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C中的检验证书条款

2007-11-29 21:15767


       L/C中的检验证书条款是我们日常外贸实践中经常碰到的,通过以下两个案例的分析,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发。
  案例1:

  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金额为100万美元,购花岗岩石块,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证中有下述条款:

  (1)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

  (2)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电通知后装运,而该加押电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

  问:该信用证可不可以接受?

  分析

  此为“软条款”欺诈信用证,不可以接受。所谓“软条款”是指可能导致开证行解除不可撤销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条款,最典型和最多的形式是该信用证所规定的某些单据被开证申请人所控制。

  从上述信用证条款中可以看出,由开证申请人验货并出具检验证书及开证申请人指定装船条款,实际上是开证申请人控制了整笔交易,受益人(中国出口公司)处于受制于人的地位,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承诺是毫不确定和很不可靠的。后来经调查,该开证申请人名称中有“AGENTIES”字样,这是一家代理商公司,开证申请人是一家实际资本仅有3元(新加坡元)的皮包公司。

  案例2:

  我国某省外贸公司与美国“金华企业公司”(KAM WA ENTERPRISES INC 。USA)签订了销往香港花岗石合同,总金额达1950万美元,并通过香港某银行开出了上述合同项下的第一笔信用证,金额190万美元,购5千立方米花岗石砌石。信用证规定:货物只能待收到开证人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以修改方式发出。该外贸公司开立信用证后,将质保金260万元人民币付给了买方的指定代表。该外贸公司做法对不对?

  分析

  不对。因为信用证规定“装运通知”由开证行签发和以修改形式进行,使该信用证的主动权落在开证申请人手中。事实是,装船前,签约人代表来产地验货,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发出“装运通知”,致使货物滞留产地,中方公司根本无法发货收汇,质保金白白丧失,损失惨重。后来,据美国邓白氏公司提供资信报告,签约人合同中的地址、电话号码等纯系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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