贷就为很多金融机构持有。另一方面,在金融机构出现危机时,高管们却可以领取巨额“分手费”,走人了事。高管的贪婪还表现在政府对处于困境中的金融机构注资后,还进行巨额分红。因此,假如金融业发放高额奖金重新抬头,会给外界传递一个错误的信号,以为对金融产品的创新不会受到严格的监管,从而有可能使金融产品过度创新再次抬头,危及企业乃至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运行。
中国的金融机构虽然在此次危机中未有大的损害,不是因为我们有更严厉的监管,而是得益于产品和服务的创新不足。就此而言,我们似乎不应对金融机构的高管进行限薪,反而还要鼓励它们发展出更多切合人们需求的创新产品来。但是,创新的不足并不表明我们的金融高管乃至国企高管的收入不高。国外金融高管的高薪撇开其可能导致的危机后果,他们是在一个市场化的环境里形成的,但中国包括金融行业在内的国企,许多还属于竞争不充分的行业。他们的高薪在很多情况下不是由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相应制度决定,而是由行政级别待遇决定,因而带有更加难以变动的制度刚性。同时,由于高管的薪酬和企业的盈利能力之间的衔接并不清晰,换言之,很多企业的盈利不是因为高管的经营管理有方,而是直接受惠于国家的政策或其他方面的扶持所致,因此,高管的薪酬带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应对其薪酬严加管理。
事实上,对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国企高管进行限薪,也是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的需要。我们一方面要鼓励企业进行适度的产品创新;另一方面,若不限薪,金融高管们会为追求高薪而去过度创新,从而有可能重蹈华尔街过度创新的覆辙。
除上述因素外,限薪的必要性还在于,中国的收入和贫富差距本就拉得很大,如果在目前共克时艰的时期,国家一方面强调要节约,另一方面又允许国企高管在创新的名义上拿高薪,那么,这将进一步人为加剧本就日益明显的收入和贫富差距,导致社会分配更加失衡,公众对此的不满情绪会愈演愈烈,对未来改革的共识更难形成,显然,这不是我们所希望看到的。
为此,在财政部前段时间对金融机构出台限薪令后,人保部等六部门日前又首次对所有行业央企发出高管限薪令,明确高管薪酬与职工工资和企业业绩挂钩。这个限薪令从薪酬设计上看,体现了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的精神,值得肯定。然而,由于没有出台更明确的实施细则,以及现实中存在的监督薄弱,此限薪令能否达到预期效果令人怀疑。这并不只是一种担心,像财政部的限薪令曾把金融高管的最高年薪定为280万元,就被舆论指责为不是限薪令而是涨薪令。
欧盟在作出前述限薪决议时,提出了7项具体措施,包括改善管理,确保董事会对薪酬与风险的合理性进行检查;加强透明度,履行薪酬公开义务;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制定合理的薪酬水平;在某个合理阶段,禁止出售优先认股权与股票;防止银行高管完全免受风险;赋予监事会在业绩不佳时削减薪酬的手段;限制薪酬总额。美联储也不仅将审查金融机构相关人员的薪酬高低,还将评估企业的薪酬发放形式,如可能提倡所谓利益索回机制,即如果企业某个投资决策没有达到预期甚至不盈反亏,相关管理者或项目经理应退回奖金。这些措施和手段都值得我们借鉴。
中国的金融监管手段本就落后,在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情况下,应和世界其他国家一道,构筑起一套防患于未然的限薪围墙。而要有效地使限薪令发挥作用,必须学习欧美等国的做法,使薪酬与长期业绩挂钩,加强薪酬透明度,以及薪酬封顶。(作者系《学习时报》副编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